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阐述
合同约定电气专业的主要材料配电箱柜、电气管线由甲方供应,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报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中配电箱未从组成价格中删除该项主要材料。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后,审核时发现此问题。结算时是否可从清单中扣除主要材料价格?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这是综合单价合同,投标时经发包人认可后即为固定不变。结算时提出扣除主要材料费用不合理,因为承包人对价格组成负责,发包人无权修改承包人自行组成的价格。例如,若承包人组成的价格偏低,或清单中预算定额子目套用不当,均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亦不会调整增加。
发包人立场: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主材由甲方供应,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仍填写了主要材料价格,未能响应招标要求。此问题本应在招标阶段予以纠正,结算时应扣除主要材料价格。若将甲供材纳入结算,将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
3 .案例解析
约定单价合同时,承包人对所填报的综合单价负责。若出现误报或漏报情况,系发包人评标时的失误所致,其后果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若属招标阶段发包人的失误,责任亦应由发包人承担。
4 .相关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 9.1.1 条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 ( 赶工补偿 ) 、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除此以外,不得随意擅自调整合同价款。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36 万条内容 · 322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案例21: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消耗量调整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该如何计算?1 .事实阐述 某安置房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合同专用条款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如下:钢筋、混凝土调差数量按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消耗量计算(超出定额耗量部分按预算定额耗量计算)。承包人投标时将混凝土消耗量调整为 0.85 ,现申请按实际采购数量调差,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2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