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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计价标准》下工期延误风险分担与索赔新机制

发布于:2025-06-20 10:53:2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马楠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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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在风险分担规则上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13 显著优化,具体表现为:

一是 风险划分更清晰,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不可抗力(含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由发包人承担, 基准日为招标文件提交或合同签订前28天 总价合同中除发包人故意隐瞒外,工程量清单缺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

二是 完善物价波动机制,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超约定幅度时,发承包双方签补充协议调整价款,减少索赔争议;

三是 细化工程量偏差调整,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偏差超15%时综合单价相应调整,措施费同步动态调整;

四是 争议解决前置化,新增争议评审委员会机制,强制争议优先通过第三方调解或评审解决以降低诉讼成本;

五是 实现总价合同风险转移,明确总价合同下承包人自行承担清单准确性风险,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这些变化体现“责任导向”原则,强化程序时效性,注重市场化协商机制。

如果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和 2007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都规定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的索赔要求,这是施工合同赋予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正当权利。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做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做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工期延误的概念及分类

一、工期延误概念

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很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包括社会条件、人为条件、自然条件和管理水平等,使施工效率降低,甚至停工,造成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形成了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它发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无论是哪一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都可能造成一种均衡状态的破坏,失去补救的机会,导致工程延期,费用增加。各方应承担己方责任,并补偿对方相应的损失体现国际合作中及合同中权利和义务、风险和责任对应的原则。引起工期延误发生的事件有很多,应根据事前控制的原则,在合同签订阶段对工期延误与误期赔偿费条款详细约定,旨在明确发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责任,以减少相关纠纷或争议的发生,将双方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工期延误分类

工期拖延按照 风险来源 划分,可分为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自然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共同延误

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是指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原因,造成工程工期的延误。 主要包括发包人延误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等;发包人未能按照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也即合同进度计划)中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甲供材料等;监理人指示的错误或延期造成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 是指在合同中风险完全归发包人承担,但并非由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主要包括发现文物,不利物质条件;发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引起的工期拖延

自然风险造成的工期延误 是指由于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或者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工期延误, 主要包括高温酷暑、暴雪冰冻、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造成的工期延误

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是指非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如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政府部门要求的停工等

共同延误 是指在同一时间发生的或者在某种程度上相互作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件造成的延误。工程延误的分类如图1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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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期延误的责任划分

根据工期延误的责任是否完全由承包人承担,可将 工期延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即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和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导致的工期延误,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不可抗力等;

第二类为发承包双方共同引起的工期延误 ;

第三类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即完全由承包人自身过失或由其选定的分包商、供货商等原因造成的延误。

由承包人自身过失造成的延误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可原谅的延误,对于这种延误,承包人既不能获得工期延长,也不能获得费用补偿。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往往是因承包人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管理不当等原因引起的延误。如现场管理人员变动过于频繁造成人员内部沟通不及时、现场管理人员过少或管理水平低造成的管理混乱、材料设备等供应不及时、承包人经验不足、建设方法不当造成的返工或拖期、施工计划不合理或准备不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性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均属于承包人原因的工期延误。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 第8.11.9条 :“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承包人经济损失可按本标准第 8.11.10条、第 8.11.11条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可按本标准第8.11.12条~第8.11.14 条的规定执行:

1)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暂停施工可按本标准第8.11.13条的规定执行。

2)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但按本标准第 8.7.4条规定调整的除外。

3)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4)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

5)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6)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

7)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

8)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

9)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规定,承包人没有按期完工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同时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和赔偿费用上限。新增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导致的工程索赔,除工期可以顺延外,承包人可根据费用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人员窝工费、材料损失费、机械设备停滞费、措施项目费、管理费用等费用的索赔。

可见,当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若赶工后仍不能实现合同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风险分担理论

在有关工程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中,以尹贻林为代表的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IPPCE)提出,风险分担并不是简单的技术性工作,其背后蕴藏着深厚的经济学渊源,其团队从合同治理的角度重新审视了风险分担,并基于此开展了大量的理论研究,亦体现出了由“点”到“线”再及“面”的研究方式。

