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核准手续: 建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办理产生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办理运输核准;转运调配场、堆填场、填埋场、资源化利用厂等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企业(单位)应办理处置核准;参与处置活动(含产生、运输、处置)的相关单位,应在获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相应核准证后,方可开展处置活动。建设工程产生核准证 在开工前 应当 完成办理。
2.编制方案备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渣土等符合直接利用条件的建筑垃圾,需在施工现场直接利用的,应在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中明确。
3.建设工程、拆除工程和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除遵守施工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与贮存管理制度,实行分类收集、分类存放。
(二)规范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种类、产生量等信息。
4. 产生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自行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也可以交由物业服务等单位委托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处理。
物业服务单位 应当合理设置装修垃圾临时堆放地点并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自建住房、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会同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方便居民和利于保洁的原则,组织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合理设置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安排专人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承运建筑垃圾时,应当落实以下要求:
(一)随车辆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产生)复印件或扫描件;
(二)车辆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指定的利用或者处置场所;
(三)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四)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五)保持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六)加强对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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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