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原则上难以有效证明合同金额的真实性与履约完整性,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或税务合规中存在重大风险。住建部门和税务机关普遍将“发票”视为收入确认和费用支付的核心凭证,缺少发票的业绩极易被质疑为“虚假合同”或“未实际履行”。
? 未开票的设计费,通常不能作为有效业绩金额的证明;
? 极少数例外情形下,可通过“多证据链闭环”替代发票,但难度高、地域差异大、成功率低。
虽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未明文要求“必须提供发票”,但近年动态核查和业绩真实性审查中,发票已成为关键佐证材料:
河南省住建厅2024年通知:
“申报业绩应提供合同、图审合格书、发票及银行回单,无法提供发票的,需说明合理理由并经主管部门核实。”
广东省四库一平台录入指南:
“建议上传发票扫描件,无发票项目在抽查中列为高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未开票可能被认定为:
隐匿收入(企业所得税风险);
虚假交易(若仅有合同无资金流);
合同未实际履行。
若确实因历史原因未开票(如政府项目延迟付款、内部结算滞后),可尝试组合以下材料形成“间接证据链”:
| 材料 | 作用 | 局限性 |
|---|---|---|
| ? 完整设计合同(含金额、支付条款) | 基础依据 | 仅有合同无法证明已履约; |
| ? 银行收款回单(备注“设计费”) | 证明资金已收 | 若为现金或第三方代付,可信度低; |
| ? 业主出具的《费用确认函》 | 书面确认应付金额 | 需加盖公章,且可能被质疑“配合造假”; |
| ? 项目结算审计报告(如有) | 第三方确认费用 | 多见于EPC或PPP项目; |
| ? 催款函/对账单(双方签字) | 证明债权存在 | 仍非收入实现证明; |
| ? 后期补开发票(即使跨年) | 最佳补救 | 部分地区接受“事后补票”,但需说明原因。 |
?? 注意:仅凭合同+验收证明,无任何资金或票据痕迹,99%会被认定为无效业绩。
| 情形 | 原因 |
|---|---|
| ? “甲方是政府,说不用开票” | 政府项目同样需要合规票据,财政支付需发票入账; |
| ? “费用包含在总包里,没单独开票” | 无法剥离设计费,业绩金额不清晰; |
| ? “用咨询费、服务费名义开票” | 与合同内容不符,涉嫌虚开发票; |
| ? “只有收据或白条” | 不符合税法要求,不被认可。 |
所有设计项目务必及时开具发票
即使未收款,也可按合同约定“预开票”或“进度开票”;
发票内容应为“工程设计费”,税率6%(一般纳税人)。
若历史项目未开票,尽快补救:
与业主协商,补签结算协议;
补开发票(可注明“补开”);
保留沟通记录,说明延迟原因(如财政审批慢)。
避免使用“不开票项目”作为代表业绩
优先选择合同、发票、图审、验收齐全的项目用于资质申报。
| 风险类型 | 后果 |
|---|---|
| 资质申报被拒 | 业绩金额无法核实,剔除该项目; |
| 税务稽查风险 | 被认定为隐瞒收入,补税+罚款; |
| 信用记录受损 | 列入“业绩存疑”名单,影响后续投标; |
| 动态核查不合格 | 已获批资质被责令整改。 |
设计费未开票,几乎无法有效证明金额,在资质申报中极可能被否定。
“合同+发票+资金流”是业绩真实性的黄金三角,缺一不可。
企业应树立“无票不认收、无票不用作业绩”的合规意识,从源头规范财务管理,确保每一份业绩都经得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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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费未开票如何证明金额?设计费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原则上难以有效证明合同金额的真实性与履约完整性,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或税务合规中存在重大风险。住建部门和税务机关普遍将“发票”视为收入确认和费用支付的核心凭证,缺少发票的业绩极易被质疑为“虚假合同”或“未实际履行”。 一、核心结论 ? 未开票的设计费,通常不能作为有效业绩金额的证明;? 极少数例外情形下,可通过“多证据链闭环”替代发票,但难度高、地域差异大、成功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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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