一、风险分担的内涵

风险分担被视为工程项目合同机制的核心要素,有关通过合理风险分担进行工程项目治理从而达到提高项目管理绩效的研究颇多。研究表明,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是提高项目绩效、促进项目成功的重要途径。学术界关于风险分担的内涵界定不 一,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表 1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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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界对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内涵的界定经历了从技术范式、组织范式向契约范式、关系范式的演进,技术范式下的风险分担的主要思路是通过风险辨识、风险评价等方式合理地分摊风险,也就是对未来不确定损失的责任承担;组织范式下提倡风险分担是对信息和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过程,上述两种范式均侧重风险分担是一次性的静态分配过程。而契约范式下的风险分担立足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风险分担是通过合同设计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的动态过程,包括风险初次分担与风险再分担。关系范式强调风险分担受到交易环境中非正式制度的影响,如信任、共同规范、认知等关系治理要素对风险分担的扰动。

二、风险分担的原则

随着当今工程项目复杂性提高、参与方增多、风险巨大等特征的变化,风险分担日益受到重视,通过合理的风险分担,有助于项目成功。风险分担实践需要根据一定的理论原则指导予以实施,因此,对于风险分担原则的总结与提炼成为风险分担研究的一种主题。

通过分析文献可以发现,Casey、Nadel等较早提出了工程项目风险分担的理论原则,其核心思想体现了风险与收益对等、风险承担者具有足够的控制力(财务或管理能力 )、风险分担结果有利于降低风险、风险实际分担与理想分担方案保持一致等基本原则。上述风险分担原则的定性描述在当时的工程管理界得到了广泛认同,英国上院对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纠纷的一些判例也似乎能够支持此类原则。这-风险分担原则为国内何伯森等学者推介并概括为风险分担的一般原则--“谁能更好地控制风险且对项目产生最大整体利益,则将风险分配给谁”,他们结合项目各方的风险态度对这一原则进行了细化,进一步概括出以下基本原则:①恶意行为或者渎职责任的过错方应该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②对于某风险,能够以更优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主体应承担此风险;③因为有效风险管理而获益最大者应该承担此风险;④能够对某种风险进行更好的预见和控制者,应该承担此风险;⑤风险损失的直接受损方最好承担该风险,以激励其管理行为。

从现有文献来看,目前对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原则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但其表述林林总总,不尽相同,有时甚至在分担原则之间亦不尽统一。比较有代表性的风险分担原则的研究走向多样化与系统化,如K.CLam等梳理了前人的基本观点,总结出七条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原则,以期支持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决策实践:[oosemore 等对于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原则的归纳亦体现了这种集成化的思路,其对于风险分担原则的提炼大致可划分为“可预见性原则”(即能够更好地预见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失程度等相关情况者承担该风险)、“风险偏好原则”(即风险承担者必须愿意承担某风险)、“控制力原则”(即能够更好地管理与控制风险者承担风险)39;对价原则”(即承包商提出的风险报价合理而且能够被业主方接受)等。

然而,工程项目风险如何进行合理分担仍然没有统一的原则,文献分析可以得出的基本结论可以归纳为:工程项目风险欲实现其合理分担,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且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和能力。以此为核心,国内对于工程项目的风险分担原则的提炼与概括得到了众多学者的重视,如:何伯森、刘先涛等对BOT项目风险分担的研究;罗春晖等探讨基础设施民间投资项目中风险分担的原则;刘新平、王守清、安丽苑、邓小鹏等探讨了 PPP项目的风险分担基本原则。整体而言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原则的研究与归纳,未能体现出典型的项目类型或属性差异。此外,柯永建等则通过案例分析法剖析了英法海峡隧道PPP项目的风险分担的成败并归纳出风险应由对该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有利于项目成功;同类研究还包括澳大利亚的悉尼南部铁路项目、印度尼西亚的高速公路项目、香港的迪士尼公园项目等。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 第8.11.7条 规定:“ 按本标准本节相关规定计算工期延误(或延长)及其引起的索赔费用时,索赔工期所对应的工作应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索赔事件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批准给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应是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所有工期延误(或延长)的索赔费用应对每一索赔事件进行独立评估,不应包括前期发生的工期延误(或延长)对后期进行的工程造成相应延误(或延长)的费用索赔。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 第8.11.8条 规定:“ 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计算索赔工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延误事件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2)延误事件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为索赔的工期;

