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招投标相关工作的朋友,大概率纠结过: 招标时能不能提前定品牌 ? 这是一个在招投标实践中非常常见且重要的问题。 不少人觉得 “指定品牌省事”,但其实很可能踩法律坑。今儿就来聊聊!
1
先给答案:一般不能提前定品牌
招标核心是 “公平竞争选最优”,不是“挑熟悉品牌”。提前框死品牌,会排除其他供应商,违背“ 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还可能因竞争不足导致性价比低,甚至引发投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可以 “引用”或“推荐”品牌的情况,但这需要严格遵守规定并采用正确的表述方式。一句话:除非特殊情况,招标别提前定品牌。
2
法律早禁止!2条法规要记牢
无论工程招标还是政府采购,限定品牌都有明确禁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3
说个栗子吧
某高校采购多媒体设备,招标文件指定大屏幕、投影仪品牌,供应商投诉后,监管部门认定违规,招标作废重编,采购负责人被约谈;
某市政智能化项目, LED 大屏参考品牌列“联建、洛普、天合”且未加 “或相当于”,财政部门判定排除中小品牌,文件无效,项目停滞近2个月。
4
什么情况下可以“引用”品牌?(例外情况)
当需要采购的产品或服务具有特殊性,必须满足特定技术性能或兼容性要求时,可以采用 “参照”或“相当于”的表述方式。这通常发生在:
1、 技术复杂性或专有性: 所需设备必须与现有系统(尤其是进口或专用系统)无缝兼容。例如,为现有某品牌生产线采购替换备件,为了保证兼容性和运行安全,必须使用原品牌。
2、 艺术性或特殊要求: 项目有特殊的艺术设计需求,必须使用特定材料或产品来实现设计效果(常见于装修、古建修复等项目)。
3、 来源单一的采购: 如果经过市场调研,确定只有唯一品牌的产品能够满足所有核心要求,可以按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但这需要非常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不能直接在公开招标中指定 。
5
正确的做法:“品牌表述”技巧
招标人不能 “指定”,但可以通过技术标准来清晰地表达需求。正确的做法是:
1、 使用 “或相当于”的表述:
错误表述: “服务器品牌必须为华为。”
正确表述: “ 服务器需满足以下技术参数要求(列出详细的技术规格、性能指标,如 CPU型号、核心数、内存容量、硬盘类型和速度、网络接口速率、冗余要求等)。 可参考的品牌型号包括:华为 FusionServer 2288H V5、戴尔PowerEdge R740、联想ThinkSystem SR650或其他同等性能的产品。 ”
2、 强调技术标准和性能要求:
招标文件的核心应该是 详细、清晰、无歧义的技术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标准和功能要求 。
品牌只是作为对上述技术要求的 通俗化解释或示例 ,帮助投标人更直观地理解招标人所需要的产品档次和质量水平。
3、 接受所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投标:
只要投标人提供的产品, 无论是什么品牌 ,只要能够通过技术参数、检测报告、成功案例等材料证明其完全符合甚至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就应该是合格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而不能仅仅因为品牌不同而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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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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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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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名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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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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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参考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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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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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描述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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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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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招标人的建议:
招标的黄金法则是明确 “需要什么”,而不是“要买谁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投入主要精力去制定科学、准确、无歧义的技术需求规格书,这才是确保项目质量并保证招标过程合法合规的根本。
end
本文来源: 今日头条-采供邢老师 ,工程造价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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