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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于:2025-05-29 09:26:29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安徽省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机关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落实过紧日子和建设节约型机关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共青团组织、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是指省直单位根据职能组织的项目类、奖项类、资质类、评估类、论证类、鉴定类、咨询类、职称(资格)类等各类评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某一专业领域有较深造诣,或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评审专家的确定,应遵循客观、公正、回避的原则,从依规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或经由省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评审专家不得自行接受邀请承担评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劳务费是指直接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支出(不含交通费、住宿费等其他费用),包括评审费、论证费、鉴定费、验收费、咨询费等。
第六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院士、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上四类人员中含相应的同等专业水平人员)每半天(不得少于三小时,下同)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分别不得超过 1500 元、1000 元、500 元、300 元。评审时间超过半天不超过 3 天的(含 3 天),评审专家劳务费从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 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 3 天的,评审专家劳务费从第四日起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 50%执行。
第七条
在职人员参加本单位、本系统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的评审,以及参加属于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评审时,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
第八条
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第九条
评审专家劳务费按照“谁聘请、谁承担”的原则,由聘请专家的省直单位统筹解决经费来源。
第十条
符合规定发放的评审专家劳务费应转入本人工资卡、公务卡等银行卡。不得以发放评审费名义滥发津补贴、礼品、礼金等。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规予以处置。对涉及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对上级机关已出台的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评审专家劳务费、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和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劳务费等支出的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省直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明确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省直其他事业单位评审专家劳务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省属企业(含金融企业、有关省直单位管理的企业)由省国资委等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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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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