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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凡入“监管系统”的建造师、职称人员,均需上传个人人员社保缴纳凭证

发布于:2025-11-12 10:01:12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随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明确规定: 任何“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均属无效。这一社保新规的出台使得大家讨论的沸沸扬扬。         

     
最近,浙江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 加强全省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 凡录入“监管系统”的建造师、职称人员,均需上传个人承诺书、劳动合同、人员社保缴纳凭证”。
     

     
我们一起来看看通知都说了什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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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建发〔202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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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大建筑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挂证”行为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工作总体方案,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等要求,现就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核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职称人员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规范外省职称人员的使用管理。凡使用外省职称证书在我省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类行政许可等事项的企业,须提前将证书信息录入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并由企业自主选择核验方式。企业选择转入核验方式的,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对原取得的职称,经人力社保部门重新审核确认(高级职称的确认由高级评委会常设评审组织进行)通过后换发浙江省电子证书,企业须上传电子证书供核验;企业选择网站核验方式的 以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用人单位服务--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试运行)的查询结果为准 ,企业须上传查询截图供核验。


对已录入“监管系统”取得外省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系统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时,其外省职称证书应按照上述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二、加强技术人员审核。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入库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364号)要求,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入库审核。 凡录入“监管系统”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均需上传个人承诺书、劳动合同、人员社保缴纳凭证(仅对无法共享的须提供,且到账一个月以上)


省外企业的人员入库,其注册人员由入浙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审核标准与省内企业要求一致;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由企业按需通过承诺方式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对录入“监管系统”的所有信息作出承诺。对其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开展背景调查,包含个人社保缴纳凭证、工资发放流水、个税、注册轨迹等。其中,对于拟聘用用于企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还应重点调查其个人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材料)、申报业绩工程的现状照片(照片需显示地理位置信息)等材料。


四、及时查处弄虚作假行为。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查弄虚作假行为,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录入信息不准确、承诺不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信用惩戒。企业申报资质使用的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为虚假业绩的,将视为企业弄虚作假情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对提供虚假业绩的注册人员实施信用惩戒。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存在“挂证”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监管系统”进行标注予以对外公布,企业应审慎选择被标注人员。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对同一法定代表人涉及多家企业的,对其他企业开展延伸资质动态核查。


本通知自2025年9月20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25年8月8日

  • c0103
    c0103 沙发

    非常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2025-11-19 15: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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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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