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8.11.17 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1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
2 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解析】 明确因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导致的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因发包人原因及要求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因提前竣工(赶工)所发生的增加费用。
2.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或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赶工费用主要包括:(1)人工费的增加,例如加大人工投入的费用,人工固鴆遠逊鲩枨忙货琨严檾盘效態志镆屡家掠崟补贴等;(2)材料费的增加,例如大批量材料提前进场可能增加保管费用、二次转运费等;提前交货可能增加的供应商加急费用等;(3)机械费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机械设备投入费用,机械使用降效费用等;(4)其他费用为赶工而增加的其他费用。
【条文】8.11.18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一项或多项索赔:
1 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
2 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3 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
4 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5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
6 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解析】 明确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可索赔损失的情形。
1.本条文中第1款常见的情况有:
①因承包人没实施合同约定的相关工程引起发包人必须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的而超出合同约定的相关工程合同价款的额外费用;
②因承包人没有合理理由拒绝实施发包人指令的相关工程变更引起发包人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而产生的超出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费用。
2.本条文中第2款是指承包人应承担因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供应人的管理及协调责任、对专业工程分包人的管理、协调及配合责任、对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协调及配合责任,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承包人按合同条款承担工期违约责任,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并未直接规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具体赔偿范围,通常还需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这些损失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工程延期而额外支付的费用、因延期而导致的收入减少,业主盈利损失、贷款利息增加、附加监理费以及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等。
4.本条文中第5款是指承包人应承担完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对不合格工程拆除或重新施工引起周边受影响工程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给相关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应承担完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对不合格工程拆除或重新施工引起周边受影响工程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给相关工程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逾期交付违约责任与赔偿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发包人无法直接向承包人索赔工期,发包人可选择通过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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