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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1:工程量清单中材料消耗量调整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该如何计算?

发布于:2025-08-29 11:15:29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看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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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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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阐述    

某安置房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合同专用条款对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如下:钢筋、混凝土调差数量按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消耗量计算(超出定额耗量部分按预算定额耗量计算)。承包人投标时将混凝土消耗量调整为 0.85 ,现申请按实际采购数量调差,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 11.1 条,差价调整应按实际采购数量进行。若按综合单价分析表的耗量调整低于成本,则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执行。如实际采购数量超过定额耗量计算数量,可按定额耗量计算。

发包人立场:

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调差数量按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材料消耗量计算(超出定额耗量部分按定额耗量计算)。作为具备一级资质的经验丰富承包商,承包人应当充分理解该条款含义。投标时发包人未强制承包人调整混凝土消耗量,相关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

3 .案例解析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规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根据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应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优先。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低于定额耗量并不等同于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各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存在差异,即使完成相同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尽相同。承包人仅以混凝土消耗量低于定额为由断定整个工程低于成本,理由欠缺充分性。

综上所述,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执行。

4 .相关依据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 )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9 年修订)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 1.5 条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图纸;(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11.1 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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