3)工期延误后事件仍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不发生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有比例分析法和网络图分析法。

一、比例分析法

在实际的施工工程中,干扰事件往往影响某些单项工程或是单位工程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从而引起整个工程的总工期发生拖延。分析各干扰事件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比例分析法,即将某个技术经济指标作为其比较基础,从而计算出索赔工期的具体时间。

比例分析操作简便,但往往不符合比较复杂的实际工程情况。 比例分析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 对于工程变更这一事件特别是由工程量的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事件,由于干扰事件发生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承包人无法确定一个合理的工期计划,而合同工期以及价格均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出现工程变更指令会对施工现场造成停工、返工的情况,甚至需要重新增加或者修改承包人的组织计划,重新安排人工、材料和机械设备,这样会加剧施工现场的管理混乱度并且降低施工效率。此类出现工程变更事件的实际影响要比利用比例法得到的结果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工期索赔一般由实际施工现场记录决定。

二、网络图分析法

网络图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在对缩短工期的索赔中,应索赔其对总工期的影响,不应依据该工作的工作时间的缩短值进行索赔。因为处于非关键路径上的工作存在总时差,该工作的工作时间缩短不会影响总工期的变化,只会造成该工作总时差变得更大,因此,该工作的工作时间的变化不应得到索赔;处于关键路径上的工作,该工作的工作时间缩短会影响总工期的变化,但可能会造成关键路径的改变,因此,工期的缩短值与该工作的工作时间缩短值不相同。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 两条结论:

(1)处于非关键路径上的工作,该工作的工作时间的缩短值一律不应计算在索赔值内。

(2)处于关键路径上的工作,除非该工作的工作时间的变化引起关键路径改变及总工期的变化,一般应就该工作的作业时间缩短值给予索赔。关键路径改变情况下计算索赔值的依据是工期变化前后的差值。

常见的工期延误索赔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一、误期赔偿引起的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

(一)误期赔偿费概念及性质

由于有额外或附加的工程量或工程性质及等级上的变更、合同条款指明可能的延误、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可抗力、发包人的延误或阻碍、非承包人的原因或发包人违约而发生的其他特殊情况等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工序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本合同工程或单项工程的工期。如果此延误工期期间发生了相关费用,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相关联的费用索赔。

2017版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Delay Damages”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在国1.误期赔偿费的概念内通常翻译为“误期损害赔偿费”或“拖期赔偿费”。 2017 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第87条规定:“如果承包人没有按期完工,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赔偿要求,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

在国内,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024版)第 2.0.33 条 误期赔偿费 定义为:"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引起实际工期超出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对合同约定采取分期竣工和移交的工程,误期赔偿费是指根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延误时间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赔偿费用。

2.误期赔偿费的性质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 第3.4.8条 规定, 招标文件及发承包双方的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的内容中包括工期奖励与误期赔偿费,同时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将其引致的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总价和(或)综合单价报价中。 误期赔偿是对承包人误期完工造成发包人损害的一种强有力的补救措施。但是如果发包人阻止承包人按期完工而无任何有效地延长工期的机制,发包人便会丧失依赖误期赔偿规定的权力。

可见, 误期赔偿属于发包人索赔的范畴 ,是指对发包人实际损失费的计算,而 不是罚款 。误期赔偿费的额度是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损失的额度,而罚款则是带有惩罚性质,通常大于实际损失。由于在工程合同中,误期赔偿费标准是在合同签订前由发包人确定下来的,只是在招标时对预期损失的一种合理预见,因此,与实际的误期损失可能不一致。

(二)误期赔偿费的构成及确定

误期赔偿费的构成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积极损失,是既存利益因违约行为而减少的部分,包括后续工程本身的影响及递延影响,可根据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据发包人在该工程建设中所涉及的利益群体进行指标分解,然后综合计算。

