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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EPC项目暂估价发包及其价款调整的商法分析与实施路径

发布于:2025-05-23 10:26:23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马楠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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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 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列项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及EPC项目其他费用(如有)的金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时均应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价格计入 ,不得更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通用条款: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 依法必须招标 的暂估价项目,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 ,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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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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