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调阅视频录像发现某公司二季度废气比对检测报告疑似存在造假问题。
经查,2023年6月27日,安徽省 某 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某 众检测公司”) 在某公司隧道窑废气排口开展采样检测时,低浓度颗粒物采样未遵守采样规范要求,采样现场未及时记录采样时间,比对检测报告(编号:GZJC20230710073)显示对颗粒物开展3次样品采集,但调阅视频录像发现 采样过程无取出采样管更换滤膜操作;采样时未使用含湿量检测设备开展检测,而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含3组湿量数据。 该检测公司存在比对检测报告造假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 某 众检测公司停业整顿,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罚款11.5万元、3.6万元。
三、启示意义
一、案情简介
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巡查“蚌埠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系统”,通过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安徽 某 宇机动车安全综合检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某 宇检测公司”) 在环检操作时疑似存在调换检验检测车辆的行为。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针对问题线索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
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9月底起,在机动车检验检测过程中, 通过采取调换检验检测车辆的方式,累计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71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 某 宇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7700元,并处以罚款27.5万元整。鉴于该公司造假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启示意义
一、案情简介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问题线索,2024年4月17日,蚌埠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某公司废水在线站房内发现一张便携式检测仪器机打的液位比对检测小票,随即调阅了安徽 某 诚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某 诚检测公司”) 4月1日出具的某公司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检测报告。比对检测时间为3月11日、18日,其中检测报告中载明的液位测试结果与执法人员在某公司废水在线监控站房内发现的机打小票载明的液位测试日期、时间、测试次数、测试间隔时间信息基本一致,但载明的6次液位比对测试的数据相比均明显不符。4月20日,执法人员要求 某 诚检测公司对3月18日在某公司使用的流量计仪器再次演示液位模拟监测,确认该台流量计具备历史数据储存及打印小票功能,但 该台仪器中3月18日监测数据已被清空,且无相应机打小票,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没有相应原始数据。 该公司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蚌埠市生态环境局对 某 诚检测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14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3.6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准确、真实的环境监测数据,是开展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支撑。少数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为攫取非法利益,跨越法律红线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违规开展监测活动。本案中,环境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复原模拟测试等手段,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从看似正常的监测报告中查到弄虚作假的蛛丝马迹,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及负责人实施“双罚”,倒逼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守法自律、规范发展,推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案是一起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屡次弄虚作假涉嫌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描述
2024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建德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某建材企业开展现场检查。经调查,发现两家公司由浙江某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 五份检测报告采样时间和被采样单位视频监控记录不符的情况,出具的检测报告涉嫌弄虚作假。 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检测公司于2023年12月7日、2024年2月26日因在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中弄虚作假、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已两次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
二、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检测单位近两年来在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中弄虚作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经调查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德分局立即组织建德市公安局、建德市人民检察院、建德市人民法院等单位对此案专题对接,并将案件线索移交建德市公安局, 目前建德市公安局已按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浙江某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季某某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过程中。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通过调阅视频监控查处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规出具检测报告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描述
2024年6月27日,生态环境部检查组会同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桐庐分局对杭州某水泥厂开展执法检查。经查阅该企业2024年4月29日窑头排口DA012比对检测报告,杭州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10:19—4月29日13:17对DA012排口进行采样,经查阅被检测企业监控视频,该时间段采样平台未有人员出现。经进一步调查发现,2024年4月29日 杭州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未认真核对被检测单位排污口信息,检测人员莫某某在该水泥厂非检测报告对应排口进行采样,并出具检测报告。 该检测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的规定,生态环境部门 对该公司处以71000元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104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现场检测人员莫某某分别处11300元、5000元罚款。同时,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该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该公司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三、典型意义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0日,郑州市、巩义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省某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编号为“X检测字HDJC-2024-096”的检测报告显示计前压力为正值,但检测使用的GH-60E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说明书显示计前压力参数范围为-40KPa至0KPa,检测报告计前压力数据明显异常。执法人员打开GH-60E型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盖板,发现在主板上隐藏设置一个SD内存卡卡槽,取下SD卡在电脑上修改、编造检测数据后再插回卡槽,即可直接打印出虚假的检测数据原始凭证。为深挖数据造假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2日至28日对该公司开展进一步调查,发现其开展检测业务使用的 3台相同型号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均具备通过内存卡或U盘修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原始凭证的功能。 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 该公司通过此手段出具的虚假检测报告共计280份,经审计,累计检测费用793240元。
二、 查处情况
河南省 某 德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违法所得共计79324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其行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7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崔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三、案件启示
来 源:安徽生态环境、杭州生态环境、河南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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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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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报告数据与实际不符,谁是执法主体?司法部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来解答司法部近日发布第三批行政执法监督典型案例。案例从多个角度体现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协调、监督作用,对提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能力和水平,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具有指导意义。记者注意到,有两起案件涉及生态环境执法领域。 执法管辖起纷争, 层级监督促执法 检测报告存在检测数据与实际数据不符,谁是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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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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