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水行政执法 案件事实不清 案卷评查 约谈 监督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采运河砂行为进行查处,要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停止未经许可擅自采运河砂违法行为,并依照《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没收非法所得80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5月,某市司法局在对市水利和湖泊局2021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涉嫌法律适用错误和案件事实不清问题,决定依法对该案进行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某市司法局对该案进行核查后发现,市水利和湖泊局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罚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适用法律错误。水利和湖泊局在2021年5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是《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但该条与已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此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二是案件事实不清。水利和湖泊局在没有查清偷采砂石数量、涉案标的不明确的情况下,就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存在瑕疵。市司法局依照《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向水利和湖泊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其进行整改。同时,市司法局约谈了相关办案责任人员,在某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全体会暨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约谈视频会议上对市水利和湖泊局通报批评,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有关违纪线索。随后,市水利和湖泊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全系统的执法案卷进行自查自纠,并就强化法制审核、加强法制培训等工作进行部署。
【典型意义】
案卷评查是开展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全面了解行政执法办案的过程、发现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途径。司法行政部门在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重点关注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执法人员是否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重要制度是否落实、适用法律是否明显错误、案件事实是否清楚、处罚结果是否显失公平等内容。本案中,司法行政部门强化个案纠错功能,注重行政执法监督结果的运用,通过约谈、通报批评等监督措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整改,增强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刚性。同时,加强与该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作,形成监督合力。需要改进相关工作的,请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涉嫌违纪违法的,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有关线索。
【关键词】
多层级执法监督 乡镇执法监督 案卷评查 监督程序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某镇政府根据综合行政执法队巡查发现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 对某村民焚烧垃圾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9月,某市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执法监督局”)对本市2024年办结的执法案卷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涉嫌处罚对象错误,决定依法开展监督。
【监督处理】
市执法监督局核查后发现,该案行政处罚的对象应当是焚烧垃圾的行为人(未满12周岁),而不应是该行为人的父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因焚烧行为人不满12周岁,应当不予处罚。但镇政府却作出对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进行处罚的决定,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市执法监督局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某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向该镇政府所在县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要求其督促指导镇政府进行纠错。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执法监督局向镇政府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依法予以纠正。同时将《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抄送该镇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室,要求其协助做好执法监督工作。镇政府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立即启动纠正程序,撤销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将罚款退还当事人,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对未成年子女加强管教。
【典型意义】
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设在乡镇、街道的司法所协助县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内部层级监督。一般来讲,都是下管一级。本案中,监督层级跨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本案关于执法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和文书制发程序,对厘清政府和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市县乡三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之间的监督职责具有借鉴意义。当前,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和街道后,对于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了”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同乡镇和街道之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有必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本案中,市执法监督局抽查乡镇执法案卷,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县政府依法履责,监督镇政府整改纠正。
【关键词】
违法排污 案件移送 行政拘留 履职监督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浙江某市司法局通过省行政执法监督系统开展日常线索核查,发现系统对一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提示风险,可能存在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问题。依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市司法局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监督处理】
【典型意义】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时,对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不全面,没有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市司法局及时进行监督,督促整改,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来源:司法部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1人已点赞
分享
环保法规
返回版块1721 条内容 · 88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罚款27.5万 取消检验资格?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被曝光!“第三方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典型案例” ,包含 比对检测报告、调换检验检测车辆、在非检测报告对应排口进行采样 等违法行为。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