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第7.1.5条 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影响人员疏散的物体,并应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明显位置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分隔处应设置疏散门。【图示2.2.1-1】(√)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4.2.2条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 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图示2.2.1-2】 (√)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4.2.3条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 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图示2.2.1-3a】(X) 【图示2.2.1-3b】(√)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4.2.4条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图示2.2.1-4a】 (√)【图示2.2.1-4b】(√)
注: 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6.4.4条 挡烟垂壁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活动挡烟垂壁与建筑结构(柱或墙)面的缝隙不应大于60mm,由两块或两块以上的挡 烟垂帘组成的连续性挡烟垂壁,各块之间不应有缝隙,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图示 2.2.1-5】(√)
3 活动挡烟垂壁的手动操作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处。
★根据《挡烟垂壁》XF533-2012第5.1.2.1条,挡烟垂壁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根据《挡烟垂壁》XF533-2012第5.1.2.2条,制作挡烟垂壁的金属板材的厚度不应小于0.8mm,其熔点不应低于750℃。【图示2.2.1-6】(X)
★根据《挡烟垂壁》XF533-2012第5.1.2.3条,制作挡烟垂壁的不燃无机复合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0.0mm,其性能应符合《不燃性无机复合板》GB25970-2010的规定。
★根据《挡烟垂壁》XF533-2012第5.1.2.4条,制作挡烟垂壁的无机纤维织物的拉伸断裂强力经向不应低于600N,纬向不应低于300N,其燃烧性能不应低于《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12规定的A级。
★根据《挡烟垂壁》XF533-2012第5.1.2.5条,制作挡烟垂壁的玻璃材料应为防火玻璃,其性能应符合GB15763.1的规定。
★根据《挡烟垂壁》XF533-2012第5.1.5条,按6.5的规定进行试验,挡烟垂壁在(620±20)℃的高温作用下,保持完整性的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3条,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5条,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2.2.2-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图示2.2.3-1】(X)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6条,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图示2.2.3-2】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5条,排烟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手动开启机构或按钮应固定安装在距楼地面1.3m~1.5m之间,并应便于操作、明显可见;【图示2.2.3-3】(√)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条,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图示2.2.4-1】(X)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图示2.2.4-2】(√)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图示2.2.4-3】(√)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3条,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m~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图示2.2.4-4a】(√)【图示2.2.4-4b】(X)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5条,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5款的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600mm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共用的系统,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的合用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8条,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3.4条,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风管接口的连接应严密、牢固,垫片厚度不应小于3mm,不应凸入管内和法兰外;排烟风管法兰垫片应为不燃材料,薄钢板法兰风管应采用螺栓连接。【图示2.2.6-3】(X)
6. 当风管穿越隔墙或楼板时,风管与隔墙之间的空隙应采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严密填塞。【图示2.2.6-4】(X)
7. 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150mm的距离。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3.5条,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6.4.1条,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200mm;【图示2.2.7-1】(X)
4. 应设独立的支、吊架,当风管采用不燃材料防火隔热时,阀门安装处应有明显标识。【图示2.2.7-2】(√)
★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2.2.5条,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或)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5条,固定窗的设置和有效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2.2.8-1】(√)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3.6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3条,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图示2.2.9-1】(X)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5.4条,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图示2.2.9-2a】(X)【图示2.2.9-2b】(√)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2条,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5条,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图示2.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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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排烟系统消防验收(上)2.1 防烟系统 2.1.1 自然通风防烟 ★根据《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第11.2.3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图示2.1.1-1】(√) ★根据《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2.1条,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图示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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