对于一般建设工程而言,直接损失费包括:发包人管理费、银行利息、对供货商的违约金、对客户的违约金、本工程监理费、其他承包人索赔、其他监理费、防护措施费、不可抗力损失费、折减费等。

2.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雇主预期利益的损失,是假设工程正常竣工时,雇主应该肯定能够得到的利润。当然,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能完全确定该项目未来的利润,但根据市场及雇主情况,发包人在一定程度上肯定能获得的利润就可以作为发包人的预期利益损失。

确定一个合理的日误期赔偿费用至少要满足 三个基本条件 :

一是赔偿费用不能过低,否则起不到鼓励承包人按期完工的目的;

二是不能太高,以免损害发生达到限额后,承包人不积极采取措施加快进度,从而加重误期损失;

三是赔偿金额要能弥补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三)误期赔偿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

(1)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

误期赔偿费计算的两大要素为日均误期赔偿费用及延误日数。其中,日均误期赔偿费需在投标书附录中予以明确,这就要求发包人在发标前预先估算延误损失。而延误日数则需在工程发出接收证书后予以评估。因此,误期赔偿费的预评估是指对日均误期赔偿费的估算。

1)日均误期赔偿费用的确定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即日均误期赔偿费。应注意的是日误期赔偿费用指的是“日历天”的费用,而不是“工作日’费用,即在周日和法定假日同样存在此费用。各项指标日均误期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详见表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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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延误天数的确定

承包人延误天数=实际工期-合同工期-工期顺延

①实际工期

土建工程的实际工期,一般是指从监理人“开工令”中指明的日期开始,直至工程“实质性建成”的日期。一般来说,当工程能够按照预定合同被发包人占有和使用时,工程就可称为“实质性建成”,具体来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剩余工作不妨碍发包人对该承包工程的占据和使用;

b.工程师认可承包人对未完工程(扫尾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将以应有的速度及时完成的书面保证;

c.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规定的完工检验;

d.承包人提交工程移交申请或请监理人签发移交证书。

②合同工期

根据合同条件及发包人意愿,不考虑发包人责任和其他非承包人责任对工期的影响,承包人完成承包任务的时间规定。合同对施工工期的规定通常有两种形式:i)从开工之日到某一日期截止时段内完工;ii)从开工之日算起经过限定的天数完工。

③工期顺延

工期顺延即在工期基础上的递延,也可理解为合同工期的延长。此类延长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这种延长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发生:

a.发包人的原因。如未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或道路;干涉施工进展,大量地提出工程变更或额外工程;提前占用已完工的部分建筑物等。

b.咨询工程师的原因。如修改设计、不按规定时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图纸错误引起返工等。

。.客观的原因。而且是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无力扭转的,如政局动乱,特殊恶劣气候,不可预见的现场不利自然条件等。

3)误期赔偿费的限额

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为了防止发包人以索要赔偿为目的,故意促成承包人违约,从而与公平、诚信原则相悖,一般都对误期赔偿费的累计扣款总额有所限制,如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10%。如果承包人拖延的时间特别长误期赔偿费已经达到了最高限额,再继续拖延下去,发包人将遭受更大的损失,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将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2)合同中未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误期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可用公式:

误期赔偿 =P1xd%÷T3

其中,P1-合同价款;d%-最高损害赔偿限额百分率;T3-允许的合理误期天数。

这样的计算方式较为简单、计算方便,也符合一个合理的误期损害赔偿的3个基本条件要求,但是,当合同双方发生争执时,难以具体定量分析。所以,建议对般或较大工程采用第一种方法,或两种方法综合应用,对小型简单工程可采用第2 种方法。

2.误期赔偿费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 版) 第8.11.18条 指出, 因承包人原因引致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二、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

(一)不可抗力概念

《民法典》将不可抗力规定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07 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3年修订)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对不可抗力的概念规定辨析如表 13-3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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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可抗力的概念,以上法律法规和规定均提出了 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四个共同点 :

