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8.11.19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获得补偿:
1 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
3 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4 要求承包人按 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解析】 明确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时可以选择的补偿方式。
1.选择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的,应注意缺陷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区别:缺陷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结束后质量保证金才可返还,但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保修年限承担保修责任。
2.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条文】 8.11.20 发承包双方均应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因索赔事件引起的损失扩大,应采取措施的一方当事人不采取积极措施引起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解析】 本条明确发承包双方未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时的损失承担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的规定,本条文明确工程索赔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应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责任方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条文】 8.11.21 在相关索赔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按本标准第8.11.3条~第8.11.6条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应对调整的工期和索赔的费用进行确认签署,作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解析】 明确工程索赔结论的用途。
1.工程索赔费用支付:承包人向发包人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应将工程索赔费用在当期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支付中按合同约定付款比例支付给承包人,在竣工结算款中支付剩余费用。
2.工程索赔费用扣除:发包人向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索赔费用后,发包人从当期支付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施工过程结算款或竣工结算款中将确定的索赔费用扣除。
【条文】 8.1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发承包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签署确定及已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后,双方均不应再向对方提出关于竣工结算前所发生事件的工程索赔。
【解析】 明确发承包双方工程索赔提出的最终期限。
工程索赔工作在竣工结算前要全部完成,竣工结算完成后不应再提出关于竣工结算前发生的工程索赔。竣工结算价款已包含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容的所有费用,另外还包括变更、工程索赔。
【条文】 8.11.23 发承包双方宜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工程索赔,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本标准第11章争议解决的相关规定处理,引起合同解除的,可按本标准第10.4节的规定处理。
【解析】明确工程索赔导致争议与合同解除的处理方法。
1.工程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应依法从约。
2.发承包双方应遵循有利于建立互信、友好协商、减少纠纷的解决方式。
3.发承包双方宜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工程索赔事件。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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