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路工程中,若某项清单项采用不平衡报价,中标后的结算计价及合同价调整需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及配套规范,并结合合同约定执行。以下是具体规则和操作要点:
一、结算计价原则
合同优先原则
结算单价以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发生合同约定的调整情形(如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政策性调价等)。
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8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为固定综合单价,包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不得调整。
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工程量按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合格工程量计量,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为准。
若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偏差,需根据偏差幅度决定是否调整单价(详见下文)。
不平衡报价的合法性
不平衡报价本身不直接构成调整单价的理由,除非能证明其违反合同约定或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若投标人通过串通投标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则合同无效,可依法重新确定价格。
二、合同价调整规则
1. 工程量偏差调整
触发条件:
当某清单项的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注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对超出部分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15.4条)。
示例:
若某路基填筑清单项招标工程量为1万m3,实际完成1.2万m3(偏差+20%),则超出15%的部分(500m3)可重新组价。
调整方式:
增加工程量部分:若实际工程量增加且偏差>15%,增加部分的单价可调低(按市场价或标底价下浮)。
减少工程量部分:若实际工程量减少且偏差>15%,剩余部分单价可调高(按市场价上浮)。
重新组价规则:新单价需基于《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3832-2018)和市场价重新测算,经双方协商确定。
2. 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变化
变更情形:
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如新增岩石层)、施工方案调整(如改用机械开挖)导致原清单单价不再适用时,可依据合同变更条款调整单价。
示例:
渣土外运运距因渣土场调整从40km增至50km,原清单单价(10.03元/m3)无法覆盖成本,需重新组价。
调整程序:
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附单价分析报告;
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参照《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15.4条协商确定新单价;
若协商不成,可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评估。
3. 显失公平情形
适用条件:
若不平衡报价导致利益严重失衡,且符合《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或第533条(情势变更),可请求调整单价。
示例:
某隧道爆破项目单价因地质条件复杂性被调高30%,但实际施工中岩层硬度远超预期,导致成本翻倍,承包人可主张调增单价。
处理方式:
通过司法鉴定或第三方评估确认成本合理性,结合合同约定和公平原则调整。
三、不平衡报价的判定与应对
1. 判定标准
单价偏离阈值:
公路工程中,若某清单项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15%-25%(由招标文件明确),可能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
示例:
招标控制价中某土石方工程单价为20元/m3,投标人报价低于17元/m3(-15%)或高于25元/m3(+25%),需说明理由。
合理性审查:
若单价偏离但承包人能提供合理依据(如优化施工方案、材料替代、工艺创新),且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致,则可接受。
2. 评标阶段的应对
评标委员会职责:
对偏离阈值的清单项进行询标,要求承包人提供成本分析报告。
否决投标的情形:
无法说明合理理由;
单价与施工方案不匹配;
存在恶意低价竞争(如低于成本价)。
3. 结算阶段的应对
合同无约定时的处理:
若单价偏离市场价或定额单价超过30%,且导致利益失衡,可依据《民法典》调整;
通过司法鉴定确认成本合理性,结合工程变更或地质条件变化调整。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路基填筑工程量增加
某公路项目路基填筑清单工程量为5万m3,实际完成6万m3(偏差+20%)。合同约定偏差>15%时调整单价。经协商,超出15%的部分(5,000m3)单价按市场价下浮10%结算。
案例2:渣土外运运距变更
某项目渣土外运清单单价为10.03元/m3(对应40km运距),后因渣土场调整至50km,承包人申请调整单价。经监理审核,新增10km运距按市场单价27.96元/km·m3调整,最终结算单价为37.99元/m3。
五、实务操作建议
招标阶段: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平衡报价的判定阈值(如±20%)及处理规则;
要求投标人在报价中对异常单价作出专项说明,并提交施工方案。
投标阶段:
合理利用不平衡报价策略(如前期项目调高单价、工程量预测调整),但需确保单价在合理范围内(建议控制在±15%以内);
针对施工方案依赖性强的项目(如隧道工程),需同步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结算阶段:
若发生工程量偏差或设计变更,及时办理签证并收集市场价证据;
对方主张调整单价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或第三方评估确认合理性。
六、法律依据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第8章(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第15.4条(变更估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第533条(情势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串通投标禁止)。
通过以上规则和实务建议,可在公路工程中合法合规地处理不平衡报价的结算与合同价调整,平衡发承包双方权益,避免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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