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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停窝工损失鉴定实务:暴雨、疫情、扬尘管控的索赔鉴定

发布于:2025-06-26 11:06:26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造价人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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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昊法鉴真-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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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昊法建工学

近年来,河南工程建设领域频发因自然灾害(如“720特大暴雨”)、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疫情)、行政监管(如重污染天气管控)引发的停窝工纠纷。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往往集中于“损失金额的认定”,而司法鉴定作为定分止争的关键环节,其计算标准的严谨性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信力。

本文结合河南省住建厅发布的系列规范性文件(豫建行规〔2020〕3号、豫建科〔2020〕63号、豫建设标〔2003〕89号等),从司法鉴定机构视角,系统梳理三类典型情形下停窝工损失的 计算标准与操作指引 ,为工程参建方及鉴定机构提供实操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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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性质界定:明确损失分担规则的底层逻辑


停窝工索赔的前提是 界定停工原因的法律性质 ,这直接决定损失分担规则与鉴定依据。结合河南省相关规定,三类情形的法律性质及鉴定适用规则如下:


(一)720暴雨:自然灾害引发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及河南省 《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试行)》(豫建设标〔2003〕89号)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如百年一遇暴雨)属不可抗力。若暴雨超出合同约定的“正常施工风险范围”(如合同未明确“50年一遇暴雨”为常规风险),则施工单位可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损失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 (发包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次要责任)。 


(二)新冠疫情: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

      河南省住建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建科〔2020〕63号) 明确:疫情属不可抗力,无约定的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执行 。若疫情导致工程完全无法施工(如封控导致人员、材料无法进场),适用不可抗力;若仅导致成本上涨(如人工、材料涨价),则可能构成情势变更,需结合合同约定调整价款。 


(三)环保管控:行政监管引发的“政府行为”

      河南省 《关于重污染天气管控停工期间有关计价事项的通知》(豫建行规〔2020〕3号) 规定,因政府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停工的,属“政府行为”。若管控文件明确要求停工且施工单位无过错(如已落实环保措施仍被停工),则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若因施工单位未达标被停工(如扬尘治理不达标),则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关键提示: 司法鉴定中需首先审查停工原因的“直接关联性”。


      例如: 暴雨是否直接导致基坑积水无法施工(而非材料运输延迟间接引发窝工)、疫情是否直接导致工人无法返岗(而非施工单位未提前储备劳务)、环保管控是否直接要求停止土方作业(而非因其他工序延误导致窝工)。


二、司法鉴定的核心:损失计算的标准化与精细化

      停窝工损失的核心是“损失金额的量化”,需严格依据河南省系列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结合合同约定与证据材料,分项核定。以下为三类情形下常见损失项目的计算标准:


(一)环保管控停工(重污染天气)的损失计算(豫建行规〔2020〕3号)

      1、工期顺延: 以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停工指令为准,需核查停工通知、监理日志等证明停工时间的原始文件。 

      2、人工费用:

      施工人员工资: 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需提供考勤表、工资发放记录,且与停工期间人员一一对应); 

      现场看护人员工资: 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需明确看护人数,一般5000㎡以内2人/日,超面积3人/日以上); 

     现场管理人员工资: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计取(需提供管理人员名单、岗位职责证明)。 

      3、机械停滞费:

      自有机械: 停滞费=机械人工费+(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1/2(其中机械人工单价=最低工资标准×1.3,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按 《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HAJX-31-2017) 计算); 

      租赁机械: 停滞费=租赁日单价×停工天数×1/2(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 

      4、周转材料增加费:

      自有周转材料(模板、脚手架等) :增加费=(停工天数/批准施工方案搭设天数)×周转材料费×1/2(周转材料费按合同约定或已完工程计价依据计算); 

      租赁周转材料: 增加费=租赁日单价×停工天数×1/2(需提供租赁合同、租赁数量签证)。 

      5、临时设施增加费:  增加费=(停工天数/合同工期)×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定额基价)×3/10×1/2(需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取依据)。   

      6、赶工措施费: 因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提供赶工方案、费用签证)。 


特别提示: 若扬尘管控因施工单位未达DBJ41/T174-2020标准导致停工,损失自负(豫建行规〔2020〕3号)。



(二)疫情防控停工的损失计算(豫建科〔2020〕63号)

      1、工期顺延: 因疫情导致无法履约的,工期应合理顺延(需提供政府封控文件、人员隔离证明等)。 

      2、人工费用:

