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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版清单计价标准关于工程索赔条款的解析与应用(二)

发布于:2025-11-11 10:06:1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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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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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8.11.4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除误期赔偿费外的其他工程索赔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发包人应在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索赔意向。发包人逾期未发出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

2 发包人应在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 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相关事件的书面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3 工程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不超过 28天)或合理时间间隔持续向承包人发出相关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在连续影响工程索赔事件结束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相关的最终工程索赔报告,详细说明整个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索赔依据的合同条款及要求索赔的合计费用,并提供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及索赔费用的计算明细表。

【解析】  明确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工程索赔的程序要求。

【条文】 8.11.5 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1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意向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如认为需要补充的,应在收到意向通知书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14天)内,书面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提交证明材料的要求;

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或补充证明材料后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承包人。若发包人逾期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已认可承包人要求的工程索赔:

3 当承包人提出的索赔事件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根据相应索赔事件一并作出相关费用索赔及工期延长的审批;

4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应将索赔费用在当期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中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剩余费用。

【解析】 明确发包人处理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的程序和要求

【条文】8.11.6 承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

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索赔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发包人提交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合同未约定的为28天)内,将相关的工程索赔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发包人。若承包人逾期回复或未作出回复的,可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可视为已认可发包人要求的工程索赔;

2 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可从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或竣工结算款中将确定的索赔费用扣除。

【解析】明确承包人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的程序和要求本条文第 2款是指由于发包人提出的工程索赔与承包人按合同承担的工程保修义务无关,故其赔偿或补偿费可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紧邻一期的进度 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或竣工结算款中全部扣除。如当期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扣除则从下一期支付的款项中全部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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