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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阶段验收

发布于:2025-10-22 11:02:22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3.1 一般规定


     

3.1.1 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应组织进行阶段验收。阶段验收是施工合同验收的组成部分,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明确。
3.1.2 阶段验收包括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水库工程蓄水验收以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3.1.3 阶段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合同及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
3.1.4 阶段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3.1.5阶段验收委员会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时)、验收监督管理部门(需要时)以及勘测(需要时)、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供应(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3.1.6 阶段验收需要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向阶段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格式参照附录5。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3.1.7 阶段验收需要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接到验收主持单位批复意见时,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3.1.8 技术复杂的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先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的技术性初步验收。技术性初步验收应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3.1.9 技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其格式见附录8。
3.1.10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阶段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鉴定工程质量;
  3 检查后续工程建设情况;
  4 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5 检查工程度汛方案;
  6 研究并确定可以移交管理的工程项目;
  7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8 讨论并最终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3.1.11 阶段验收会的工作程序可参照本导则设计单元工程完工(竣工)验收的规定执行。
3.1.12 阶段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9。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3.1.13 阶段验收若为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主持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阶段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载有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意见的签证书除自留一份存档外,其余正本返回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收到核备后的“阶段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3.1.14阶段验收若为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时,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将验收鉴定书发送有关单位。


3.2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


     

3.2.1泵站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试运行验收。
3.2.2根据需要,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工作组可下设机组试运行小组,试运行小组由施工单位主持。试运行小组负责编制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组织进行机组设备的启动试运行和检修工作,最终提出机组试运行工作报告。

   


3.2.3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应具备的主要条件是:
1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建筑物基本完成;
2 与机组运行有关的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安装完成,并经过调试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3 暂不运行使用的压力管道等已进行必要的处理;
4 机组和附属设备安装完成,有关仪器、仪表、工具等已经配备,并经过调整试验和试运转,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5 必要的输配电设备和通信设备安装完成,供电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满足机组运行要求;
6 机组试运行的测量、监控、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已经安装调试合格;
7 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已经编制;
8 机组运行操作规程已经编制;
9 机组运行人员的配备可以满足机组试运行的要求;
10 验收所需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
11 保证机组试运行以及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3.2.4 机组试运行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有关工程建设和设备安装情况;
2 检查有关验收资料完成情况;
3 审查机组启动试运行试验文件;
4 检查机组试运行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
5 审查机组试运行工作组提出的试运行工作报告;
6 讨论并最终形成“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
3.2.5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其格式见附录10。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工作组提出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鉴定书的条件是:
1 泵站机组带额定负荷连续试运行时间为24小时或7天内累计运行时间为48小时,包括机组无故障停机次数不少于3次;
2 泵站每台机组完成机组试运行验收后,应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联合试运行的时间按设计要求进行。机组联合试运行可以和最后一台机组试运行验收合并进行;
3 受水量限制无法满足上述要求时,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论证并提出专门报告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适当减少连续
试运行的时间或降低负荷。
3.2.6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执行水利行业现行规定。


3.3 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3.3.1水库工程蓄水前,应进行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3.3.2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应组织完成水库蓄水安全鉴定(评估),蓄水安全鉴定(评估)报告应有可以蓄水的明确结论。
3.3.3水库工程蓄水验收前,水库蓄水淹没范围内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等工作已经完成,已有库区移民安置进度不影响水库工程蓄水的明确结论。
3.3.4除满足上述要求外,水库工程蓄水验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挡水建筑物的形象进度满足蓄水位的要求并具备挡水条件;
2 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已经落实;

   


3 水位控制设施已经基本完成;
4 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经基本完成并具备运行条件;
5 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6 蓄水位以下的库区(河道)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7 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经按设计要求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经有结论;
8 水库蓄水、调度运用、防汛方案已经编制完成。
3.3.5水库工程蓄水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 检查已经完成工程建设情况是否满足水库蓄水的要求,鉴定工程质量;
 2 检查水库蓄水、调度运用、防汛方案以及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3 检查库区(河道)清理情况;
 4 检查建设征地和移民迁移安置情况;
 5 对研究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3.3.6水库分期蓄水时,应按分期进行水库工程蓄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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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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