      未开工项目防疫经费: 工地看护、防控人员按40元/人/天计取(需提供人员名单、考勤表); 

      开复工项目人工费: 完成工程量的人工费由双方签证据实调整(需提供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工资发放记录); 

      隔离人员工资: 按最低工资标准的1.3倍计取(需提供隔离证明、工资发放凭证)。 

      3、材料费用: 按合同约定或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计价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豫建科〔2019〕282号) 执行。若因疫情导致材料价格涨跌超5%,且继续履约困难的,双方可协商调整或按清单计价规范9.8.2条处理(需提供材料价格波动证明、协商记录)。 

      4、其他费用: 疫情防控物资(口罩、消毒用品等)及隔离防护设施费用,由双方签证据实计取(需提供采购发票、现场照片)。 


(三)720暴雨等自然灾害停工的损失计算(豫建设标〔2003〕89号)

      1、工期顺延: 以停工通知或报告确认的日期为准(需提供经监理确认的停工通知、现场影像资料)。

      2、看护费用: 无约定时,按40元/昼夜·人计取(需明确看护人数,5000㎡以内2人/日,超面积3人/日以上)。 

      3、临时设施补偿:

      已完成临时设施: 按合同价中临时设施费的(临建实际面积/批准面积)比例补偿; 

      未完成临时设施: 按实际搭设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摊(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 

      4、剩余材料费用: 按双方清点的剩余材料数量×单价计算(单价协商不成时,按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运杂费由发包人承担(需提供材料清单、运输合同)。 

      5、周转材料停滞补偿:

      模板: 按“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单价”计算(摊销次数=停工天数/28天,一次摊销量=一次使用量×(1+损耗率)÷周转次数); 

      脚手架: 按“一次摊销量×摊销次数×单价”计算(摊销次数=停工天数/一次使用期,不超过周转次数)(需提供周转材料清单、摊销参数依据)。 

      6、机械停滞费: 河南 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中停滞费×停工天数计算(不得高于机械停滞前净值)(需提供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机械净值证明)。 

      7、其他费用

      基坑排水、道路沉陷等 工程本体修复费用 (依据157号文第3.1条,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 施工机械损坏 (依据157号文第1.3条,由承包人自负)  

 

 

三、司法鉴定的实操指引:证据审查与计算验证

      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与公信力,司法鉴定机构需重点审查以下证据,并对计算标准进行验证:


(一)证据审查要点

       停工原因证明: 需提供政府停工通知(环保管控、疫情封控)、气象部门暴雨证明(720暴雨)、监理日志等,证明停工的客观性与必要性;

       损失发生证据: 人工考勤表(需工人签字、身份证号)、工资发放银行流水、机械租赁合同(含租赁单价)、周转材料进场记录(含搭设方案)、现场影像(显示停工状态)等;

       合同约定: 核查合同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责任分担规则,是否明确损失计算标准(如窝工单价、机械停滞系数);

       签证文件: 发承包双方对停工时间、损失金额的签证确认单(需双方签章),无签证时需核查是否存在“默认”情形(如监理未在14天内提出异议)。


(二)计算验证方法

       交叉比对: 将人工考勤表与工资发放记录比对,确保“人、薪、岗”一致;将机械租赁合同与现场停滞照片比对,确认机械确属停工状态;

       参数校准: 周转材料摊销次数、机械净值计算等需引用河南省最新定额(如HAJX-31-2017),避免使用已废止的标准;

       合理性判断: 若合同约定损失计算标准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如窝工单价仅为最低工资的0.5倍),需提示法院结合市场行情调整;若损失主张缺乏证据(如无停工通知、无考勤记录),需核减相应金额。

结语

      郑州720暴雨、新冠疫情、环保管控引发的停窝工索赔,既是法律问题,更是技术问题。司法鉴定机构需以“客观、科学、严谨”为原则,严格依据河南省系列文件规定的计算标准,结合合同约定与证据材料,精准量化损失金额。

      工程参建方则需强化风险意识,在合同中明确损失分担规则,停工后及时固定证据并签证确认,最大限度减少争议。唯有如此,方能实现“定分止争、维护公平”的司法目标。


注:本文所述计算标准以河南省现行有效文件为依据,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或法律人士。


依据文件  
  1.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
  2. 豫建科〔2020〕63号、豫建行规〔2020〕3号、豫建科〔2019〕282号
  3.  郑   建文  〔202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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