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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查处4起环境违法案件的情况通报

发布于:2025-05-12 09:32:12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法规 [复制转发]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效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抚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认真履行职责,在环境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并严肃查处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作用,切实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4起案件情况通报如下:

一、江西省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日,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加油站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委托江西省某检测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经查,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ZD2409-132)显示噪声监测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夜间19:10至23:54。但执法人员仔细核对该时段监控录像,未发现有检测人员在噪声采样点位开展监测;进一步对加油站当日多名值班人员调查询问,证实检测人员未到现场开展噪声监测。该检测公司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虚假噪声检测报告。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抚州市资溪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将问题线索移交资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该检测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思考]

在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第一时间锁定证据,及时依法移交,凸显了生态环境部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密配合,深挖细查,共同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充分体现了部门间协作联动及线索互通的重要意义,为协调开展部门联动执法提供了积极实践。    
二、江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24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该公司委托江西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自行监测。经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2024年度第一、第二季度《检测报告》存在不符合监测规范行为,2份检测报告原始监测记录均显示测量时间内噪声声级起伏大于3dB(A),属于非稳态噪声,但该检测公司设置的噪声监测时间均为1分钟,不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5.4.3“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的监测规范要求。该检测公司在未按照非稳态噪声的标准监测的情况下,出具了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将该检测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相关线索移送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情况]

该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依法依规将问题线索移交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宜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责令该检测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启示思考]

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本案中,执法人员认真核实、细致比对,及时纠正检测公司不规范行为,同时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高效联动,警示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谨、认真、规范地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三、宜黄县某油品批发部“未按照国家环保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7日,抚州市宜黄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核查上级转办信访件反馈线索发现,辖区内某油品批发部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存放有废机油、废液压油以及废铁皮油桶(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经称重共3.5吨。经查,自2019年11月起,该油品批发部将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废铁皮油桶和自有挖机、铲车替换的废机油、废液压油长期贮存在贮存点内,未及时转移处置,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中“8.3.5 贮存点应及时清运贮存的危险废物,实时贮存量不应超过 3 吨”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油品批发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的规定,对该油品批发部作出行政处罚。

[启示思考]

危险废物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通过渗漏、挥发等途径持续侵蚀土壤、污染水体、危害大气和人体健康,必须严格落实及时处置要求,从源头阻断环境风险链条。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油品批发部产废特点,结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首次明确“贮存点”的定义,精准适用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的法治原则。

四、广昌县符某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10日,抚州市广昌生态环境局根据头陂镇政府反映线索,勘察发现该镇横田岗小组村民符某某住房旁一条无防渗简易旱沟内倾倒有不明液体,疑是危险废物。广昌生态环境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倾倒的不明液体取样鉴定,并将现场清理出的45.4吨受污染土壤转运到安全地方贮存。同时,启动行刑衔接机制,邀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经联合溯源调查,12月5日,符某某儿子李某以协助销售名义将某化工企业长期积存的23吨过期除油剂、脱脂剂、酸铜添加剂、镀镍液等从宜兴市运至广昌县头陂镇。12月7日、8日夜间,符某某擅自将3.926吨上述过期化工产品倾倒在自家住房旁旱沟内。司法鉴定结果显示该未知液体为危险废物,危险特性C、T,危废代码为“336-064-17”。

[查处情况]

符某某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抚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启示思考]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与乡镇协同建立高效巡查和响应机制,及时发现在城镇、农村、非工业区等偏僻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线索,快速、针对性采取应急措施,有效遏制污染扩散,最大限度减轻环境损害。同时,与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机制,快速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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