一是不能预见;

二是一旦发生不能避免;

三是不能克服;

四是客观事件。

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才能构成不可抗力的实质性概念。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中 8.11.13条 规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 8.8节,第8.11.12条第4款、第5款规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①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

②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③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④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二)不可抗力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构成及确定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 第8.11.12条 规定:“ 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其中,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增加的赶工费用的构成与计算如下:

1.人工费

提前竣工时,由于夜间施工或工作面紧张引起施工效率的降低,这些效率的降低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实际施工时间比正常情况下的施工时间延长。施工时间的延长直接导致人工费的增加。

2.施工机具使用费

提前竣工时的机械费可以按照人工费的计算方法计算。

(1)如果原来机械已经满负荷运转,且已经安排24小时制,则要加快施工进度只能增加新机械。

(2)如果原来已经安排流水作业,且工作面已经完全占用,则可以考虑原来的操作人员轮班工作,机械采用 24 小时工作制。

3.材料费

提前竣工时,材料费的改变主要是原来采购合同的修改所增加的费用,如改变原材料供应计划导致的原合同的违约费,施工进度改变带来的现场材料存储费的改变,由于技术需要变更材料增加的费用或增加新材料产生的费用。

4.措施项目费

提前竣工时增加的措施项目费主要是指夜间施工增加费、技术措施费。此时夜间施工增加费主要是指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根据投标报价中夜间施工费计算方法,可以类似推导出夜间施工费的费用索赔值的确定方法,其具体计算如下式所示:

索赔措施项目费=( 夜间施工工日量/( 合同工期-定工期额 )) x投标报价中的夜间施工增加费

其中,夜间施工工日量根据工人出勤记录、工人人数等证明、工作进出场记录计算得到;定额工期则根据施工费投人资源数量、每个施工工序的时间定额等计算得到;合同工期参照合同工期约定。

5.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为赶工而采取的额外的附加管理费,用增加的直接成本费用乘以-定的费率计算。包括增加管理人员的工资、增加人员的其他费用、增加临时设施费、现场日常管理费支出。

6.利润和增值税

按照实际费用发生的情况乘以相应的费率、建筑业增值税税率进行计算。

(三)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

合同完全不能履行,发生在合同标的物全部遭不可抗力而毁损灭失的情形下此时合同目的必定无法实现。不可抗力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的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如 在建工程倒塌或毁损严重无法修复的、因灾后重新规划致使原有建筑区划发生变化的原来的工程合同就无法继续实施,只能解除。2017版《合同示范文本》第 17.4条规定,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解除的条款要点如图 13-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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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合同才能解除。合同解除条件下,产生的损失承担和价款结算问题最为棘手也最为重要。

2017 版《合同示范文本》第 17.4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4.4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2.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延迟履行的价款调整

在某些情况下,不可抗力只是对合同的履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并非总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契约的关系继续存在,但是会阻碍合同的履行。此时的阻碍只是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期限,并没有达到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的程度,阻碍解除后当事人仍可继续履行合同。

2017 版《合同示范文本》第 17.2条规定:“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 28 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不可抗力的通知条款是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发承包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024版)第8.11.14条规定:“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 8.7节、第 88节、第 8.11.9条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

如果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并且已经按照要求通知了发包人,则承包人有权按照程序索赔自己遭受的工期和费用损失。

2017 版《合同示范文本》第 17.4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

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024版)明确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一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情况下的风险分担原则。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024版)第 8.11.15 条规定:“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按照本标准第 8.11.9条、第 8.11.12条的规定执行。”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024版)第 8.11.20条规定:“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因索赔事件引起的损失扩大,应采取措施的一方当事人不采取积极措施引起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导致赶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费是指为防止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而加快工程进度而增加的费用。根据2017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对不可抗力引起的赶工的界定是前序作业发生延误,工期延长,使施工间接费用增加,而后序作业赶工,工期压缩,使直接费用增加,从而造成施工总成本增加。

