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工程专项验收是指按照南水北调办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内进行建设的专项工程和专项工作完成后进行的验收,包括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环境保护工程验收、安全设施验收、消防设施验收、征地补偿与移民安置验收、工程建设档案验收以及其他专项验收。
4.0.2专项验收根据情况一般应在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做好专项验收的有关准备和配合工作。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时,验收申请报告应对专项验收情况进行说明。
4.0.3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申请专项验收时,应将有关申请文件同时抄报南水北调办。
4.0.4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验收有关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的具体要求等执行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4.0.5专项工程验收鉴定书等验收成果性文件由参加验收人员签字并加盖主持验收单位公章。验收成果性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报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4.0.6南水北调办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工程项目,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组织进行项目安全评估。申请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同时递交项目安全评估报告。
4.0.7 项目法人应选择具有相应的资格、能力和经历的安全评估机构承担项目安全评估工作。
4.0.8 项目安全评估工作执行南水北调办发布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验收安全评估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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