1. 《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简称 《招投标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简称 《政府采购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简称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的会给企业带来严重后果, 不仅会导致行政处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还会导致 合同无效、项目暂停,给企业信誉和项目进度造成重大影响。
1.行政处罚 ? :《招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 合同无效 ? : 《招投标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 中标无效的 ,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 重新进行招标 。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邀请招标 :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条 不属于《16号令》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一)对《16号令》 中“预算资金”和“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进行了解释(见原文)。
(二)关于项目与单项采购的关系。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 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三)关于招标范围列举事项。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16号令、843号文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四)对《 16号令 》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 采购 ”进行了解释(见原文)。
(五)关于总承包招标的规模标准。 对于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发包人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发包的, 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即施工部分估算价达到400万元以上,或者货物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或者服务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规范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
16号令第二条至第四条及843号文第二条规定范围的项目,其施工、货物、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 该单项采购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健全规模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采购制度,推进采购活动公开透明。
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
各地方应当严格执行16号令和843号文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也不得作出与16号令、843号文和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03 《 招投标法 》 及其实施条例 与《政府 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适用
单项、合并采购及总承包合同估算价达到 所列规模标准及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适用
所列相关法律法规,通常采用公开招标(强制性)和邀请招标(强制性);
单项、合并采购及总承包合同估算价在 所列规模标准以下,且 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适用《采购法》及《采购法实施条例》,通常采用公开招标(非强制性)、邀请招标(非强制性)、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采购协议采购方式。
一、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 明确了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应用。
二、 《政府采购法》 第四条规定 ,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 ,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四、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 明确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及具体流程和要求。
五、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 明确了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及具体采购流程和要求。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企业招标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非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应该参照政府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企业 自身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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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非常详尽,依据清晰、充分,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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