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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鼓励农村建“好农房”,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

发布于:2025-10-31 10:57:31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来源:国瑞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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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里建“好房子”,农村也应当建“好农房”。近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并公开征求意见。安徽商报、元新闻记者注意到,我省拟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并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


为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省住建厅牵头起草了《通知》。《通知》提出,我省将加快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同时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按照要求,各地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各地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积极引导农民在自建低层住宅时,按照“先选图设计,后按图建造”的理念,选用通用图集和乡村建设工匠,推广使用农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落实乡村建设工匠的质量安全责任。


在既有农房的安全管理方面,我省将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处于山地丘陵区区域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范围内,信访事项反映安全隐患等重点农房,结合防汛、极端天气等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因水灾、台风、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受损房屋,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通过常态化排查工作及时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纳入整治台账,结合城乡安居工程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排查发现或鉴定为C、D级的农房,要及时督促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难以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针对用作经营的农房,审批监管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确保用于经营活动的农房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新设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认定为C、D级危房用作经营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对存量经营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至C、D级危房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对认定为C、D级危房用作经营的,不予新办行业许可;对存量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C、D级危房的,应暂停经营活动。另外,我省还将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对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重建和实施抗震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在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程中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

 

 关于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doc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X部门关于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资源管理局、消防救援局:


为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实施城乡安居工程的重要举措,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快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审批、建设、使用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探索建立农房安全定期体检制度。


二、加强既有农房安全管理


(一)常态化开展农房安全隐患排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工作的通知》等要求,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处于山地丘陵区区域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范围内,信访事项反映安全隐患等重点农房,结合防汛、极端天气等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因水灾、台风、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受损房屋,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二)推动农房安全隐患整治。 各地要将农房安全隐患整治作为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房安全隐患动态整治台账,通过常态化排查工作及时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纳入整治台账,结合城乡安居工程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排查发现或鉴定为C、D级的农房,要及时督促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难以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指导乡镇(含街道,后同)政府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核发,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自建房进行监管和查处,逐级督促指导各地组织相关行业部门进一步做好山地丘陵区区域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调查,对调查发现的隐患点落实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排险除危等措施,推进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政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农房消防安全管理。


(三)严格用作经营的农房安全管理。 负责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于经营活动的农房安全使用条件的动态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用于经营活动的农房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新设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认定为C、D级危房用作经营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对存量经营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至C、D级危房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对认定为C、D级危房用作经营的,不予新办行业许可;对存量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C、D级危房的,应暂停经营活动。


(四)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重建和实施抗震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在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程中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


三、健全新建农房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一)强化规划管控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逐级指导各地在编制村庄规划、安排农房建设用地时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隐患点、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


(二)规范设计施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运用《安徽省和美乡村农房设计图集》,结合本地实际,系统编制外形美观、结构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培育扎根农村、服务农民的工匠队伍。积极引导农民在自建低层住宅时,按照“先选图设计,后按图建造”的理念,选用通用图集和乡村建设工匠,推广使用农房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落实乡村建设工匠的质量安全责任。


(三)优化农房建设审批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职责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农村村民住宅新翻改扩建的宅基地审批工作,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在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时,同步提供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和乡村建设工匠名录,对翻改扩建农房还应审查是否符合当地区域性风貌指引及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等保护要求。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省数据资源局做好技术支撑,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高效办成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提质扩面。


四、强化工作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举措,深入开展农房质量安全教育,不断增强产权人(使用人)等相关主体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激发农民依法依规自主改善住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相关主体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安全意识转变,以高质量的农房本质安全护航我省高质量发展。


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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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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