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工程造价 \ 造价成本管理 \ 新规重磅出台!公务员禁止成为评标专家!

新规重磅出台!公务员禁止成为评标专家!

发布于:2025-10-22 11:09:22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虾米造价

[复制转发]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印发《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均不得入选评标专家!


图片        


小编还注意到,近日,陕西省宝鸡市发改委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对公职人员参加评标活动实施了严格的限制。


图片        


其中,新规明确, 公职人员每次参与评标必须出具单位签批的同意书。


通知强调, 单位须将专家评标信用纳入日常管理考核,并作为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图片        


关于公务员和参公人员能不能成为评标专家领取兼职报酬,各省的规定差异很大

图片

赞同的

云南省 出台的《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明文规定 公务员可以依规领取各类评审活动费用


四川省 的评标专家征集是知道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没有职称证书,对他们有专门的审核标准,实际上就算是变相鼓励他们成为评标专家。


反对的

江西省 住建厅发布的《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公务员、参公 不得入选评标专家


深圳市 《深圳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指出,在职的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湖南省 驻省国土厅纪检组发文规定本厅公务员 工作时间参与项目评审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


默认的

江苏省《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专家资格条件均未提出公职人员不得兼任评标专家的要求,但未提及领取报酬的相关规定。

图片        


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担任评标

专家领取兼职报酬应谨慎

《政府采购法》《招标法投标》及相关法规并没有针对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担任评标专家领取兼职报酬的禁止性规定,但也必须承认根据现有的 《公务员法》 等相关规定,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担任评标专家领取兼职报酬是有一定风险的。主张对其持谨慎支持态度。


1、《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这一规定强调了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和规范性,旨在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和政府形象。


因而一些地方纪检和审计部门将公务员领取评审劳务费界定为违纪, 要求评审专家不得领取评审费,已经领取的责令限期退回。


2、也有一些地方纪检和审计部门认为公务员参加项目评审和普通意义上的兼职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认为“兼职”系固定的较长期和连续的工作,领取的是按月发放“工资薪金”形式的兼职报酬, 而招投标活动属于临时性短暂的工作任务,不属于“兼职”范畴,其性质较似于公务员讲课所获劳务报酬,认为公务员实际从事劳务并领取劳务费符合按劳分配原则。

图片        



原则同意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有条件担任评标专家领取兼职报酬,并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规范

第一:参加项目评审必须经过单位同意,必要时报组织和纪检委等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参加项目评审的专业必须是当地专家紧缺专业或者虽然不是紧缺专业但数量明显不足,专家容易被围猎的专业。


第三:参加项目评审不能影响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第四:提供的劳务是否系本职工作,本单位及本系统的工作一律不得领取劳务报酬。


第五:对参加评审的频率次数可以做出规定,评审频率不宜过高。不能将评审作为工作副业,不能出现“评标常委”和“评标专业户”,从而影响政府公职人员的形象。


本文来源:春夏秋冬碎话细语;

版权申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转载请注明来源!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

1.36 万条内容 · 323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2025版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 设计说明书   1.1    概述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简述建设目标和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 规模、处理程   度等。   1.2    设计依据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