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常见问题诊断与优化调控(一)
污水处理厂常见问题诊断与优化调控,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的内容:
第一个部分是设备设施常见问题诊断与优化调控,主要内容有污水处理厂通用设备,如潜污泵等故障判断及处理。污水处理厂专用设备,如格栅机、刮泥机、曝气器等故障判断及处理。
第二部分是仪器仪表常见问题诊断与优化调控,主要内容有在线仪器仪表,如ORP仪、DO仪等在线仪器仪表的原理、常见故障判断及处理。
第三部分管道及配件常见问题诊断与优化调控,主要内容有不同材质、不同压力、不同输送介质、不同功能的管道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和处理。
第四部分工艺控制参数常见问题诊断与优化调控,主要内容有污水处理厂不同工艺(主要有连续运行和间歇运行,活性污泥泥法和生物膜法的区别),在运行过程中主要的工艺控制参数,如悬浮物、溶解氧、硝态氮、污泥浓度等异常问题分析和处理。
第五部分生化处理系统常见问题诊断与优化调控,主要内容聚焦生物化学法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比如污泥膨胀、生物泡沫、浮渣、各指标超标问题的诊断与优化调控。
绪论 污水处理发展历程
1、我国污水处理规模数据:根据生态环境部2024年12月31日发布的《2023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统计,2023年,全国纳入排放源统计调查的污水处理厂共有14 637家,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为33 466.7万吨/日,运行费用为1 367.9亿元。2023年各地区污水处理厂数量详见下图(来源《2023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
2、2023年,共处理污水939.7 亿吨。 全国污水处理厂共去除化学需氧量 2 083.0 万吨、氨氮225.3 万吨、总氮253.8 万吨、总磷32.7 万吨。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为5 333.2 万吨,污泥处置量为5 316.6 万吨。2023 年各地区污水处理量详见下图(来源《2023年中国生态环境统计年报》)。
2、我国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历程
(1)国家标准发展历程: 自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维管理力度,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得到了快速发展。在城镇污水处理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排放标准也经历了显著的提升。1973年8月,我国发布了首个涉及污物排放的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这标志着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开始。该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的废气、废水和废渣的容许排放量与浓度,包括19项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然而,这一时期城镇污水的治理问题尚未受到关注。为了有效控制水污染,1988年我国出台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并于1989年开始实施。该标准对不同受纳水体的水质提出了不同要求,并对排入污水处理厂的非生活污水也提出了相应的水质要求。此外,该标准首次明确了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放限值:“BOD≤30mg/L,COD≤120mg/L和 SS≤30mg/L"。1996年10月,我国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分年限规定了69项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的最高允许排放量。城市二级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被划分为三级,并分别设定了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此外,还单独列出了水质 BOD、COD和 SS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但其他污染物指标仍与其他排污单位执行相同的排放限值。进入21世纪后,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分为三级标准、二级标准、一级B标准和一级A标准。不同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要求执行不同程度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05年10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要求排入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需执行一级A标准。2006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GB18918-2002进行了修订,发布了第21号公告,将GB18918-2002的第4.1.2.2条改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2025年7月2日,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最重要的改动是增加了水污染物一次监测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即“瞬时值”,不再仅关注“日均值”。进水流量波动、特定污染物的进水负荷变化、化学试剂投加、流量混合等因素均有可能引起污水处理系统的波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存在客观波动规律,有合理波动范围。修改GB 18918-2002,就要全面、客观反映这个波动规律,找出这个合理波动范围。
(2)地方标准发展历程2007年5月,太湖流域因蓝藻暴发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导致无锡地区供水危机。此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提出了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执行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的要求。江苏省环保厅也出台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对COD、TN、NH?-N、TP四项指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值要求,从而推动了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的进程。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水质需求差异较大。根据不同地区水环境的具体特点,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排放标准。北京市于2012年7月1日实施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890-2012),天津市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599-2015),江苏省于2021年1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18)。
2018年5省市相继出台了地方标准,分别为浙江省、湖南省、福建厦门市、深圳经济特区(水质净化厂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规范)、上海市。
2020年4月昆明市出台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5301/T43-2020)。
(3)流域标准的发展历程
2018年也是流域区域地方排放标准出台最多的一年,分别为江苏太湖流域、陕西黄河流域、广东茅洲河流域、河北大清河流域、河北子牙河流域、河北黑龙港及运东流域、山东南四湖东平湖流域、山东沂沭河流域、山东小清河流域、山东海河流域、山东半岛流域。
2021年初河南省发布《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23年底,安徽、江苏、河南、山东四省均出台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南四湖指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这也是首次国家牵头统一编制,以地方标准形式发布的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统一实施。
2023年底,为进一步做强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支撑,河北立足“两区”功能定位和使命任务,制定了《永定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滦河及冀东沿海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项地方排放标准,其中主要干流全面对标京津。
排放标准从一级B到一级A,再到地方标准,到现在的准Ⅳ、准Ⅲ。从污水处理厂点的提标到全流域面的区域协同,标准是一个行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也是水处理行业技术发展和变化的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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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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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污水处理常见问题分析及优化管理资料,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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