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调研显示:83%供应商曾因招标文件陷阱被动压分!本文揭底50个采购人易设的 “资格门槛/评审漏洞”(均标注法律禁区+破解方案)。帮助投标人提前识破潜在排他条款,让您的标书 得分率提升26%+。
01
资格条件典型错误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了报名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中并没有所谓的“报名”程序,招标文件将“完成报名才能投标”设置为资格条件是实际中很普遍的一种违规行为。)
2.如投标人为外地公司,必须在本地设有分公司,以营业执照为准”。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规定,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利害关系的,应该是采购人员回避,不能限制供应商。此项错误明显是混淆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 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注意这里的表述是“直接控股”,也即政府采购中不限制间接控股。这一点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规定有所不同,从业者需注意区分。
5.“投标人在 领取招标文件前必须对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现场勘查和协调周边能力的证明文件”。
现场勘查并不是必须的环节,这无疑增加了投标人的各种成本,特别是对外地的供应商而言。投标人去与不去,不应在投标时得到差别待。
6.“供应商须具有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相关经营范围,并在人员、专业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能力”。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以外,对于一般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不是行政许可事项。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经营范围。此类项目如果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限制了企业的经营能力,于法不符。
7.“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企业法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将供应商限定为“企业法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
8.“供应商为非外资独资或非外资控股企业”。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9.“供应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均无亏损”。
"无亏损”实质上是属于企业的利润指标。《政府 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10.“供应商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 年(2021-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
要求投标人需成立三年以上,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不得 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11“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度连续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供应商一般只需提供任意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即可,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限制新成立的企业,且额外增加供应商的负担。财政部第683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发现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缺乏合理性。责今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12“供应商须提供信用中国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相应查询结果的网站截图(查询日期为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前)。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此项资格条件不应该由供应商提供网站截图,而是由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在开标以后在线查询。
13、“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标的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采购(代理)机构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直接或间接”“有任何关联”此类不明确的表述极易引起争议,采购文件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表述: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14、“供应商不得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
存在经营异常和经济纠纷并不能说明供应商一定会有严重失信行为,作为资格条件不合法。
15、“供应商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今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暂扣执照和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不在法定限制范围。
16、“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采购文件如此规定,漏掉了刑事处罚。
17、 要求供应商承诺“我方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两家子公司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可以参与采购活动。律禁止两家以上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采购活动,于法不符。
18、“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这就是说,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进行开展需求调查是很正常的行为。如果采购文件规定,供应商配合采购人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就不能再参与该采购活动,并将此情形作为资格条件,可能会成为采购人排斥特定供应商的手段。
19、“供应商需提供有效的第二类医疗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而非是许可管理,备案并非是相关供应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必要条件。即便未备案,相关供应商也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供应商在投标时尚未备案,但不影响其投标资格。
20 、“本项目只接受制造商投标”。
招标文件把投标人资格条件限定为制造商,排斥代理商和经销商,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21、“供应商须为XX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
这种资格条件设置属于排斥外地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22、“供应商须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丙级及以上证书”。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已经被国务院取消,不可以再作为资格条件。而某些机构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多为盈利性认证,不具有公信力,更不能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类似的典型错误还有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作为资格条件。
23、“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机械员,各1人)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经于2018年12月印发《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停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和发证。这意味着,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等“八大员”证书不可再作为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
24、“本项目为物业管理服务,其中包含一部分校园保安工作,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保安服务许可证》”。
依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只有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才需要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而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招用保安员在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即可,不需要保安服务许可证。
25、“投标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26、“供应商须提供自2020年至2022年1个(含)以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绩”。
