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技术变化包括四方面。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道路清扫面积应按行政区属范围、交叉路口或路面宽度等进行分段测量和统计,分段宜以交叉路口、行政区界限、道路起点、道路终点为路段的起止点。 测量方法包括 图解法、 简易测量法、 仪器测量法、空中摄影法。
近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
据悉,该文件代替 CJ/T277-2008《 城市 道路清扫面积测算方法》。与 CJ/T277-2008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 新增 了 范围内容 “农村道路可以参照执行”, 调整了术语和定义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 “ 要求 ”, 将要求调整为 “总体要求”和“技术要求”两个章节 ;
——调整了 “ 测量方法 ” 与 “测量设备”为一章“测量方法及设备” ;
——调整了 “ 计算与统计 ”, 将特殊路段的计算部分作为规范性附录 “道路人工测量要求” 。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道路清扫面积宜 包含包括车行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路缘石、分隔设施以及分隔设施间隙的面积,以及纳入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范围的附属设施和公共设施。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括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等,纳入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时宜按照面积计算。
城市道路公共设施包括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类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候车亭,电子公交站牌、导向牌、指示铭牌等,公共交通站牌、停车场计费表、路名牌等,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等,机动、非机动交通隔离带等道路交通类公共设施;书报亭、售货亭、电话亭、邮筒/箱、公共信息公示栏、非机动车停放点等公共服务类公共设施;电力、通讯控制箱等,人行道栏杆、围栏等,人行道树穴盖板等其他类公共设施,纳入城市道路清扫面积时宜按照个数或面积计算。
城市道路清扫面积应按行政区属范围、交叉路口或路面宽度等进行分段测量和统计,分段宜以交叉路口、行政区界限、道路起点、道路终点为路段的起止点。
测量前应制定测量方案,包括测量时间、测量周期、测量范围、测量仪器和测量人员。测量人员应经过培训,户外测量时应做好安全和防护工作。
道路测量前应制定测量方案,测量过程应符合GB 50026和 CJJ/T 8的规定。
测量和统计数据应真实、有效,应仅用于城市道路清扫面积计算。数据终端宜具备对接能力,远程数据传输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道路清扫长度方面,机动车道长度按道路中心线长度计。慢车道、非机动车道长度按车道中心线的长度计。人行道的长度按人行道中心张长度计。道路附属设施长度按附属设施中心线长度计。
道路清扫宽度方面, 人行道宽度按道路一侧建构筑物基脚线至人行道路缘石内缘线的距离计。非机动车道宽度按人行道路缘石内缘线至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的分隔线中心点之间的宽度计。采用绿化带、隔离墩或其他构筑物分隔的,应以人行道路缘石内缘线至构筑物同侧基脚线之间的宽度。分隔设施宽度指车道等两侧起分隔作用的绿化带、交通护栏、隔离墩等设施的宽度。绿化分隔设施宽度应包含两侧围护设施边缘的宽度。
测量方法包括 图解法、 简易测量法、 仪器测量法、空中摄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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