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 铜陵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指引》第五条 规划审批手续 当事人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的,仲裁庭应不予支持。
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导致不能进行施工,当事人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或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仲裁庭可予支持。
1、我国对建设工程实施强制性的规划管理。《规划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2、如本指引之前所述,当前国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模式较为复杂,既有标准的EPC和DB,也有设计和施工的简单相加,还有的项目只有施工承包。
(1)对于名为工程总承包、实为施工承包的项目,当然应当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认定为无效。
(2)如果仲裁庭根将案件认定为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的,当然不能再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认定无效。
(3)如果仲裁庭认定案涉合同系包含施工合同法律关系、需要申办规划许可手续的非典型性合同的,也不应以不具备规划许可认定无效。
在传统的施工承包模式下,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已经办理了规划许可并完成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而对于真正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而言,在发包阶段并不具备《规划法》所需的申办规划许可证的条件。
综上认为,工程总承包合同不应以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为由认定无效。
3、对于包含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非典型合同),虽不应以签约时不具备规划许可证而认定无效,但如果因无法取得规划许可而导致不能施工,并因此导致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时,守约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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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仲裁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决指引》解读(四)转自: 铜陵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指引》第四条 招投标 当事人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经招标主张无效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合同的权利义务及相应适用的典型合同法律规范,判断合同性质后加以确定。实为建设工程合同且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中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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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学习了铜陵仲裁委员会《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纠纷裁决指引》解读(五),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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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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