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02.
答: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规定,涉及补充或修改方案的,应明确与原方案的关系,补充或修改理由应充分,补充或修改的方案满足减少地表扰动与植被损坏范围、减少弃渣量等水土保持要求。涉及水土保持措施变更的,其防治效果应不低于原措施。涉及弃渣场变更的,应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批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4〕57号)规定,要严格把好弃渣场选址安全关,加强对弃渣场防护及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的审查。加大弃渣减量和综合利用把关力度,强化水土流失源头防控。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查,强化对变更必要性、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对弃渣场变更理由不充分、措施变更导致水土保持功能降低的,坚决不予通过。
03.
答: 不可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七条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前启用的弃渣场,应抓紧办理变更手续,在取得批复手续前,不得继续弃渣。
04.
答: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05.
答: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六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问题中提到的“项目总占地面积不变,主体区面积增加、其他分区面积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减少30%以上的情况”,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来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网
编辑: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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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原址翻建,怎么成了顶风违法乱占耕地建房?还要求限期拆除!2012年,村民老李在村里建了一处住宅,一直没有办理住宅用地审批手续,但是使用至今一直没有谁来过问这房有没有用地手续问题。由于家庭人口增多,加上房屋老旧,2022年老李便拆除旧房,在老宅原址上重新翻建了新房,但是缺乏法律意识的老李依旧没有对这翻建的新房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就在新房建成后不久,老李却被告知自家翻建房屋的宅基地被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用地,被卫星发现了,属于顶风违法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并下达了房屋限期拆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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