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的含义
02
各阶段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
根据指引要求,不同阶段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不得突破以下标准:
03
造价咨询和非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责任
造价咨询单位须担责的 6类 情形:
惠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造价文件 质量偏差率 分析 工作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管理,引导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规范执业,不断提高工程造价文件质量水平,推动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本工作指引 旨在统一各方对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的理解,并 对工程造价文件出现 偏差 的原因 、责任作出分类和 分析 ,供各方参考使用。
二、术语
(一)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 工程造价文件经审核、复核或审查后,属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责任导致的偏差累计金额与最终修正后总造价金额的比率,即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 =偏差累计金额(属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责任)/修正后总造价金额 × 100%。
(二)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 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三)审核单位。 对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核、复核或审查的单位。
(四)工程造价文件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在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为委托方出具的具有法律责任、反映各阶段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成果的文件,包括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竣工结算审查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索赔、工程造价经济纠纷鉴定书等文件。
三、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责任
(一) 擅自将未经委托人书面确认的工程内容纳入工程造价,导致 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 。
(二) 因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内部管理不到位 、 造价 从业 人员专业能力不足、 主观故意或 疏忽大意 等 原因, 出现工程量错误, 定额套用错、漏、重 项, 工 程量清单多列项、错漏项、项目特征不符 , 取费标准错误、施工合同理解错误 等情况,导致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 。
(三) 招投标工程项目,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未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导致 工程 造价文件质量偏差。
非招投标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未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编制造价文件,导致 工程 造价文件质量偏差。
(四)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未按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约定开展造价咨询活动,其违约行为导致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
(五)无工程资料的情况下,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文件。
(六)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导致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的其他行为。
四、非造价咨询服务单位责任
(一) 委托人提供资料存在缺失、偏差或虚假等情况导致 的 造价偏差。
(二) 委托人在 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出具 工程 造价文件后,另行提供新 的 工程资料给审核单位导致的造价偏差。
(三) 审核单位对 参建相关方 确认的事项 (如施工方案、暂定价、暂估价、变更、材料价格签证等) 作出不同意见的调整导致 的 造价偏差。
(四)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出具 工程 造价文件后,施工现场发生新变化 , 导致 与 审核、复核或审查 结果存在造价偏差 。
(五) 审核单位对工程项目采取破坏性抽查所获得 工程信息 与 委托方提供给造价咨询服务单位的 工程资料不相符 导 致 的造价偏差。
( 六 ) 因 审核、复核或审查 时政策、计价依据等方面的变化(如税率调整、定额调整以及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波动等)导致的造价偏差。
(七)因审核单位未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等原则导致的造价偏差。
五、其他
(一)因材料设备询价、施工方法、工艺、措施等原因造成的造价偏差,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客观合理区分责任。
(二)造价咨询服务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明确造价咨询服务的范围、期限、费用、工作深度、质量偏差率、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内容 , 质量偏差率设置 应 客观合理 ,遵循认质认价的原则。
(三)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和审核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造价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落实内部审核制度,保证工程造价文件质量。
(四)根据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 , 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 20%、10%、5%、5%。如工程造价文件超过上述质量偏差率的,按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有关规定处理 。
(五)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率的认定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委托人或审核单位认定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出具工程造价文件存在质量偏差时,应当允许造价咨询服务单位就偏差情况予以说明。工程造价文件质量偏差认定存在争议时, 造价咨询服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 可向工程属地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认定。
(六)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来源: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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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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