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招标文件中将供应商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实质上属于以营业收入排除或限制中小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7、“投标文件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递交,否则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逾期送达或者未按昭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招标文件上述规定扩大了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不合规。
28 、“供应商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超过三次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是供应商的合法权利,不可以将其与投标无效关联。
29、“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开标活动,接受现场身份核验”。
参加开标属于供应商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不参加开标只是被视为认可开标结果,不可以认定其投标无效。
02
实质性评审因素典型错误
30.未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的投标无效。
投标人未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应当视同认可开标记录,而不是认定其投标无效。
31.“对不按招标文件、 投标承诺及合同要求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给予1至3年内禁止参加招标人采购活动的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将无限期禁止其参加招标人采购活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非行政执法者,没有行政处罚权。即便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也无权对其直接做出处罚,而是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
32.中标供应商应保证投标报价在配置等基本条件相同、设备市场价格稳定的情况下不得明显高于温州地区其他县市同等项目的成交价格,否则可能导致中标结果做无效处理”“在本次投标之前一周年内,本次投标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相同配置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高于20%”。
供应商报价是商业行为,采购文件不应当通过设置最低限价或者变相设置最低限价,限制供应商之间的竞争。
33.“根据《XX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服务)。
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合法
34.“招标结束后,采购人有权组织专家对所有带★或▲技术参数指标与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逐一验证,不满足会严重影响学校的使用,采购人按照虚假竞标上报相关部门处理,采购人将不予接受”。
采购文件如此规定属于变相进行 二次评审。《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35.“供应商购买文件后因自身 原因需要退出响应的,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退标申请,并说明合理退标理由。否则,半年内将不接受该供应商参与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在投标、首次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前撤回投标、响应文件,是供应商作为市场主体合法的交易自主权,供应商只需书面通知即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权利要求其说明合理理由。
36.“若投标报价低于项目预算的40%,评标委员会根据成本分析资料对投标人报价合理性进行评审,判断是否低于成本。如投标人不提供成本分析报告将被认定为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该投标人投标无效”。
将“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的行为,不合规。
37.“磋商中, 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制度设计就是“先明确需求再报价"在磋商需求的过程中,随着需求的不断变化,可能会出现完成项目需求成本相应增加的现象,因此要求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于第一轮报价,不台理也不台规。
38.“清单中如列品牌均为参考品牌,不作为指定品牌,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它品牌报价,但供应商所报产品品质、档次、性能、技术参数不低于或相当于参考品牌”。
政府采购中不得指定品牌,列举参考品牌同样不合适,属于变相指定品牌。
39.“★参数应提供检测报告或官网截图或官方公开发行的彩页作为证明材料,并需要加盖厂家公章”。
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须加盖厂家公章,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0.保安身体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且年龄不大于50周岁的男保安组建保卫突击队;可配备适当女保安,但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保安总数的10%。
对服务人员性别、年龄的要求,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在实践中比较常见,采购当事人都习以为常,但实际并不完全合理。消防、治安、反恐和救灾等工作,年龄较大的、女保安的确比较难胜任,但不能以此作为限制的理由。将保安人员年龄、性别作为实质性要求,要看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41.此次采购的系统,摄像主机、摄像头、冷光源、腹腔镜镜头、气腹机等必须为同一品牌”。
要求主要设备为同一品牌,变相指向了某些产业链比较长、比较完整的制造商。
42.★转运呼吸机和急救呼吸机须为原装进口”。
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但如果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仍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要求参与采购竞争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对其加以限制。可改为“允许进口”。
43.“产品的核心部件须为进口产品”。
此项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03
评分因素典型错误
44.“投标人获得过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得2分”。
驰名商标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保护,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不被他人注册或使用。也就是说,“中国驰名商标”并不属于企业业绩、荥誉、商品质量认证或信用评价等,将其设置为评分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5.“投标人资信(纳税信用)等级达到AAA级的得2分,AA级的得1分,没有的不得分,投标人须提供资信等级证明材料原件,否则不得分”。
资信等级、纳税信用等级普遍有年限要求,对新成立的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和差别待遇。
46.“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装订并成册,书面整洁无涂改,没有缺漏项的,得2分;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明确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47.“投标人具有以下设备得6分:驾驶式电动尘推车1台、多功能洗地机1台、清冰机5台、大型道路清扫机1台。(提供自有设备发票扫描件,并承诺上述设备投入本项目使用,否则不得分)。
清扫机器是履行物业项目必需的设备,但不是一定要**,租赁也可以,要求自有发票扫描件,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48.“投标人是公安部《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 版)》中的企业的得5分,投标人须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警服的生产实行目录制,只有列入目录的企业才有资格投标。因此,公安部《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企业目录(2015版)》应作为资格条件,而不是评分项。
49.“技术服务方案具体。可行性高的,得13分;技术服务方案比较具体,可行性比较高的,得7分;技术服务方案一般,不够可行的,得2分。
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一般”“可行”“可行性高”等描述不够客观、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50.“实施方案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由评审专家在1-5分之间酌情给分”。
分值为区间值,给评审专家的裁量权过大。政府采购中,评分标准应当是确定的数值,不允许设置区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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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十种违规情形(附案例)政府采购招投标存在多种违规现象,对国家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影响了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性。 本文通过真实案例的形式对违规现象进行说明和分析,期望给相关监管部门和广大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识别违法违规行为时提供参考,最终使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处罚,利益受损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应有的维护。毕竟,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环境需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共同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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