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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系统消防验收(二)

发布于:2025-10-29 11:16:29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来源:机电人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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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消防配电

3.3.1 消防配电布线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7条,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图示3.3.1-1】(√)【图示3.3.1-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10条,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图示3.3.1-3】(√)【图示3.3.1-4】(√)【图示3.3.1-5】(X)
  2.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图示3.3.1-6】(√)【图示3.3.1-7】(√)
 
 

★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6.2.1条,室内干燥场所的线缆采用导管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1.5mm;【图示3.3.1-8】(√)【图示3.3.1-10】(X)
  2. 采用塑料导管暗敷布线时,应选用不低于中型的导管。

第6.2.2条,室内潮湿场所的线缆明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潮防腐材料制造的导管或电缆桥架;
  2. 当采取金属导管或电缆桥架时,应采取防潮防腐措施,且金属导管壁厚不应小于2.0mm;
  3. 当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第6.2.3条,建筑物底层及地面层以下外墙内的线缆采用导管暗敷布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金属导管布线时,其壁厚不应小于2.0mm;
  2. 采用可弯曲金属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防水重型的导管;
  3. 采用塑料导管布线时,应选用重型的导管。
 

3.3.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配电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4条,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图示3.3.2-1】(√)【图示3.3.2-2】(√)

表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4条,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 本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款~第5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6.6条,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3.3.3 消防设备配电

3.3.3.1 消防用电设备设置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5条,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1.5的规定。【图示3.3.3-1】(√)

表10.1.5 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9条,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图示3.3.3-2】(√)【图示3.3.3-3】(X)

 

★根据《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55024-2022第4.3.7条,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图示3.3.3-4】(√)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10.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图示3.3.3-5】(√)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第3.4.2条,交流供电和36V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图示3.3.3-6】(√)

 

3.3.3.2 主备电源切换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6条,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图示3.3.3-7】(√)

 

3.3.3.3 配电箱防护等级及特殊附件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10.1.12条,可能处于潮湿环境内的消防电气设备,外壳的防尘与防水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3.3.3-8】(√)

  1. 对于交通隧道,不应低于IP55;
  2. 对于城市综合管廊及其他潮湿环境,不应低于IP45。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3.0.12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图示3.3.3-9】(√)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图示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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