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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来看下实际项目案例分析(四)

发布于:2025-10-31 11:51:31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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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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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呢?笔者整理阅读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174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内容将分为多个篇章进行阐述,本篇内容分享16-20条。


1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按照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的,可参照该约定执行。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取费标准的问题。四建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应按照一级企业一类工程进行取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备忘录》,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当事人均同意按照或参照 2013年4月30 日所签合同结算工程款,该合同约定按照二类工程二类企业类别进行取费,故四建公司该项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取消工程项目应支付管理费和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取消工程项目的,不属于取消工程项目应当支付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形。

广元市川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 91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川越公司的原因长江设计公司将收尾工程交由地方政府继续施工不属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计取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形,一审对该项不予计价,并无不当。(本案中,水利水电八局与川越公司之间系转包关系,长江设计公司系发包人。)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结算价款最终核减超过 5%时超出部分的 10%应作为罚金从结算价款中扣除,该约定属于结算条款。

曾某刚、江西大筑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 398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扣除虚高工程造价差额部分10%罚金1005232.3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施工合同》中关于施工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价经最终核减超过 5%时超出部分的 10%应作为罚金从结算总价中扣除的约定,属于合同结算条款,原审判决根据双方履行合同情况,将上述款项作为罚金予以扣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窝工致使工期延误,若经发包人确认工期顺延的,停、窝工损失不再由发包人承担,该约定可参照执行。

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原四川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汇丰祥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等损失。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合同第 5.6.1条款约定:“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再承担包括乙方窝工停工费等在内的任何费用(已经由乙方在增加的措施费中包干考虑):(b)甲方引起的工程延期开工、停建、缓建、暂停施工”。

本案中,四建公司于 2014年4月8日及 2014年5月6日向汇丰祥公司发出2份《工作联系单》,载明案涉工程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停、窝工,汇丰祥公司以及监理工程师在该《工作联系单》以及所附《进场人员窝工费用、机械周转料具租赁费用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汇丰祥公司对四建公司报送的《工程延期报审表》经过审核,同意延长工期 77 天,双方未对停、窝工损失问题达成新的处理意见,依照前述约定,因汇丰祥公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汇丰祥公司给予顺延工期,但不再承担四建公司的停、窝工损失,故四建公司主张汇丰祥公司承担停、窝工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同期银行透支利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2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的,可参照该约定执行.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113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同通用条款第 39 条和专用条款第 39 条约定,因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就本案而言,2014年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发生6.5 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出停工通知。8月 8 日,行政主管部门口头通知四川一建可以恢复施工:8月15 日,行政主管部门电话通知四川一建可以恢复施工;8月 22日,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会议要求四川一建尽快恢复施工。之后,四川一建于 2014年9月2日恢复施工。前述事实表明第一次停工原因系不可抗力,依照前述约定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虽然案涉合同无效,但毕竟为当事人所实际履行,在处理纠纷时应予充分考量,故一审以此为依据进行认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无不当。

  • c0103
    c0103 沙发

    非常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2025-11-03 09: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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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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