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呢?笔者整理阅读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1742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将合同无效时工程价款结算的27条规则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内容将分为多个篇章进行阐述,本篇内容分享1-5条。
1.实际施工人有权获得利润,
陕西泾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最高法民终 154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某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本案中,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武某,泾渭公司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一审中已经按照《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扣除了泾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再扣除利润,该利润被泾渭公司获得,泾渭公司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本应获得的利润,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违背诚信,亦有失公平。因此泾渭公司主张扣减施工利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2.实际施工人没有取费资格,不应获得规费和企业管理费马某英、甘肃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 545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马某英与润森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范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规费、企业管理费实际产生,原审判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组成》的通知,认定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马某英没有施工资质和取费资格,不应支付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给马某英并无不当。
其他案例:
潘某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 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昆咨询价鉴(2019)2号鉴定意见书载明,间接费868820元包括了企业管理费、规费和利润。因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潘某进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的工程管理,故管理费不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而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传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某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传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信阳市翔如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新世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最高法民申1606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生等人作为个人虽不具备开设社保账户、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资格,但其享受相关社会保障的应有权利不因前述约定而被实质剥夺。所以,原审法院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基于李某生等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约定,将相应的社会保障费列入欠付工程款范围,并无明显失当。
3.实际施工人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予以支持。株洲银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某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 392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银泰公司的连带责任是否包含工程款的利息。工程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原判决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认定银泰公司应支付案涉欠付工程款利息,并不缺乏法律依据。
4.实际施工人雇佣工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费。
蔡某永、农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 4170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至于 10 万元保险费,蔡某永作为劳务承包人与民工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蔡某永有义务承担该笔保险费用。
5.合同无效,约定人工费调差不予计取的,参照约定执行。陕西宝陵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聚泉节能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宝陵公司与聚泉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取消了备案合同第 27 条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包括人工费调差)的内容,原审判决参照该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人工费不予调整已达成合意,不予计取人工费调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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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成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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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定的措施费与定额计取不一致该如何处理?在建设工程计价管理中,措施费作为控制工程造价、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的关键组成部分,其计取规则需同时遵循行业定额标准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然而,实践中常出现企业规定与定额规定在措施费计取范围、费率标准、计算基数等方面不一致的情况,若处理不当易引发计价争议、增加项目成本风险,甚至影响工程履约效率。本文结合行业规范与实操经验,梳理此类问题的处理原则与具体路径,为企业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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