因此,构成赶工的要件有两点:一是存在非承包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可原谅的延误;二是在可原谅的延误发生后发包人要求按原工期竣工。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停工并且对工程竣工时间造成影响的,承包人有权得到工期的顺延。当发包人要求赶工时,根据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赶工费用的补偿。

三、提前竣工(赶工)引起的工期延误合同价款调整

(一)提前竣工(赶工)概念

1.赶工补偿

赶工补偿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理解仅是指工期提前的情况下赶工所支付的费用,即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的情况;广义的理解包括工期拖延和工期提前两种情况下赶工所支付的费用,其中工期拖延是指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即可原谅延误,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实际工期超过原合同工期,但在补偿后的工期提前的情况。

2.提前竣工

提前竣工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工期之前完工,一种是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实际工期超过原合同工期,但在补偿后的工期之前完工。

只有当那些与规定的竣工日期相关的落在关键路径上的活动,由于非承包人等原因发生延误时,承包人才有权获得工期延长。在承包人提交的进度计划中有一项或一系列活动出现时差,并且发生非承包人责任的延误的情况下,承包人将无权获得工期延长,直到所有这些时差被消除,受影响的一项或一系列活动又重新落到关键路径上。

3.提前竣工(赶工)费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2024版) 第 2.0.32条 将赶工费定义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期或分期竣工工程的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额外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

(二)提前竣工(赶工)费的构成及确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3.3.2条将“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或提前竣工”引起的计量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可不考虑,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中第8章(合同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格。

同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版)第8.11.17条规定:“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

2)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提前竣工(赶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分包商费用。

(三)提前竣工(赶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提前竣工(赶工)费

(1)计算提前竣工(赶工)费的步骤

要计算赶工费用十分困难,因为赶工费用的计算涉及整个合同报价的依据。赶工费用的计算涉及劳动力、劳动效率、工人加班费的补贴的改变;材料运输使用方式的变化;机械设备的数量、机械使用强度、损耗增加导致的折旧费用增加;现场管理费用和公司总部管理费用的变化;赶工导致供应商提前交货引起的费用变化。不同的赶工索赔事件将会产生不同费用组成。承包商在要求赶工索赔时,应该根据赶工索赔的性质具体分析赶工费用的构成内容。

在计算赶工费用时一般应遵循以下步骤:

第一,确认赶工的合法性,即确认是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还是承包人自行决定的赶工。 若承包人自行赶工,则因赶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将无法从发包人处获得补偿;若发包人要求赶工则应有明确的赶工指示,无论这些指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都构成要求赶工的合法依据。有时由于一些原因的影响,发包人并未发布任何书面的或口头的指示要求赶工,但其行为已表明要求承包人赶工,则承包人实施的赶工仍然被认为是发包人指令的结果,这种赶工即所谓的可推定的赶工指令。

第二,界定赶工的工程范围。 有时赶工的部位不一定是延误部位,发包人还可能要求在其他未发生延误的部位进行赶工,所以,延误和赶工并不一定有必然的联系。赶工范围的界定为后续的赶工费用分析限定了空间范围。

第三,进行工期分析,确认赶工的时段。 在进行赶工费用分析前,应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进行分析,确认赶工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进而确定赶工时段。赶工时段的界定为后续的赶工费用分析限定了时间范围。

第四,明确赶工费用计算方法。 一般来说,对于单独事件引起的赶工,可以按照引起赶工的事件进行处理。在工程项目未发生延误时,承包人被要求赶工,或者由双方共同责任造成延误而进行的赶工,因为涉及环节过多,可采用实际费用法或投入资源法来明确费用。

所谓实际费用法,实质是将在赶工时段内用于赶工部位的合理额外费用作为赶工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的重点除界定赶工部位和赶工时段外,确认合理额外费用是计算结果是否合理的关键。在审查承包人发生的实际费用时,一定要确认所有的花费都是在赶工时段内用在了赶工部位,审查的项目主要包括上文提到的5项。

投入资源法的实质是按照赶工部位在赶工时段内投入的资源进行计算费用的办法。与实际费用法类似,采用投入资源法时,首先要确定赶工部位和赶工时段,其次确认投入的资源,包括设备、材料和劳务等,然后按照合理的费率(可以采用折减的计日工设备的费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计算额外费用,在计算中应当考虑到赶工工作的特殊性造成的材料浪费。

