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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来看下实际项目案例分析(二)

发布于:2025-11-03 09:34:03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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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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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呢?笔者整理阅读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174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内容将分为多个篇章进行阐述,本篇内容分享6-10条。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该合同约定了人工费调差的,可参照该约定执行。青海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经查,案涉合同中明确约定政策性调整、造价管理部门调整价格的属于工程价款调整范围。案涉合同虽无效,但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审法院参照适用,将案涉工程的人工费依据青海省的造价调整规定予以调整,并无不当。

7.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能主张管理费,大有环境有限公司、赵某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 272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协议书》因大有公司与赵某杰之间借用资质而无效,其中第一条第五项约定的赵某杰应按工程造价的总额为计算基数向大有公司交纳工程款的 2.5%的款项,该款项亦因借用资质而产生,也属无效。故,本案二审判决就该款项的处理并无不妥。

四川华夏军安建设有限公司、李某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 612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华夏军安公司请求东源公司支付管理费等问题,由于《工程承包合作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 4%的管理费及分摊公共费用的约定,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华夏军安公司请求东源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该案中华夏军安公司和东源公司之间系转包关系。)

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上海瑞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609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无效,原审判决未支持项目管理费、安全奖罚,并无不当。(该案中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和上海瑞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系违法分包关系。)

8.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未提供管理的,不能主张管理费。青海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 89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管理费、项目费、材料发票税金。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上诉认为欠付工程款中应扣除管理费、项目费及材料发票税金。八冶公司、八冶西宁分公司为专业建筑施工企业,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无相应建筑施工资质的个人,存在明显过错,八冶西宁分公司与李某初签订的《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也不能举证证明实际参与了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且未提交证据证明材料发票与本案的关联性,其该项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9.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供管理的,可以主张管理费。陕西煜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 295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劳务分包协议》约定,西北公司按照每次收到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 95%向煜塬公司支付劳务费。该条内容属于双方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内容之一,如前所述,可以参照适用。原审中,煜塬公司认可西北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有代付工人工资、支付塔吊费、打桩费,参与工程结算等行为,证明西北公司参与了工程管理。原审判决参照双方合同约定,扣除5%管理费,按照世纪城投资公司支付给西北公司工程款的 95%计算西北公司应付煜塬公司工程款,并无不当,且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该案件中煜塬公司和西部公司系转包关系。)

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基础公司主张的管理费返还问题。根据兵建公司与基础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约定,基础公司需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兵建公司支付管理费其中小高层支付比例为 2%,多层为 3%。虽然《分包合同》无效,但兵建公司在基础公司施工过程中配合其与发包方、材料供应商、劳务单位等各方进行资金、施工资料的调配和结算,并安排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工程现场管理,其要求基础公司参照原约定支付管理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该案中兵建公司和基础公司系违法分包关系)。

10.被挂靠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提供管理,其参照双方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法院可以酌定调整管理费。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鹰潭万和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 622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管理费。一、二审判决已按照工程总造价 3.5%计算了东阳公司管理费。东阳公司与何某、刘某之间系挂靠施工关系,何某、刘某并不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项目责任承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东阳公司依据该无效合同主张剩余管理费等费用,其诉请显然不能得到支持。广东高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再 39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管理费的问题。高业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管理费。根据各方的陈述及认可,汕头路桥公司收取了实际施工人的管理费 5800000 元,虽然双方的转包合同无效,但因汕头路桥公司在将工程转包给高业公司后,的确对施工及财务进行管理,原审酌情认定高业公司按完成实体工程量占总工程量 35%的比例承担管理费2030000 元,并无不当,汕头路桥公司多收取的管理费应在高业公司应承担的费用中予以扣除。

葛某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葛某华应否向海天公司支付按工程总造价 5.1%计算的利润问题。葛某华与海天公司签订的《经营责任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中有关利润的约定亦无效。海天公司依据无效合同主张葛某华应向其支付利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认定葛某华应按《经营责任书》的约定向海天公司支付利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海天公司金华分公司向葛某华支付了工程进度款并代扣代缴了工程税金,工程竣工后,亦办理了工程资料的交接等,本院酌定葛某华向海天公司支付 300 万元实际劳务成本。

(该案中海天公司和葛向华之间系违法分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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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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