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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误将甲供材料计入中标清单内,结算时是否应予扣除?

发布于:2025-09-04 11:08:04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看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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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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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阐述    

合同约定电气专业的主要材料配电箱柜、电气管线由甲方供应,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报价。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中配电箱未从组成价格中删除该项主要材料。进入工程结算阶段后,审核时发现此问题。结算时是否可从清单中扣除主要材料价格?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这是综合单价合同,投标时经发包人认可后即为固定不变。结算时提出扣除主要材料费用不合理,因为承包人对价格组成负责,发包人无权修改承包人自行组成的价格。例如,若承包人组成的价格偏低,或清单中预算定额子目套用不当,均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亦不会调整增加。

发包人立场: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主材由甲方供应,但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仍填写了主要材料价格,未能响应招标要求。此问题本应在招标阶段予以纠正,结算时应扣除主要材料价格。若将甲供材纳入结算,将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

3 .案例解析    

约定单价合同时,承包人对所填报的综合单价负责。若出现误报或漏报情况,系发包人评标时的失误所致,其后果应由发包人承担。如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若属招标阶段发包人的失误,责任亦应由发包人承担。

4 .相关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 9.1.1 条相关规定,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 ( 赶工补偿 ) 、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除此以外,不得随意擅自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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