(2)提前竣工(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了解了发生赶工的情况下自己能够要求的索赔费用构成之后,应当提供赶工引起损失的证据。因为尽管承包人能够证明引起工期拖延的不是自己,发包人也能通过证明承包人要求是为了弥补自己过失引起的费用增加,并且要想成功地进行赶工索赔,承包人还应当选择一种能够准确计算出赶工引起的额外费用的方法,合适的计算方法可以使发包人信服无法反驳。下面对经常使用的几种赶工索赔的方法进行对比讨论,找出其优缺点,并且讨论这些方法的适用情况,为不可抗力下赶工索赔方法研究提供支持。将不同的计算方法的对比制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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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3-4分析可发现,总价法与调整总价法的计算方式比较简单,都是将赶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减去完成赶工工程量的计划投入。不同的是调整总价法在实际增加的费用中减去了自身原因引起的费用超支,相较于总价法,调整总价法更加科学公平。但是两者都过于简单,计算过程中无法体现赶工的证据,并且两者的前提都 是承包人原先的报价是准确能够反映工程成本的。因此这两种方法都不够科学,容易遭到发包人的反驳,最好不要使用。

直接成本法是根据承包人在赶工过程中的记录,分析相关成本,能够比较精确地计算出因为赶工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因为赶工不仅会引起直接成本的增加,还会影响后续工序的成本,承包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费用的变化。直接成本法虽然计算比较复杂,但是计算科学准确,可以减少发包人的反驳。

测量法与直接成本法相似,都需要根据施工记录进行计算。测量法的难点在于无法准确估计劳动效率的变化幅度。

公式法只需要能够确定赶工的工期就能估算出赶工的费用,适用于赶工之前协商赶工费用,比如在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要求压缩工期达到工期目标,双方可以按照这种方法来商定赶工费用。并且在工期压缩程度较大时,算出的赶工费用较高,对承包人比较有利。

根据各种赶工费用的计算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对建筑工程的不同影响,认为在不可抗力仅造成工程停工时,由于赶工的天数少,选择的赶工措 施比较简单,引起的费用较少,用总价法计算得出的赶工费与实际发生的费用误差较小时,可以用总价法计算赶工费。在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损毁或者灭失时,对工期造成的延误时间较长时,由于赶工的措施较为复杂,发生的费用比较多,用总价法计算可能误差较大,应该尽量选择用直接成本法计算,如果压缩的工期较长,也可以选择公式法进行计算,如图13-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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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各施工企业经济独立核算的情况下,承包人都以获取最大限度利润为目的。因此,要把好变更预算、变更审批、变更影响评价等环节。变更审批人员须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从严把关;工作中应坚持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变更内容的具体做法,熟悉工程变更增减工程量情况,为决算审计打下基础,同时要建立严格的变更审批制度。只有坚持严格的办法和程序,才能保证变更审批的科学性、有效性,避免不必要的变更和赶工,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2.提前竣工工期的认定

根据工期的延误责任划分情况,提前竣工工期认定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况。

(1)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发包人希望工程能按时交付,由工程师下达指令承包人采取加速施工措施。

提前竣工工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

(2)工程未拖延,由于市场等原因,发包人希望工程提前交付,与承包人协商采取赶工措施。

提前竣工工期=合同约定工期-实际完成工期

(3)由于发生干扰事件,已经造成工期拖延,但双方对工期拖延的责任产生争执,但发包人认为拖延是承包人的责任,并直接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承包人被迫采取加速施工措施。但最终经承包人申诉或经调解、经仲裁,工期拖延为发包人责任,承包人工期索赔成功,但这时发包人的加速施工指令被推定为赶工情况,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前竣工工期=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

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的赶工补偿费额度应在合同中约定,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费用,在竣工结算款中一并支付。此外,定额工期、招标文件要求的合理工期、发包人实际要求提前竣工工期关系如图 13-4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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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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