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金额存在争议且未付清的项目,原则上可以申报为业绩,但需满足“项目已实质性完成、成果已交付、合同关系真实有效”等核心条件,并如实说明争议情况。是否被认可,最终取决于申报用途(如资质、职称、信用评价)及主管部门的具体审查尺度。
| 申报用途 | 能否申报 | 关键条件 |
|---|---|---|
|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 | 可以 | - 项目已竣工或设计成果已交付; - 合同真实、签字盖章齐全; - 有验收/图审/备案等过程证明; - 付款状态不影响业绩有效性(住建部明确:业绩看履约,非收款)。 |
| ? 注册执业人员个人业绩(如建筑师、建造师) | 可以 | - 本人实际参与并签章; - 项目符合规模和技术要求; - 无需以“款项结清”为前提。 |
| ?? 财政资金奖补、税收优惠申报 | 通常不可 | 此类申报往往要求“无纠纷、全履约、款清账明”。 |
| ? 若项目因争议停工、未完成、成果未交付 | 不可申报 | 未形成完整业绩闭环。 |
? 关键原则:
“业绩认定看履约事实,不看付款状态” ——这是住建系统资质审查的通行规则。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住建部):
“业绩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图审合格书等法定文件,与工程款是否结清无关。”
广东省住建厅2024年动态核查指南:
“因合同纠纷导致尾款未付的项目,只要已竣工验收,可作为有效业绩,但应提供情况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多起判例明确:
“工程款支付争议属于合同履行纠纷,不影响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事实认定。”
地方高院(如江苏、浙江)亦指出:
“资质申报中的业绩,以技术成果交付和行政程序完成为判断标准,非财务结算。”
审查人员怀疑“虚假合同”(以未付款为由质疑真实性);
对方单位不配合出具验收证明;
争议涉及工程质量,影响项目合法性。
| 材料 | 作用 |
|---|---|
| 1. 合同原件+补充协议 | 证明合同真实存在,即使有争议也属履约过程; |
| 2. 成果交付证明 | 如图纸签收单、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竣工验收报告; |
| 3. 项目过程文件 | 开工令、会议纪要、监理日志、现场照片等; |
| 4. 争议情况说明(企业自撰) | 简要说明:“本项目已于XX年XX月完成全部设计/施工内容,因XX原因(如审计延迟、业主资金紧张),尚余X%尾款未支付,目前正通过协商/仲裁解决。” → 主动说明优于隐瞒; |
| 5. 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如有) | 反而证明合同真实、争议正在依法处理。 |
? 切忌:
隐瞒争议,导致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
用未完工项目强行申报。
以下情况即使有合同,也不应申报:
| 情形 | 原因 |
|---|---|
| ? 项目仅完成部分工作,未达到合同约定节点 | 未形成完整业绩; |
| ? 因质量不合格被拒收,无验收文件 | 成果无效; |
| ? 合同已被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或无效 | 法律上无履约事实。 |
合同金额有争议、尾款未付清,不影响项目作为有效业绩申报,前提是:项目已按约完成、成果已交付、程序已闭环。
主管部门关注的是“你有没有做成事”,而不是“钱有没有拿完”。
企业在申报时应:
如实披露争议 + 强化履约证据 + 主动提供说明,
既合规又降低被质疑风险。
? 提示:若争议久拖不决,建议通过法律途径尽快确权,避免影响长期信用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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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完成方案能否用于乙级申报?仅完成方案设计(如概念方案、方案设计阶段)的项目,一般不能用于工程设计企业乙级资质申报中的“代表项目业绩”。原因在于:乙级资质申报要求的代表项目必须是“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方案阶段未体现完整设计深度和法定责任,不符合业绩认定标准。 一、核心结论 ? 仅完成方案 ≠ 有效业绩? 必须完成至施工图阶段,并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方可作为乙级资质申报的代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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