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 8.11.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及本标准第8.8节,第8.11.12 条第4款、第5款规定外,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1 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
2 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3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4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解析】 明确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例外事件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相关条款,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法定免责或部分免责情形。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本条列出的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按 24计价标准第 8.11.12 条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条文】 8.11.14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7节、第8.8节、第8.11.9条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
【解析】 本条明确不可抗力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合同价格调整原则。
【条文】 8.11.15 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在合同工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事件的,按照本标准第8.11.9条、第 8.11.12 条的规定执行。
【解析】 明确工期延误时遭遇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工期延误后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的,合理分担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
【条文】8.11.16 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贵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的,如发生本标准第8.11.12条规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
1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标准第8.11.1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2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相关保险条款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解析】 引入保险作为不可抗力事件的保障措施,明确使用保险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的费用承担原则。
1.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投保工程一切险的同时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工程一切险包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常见的工程保险类型,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综合性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而安装工程一切险主要承保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等在安装、调试期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工程一切险是以建筑工程中的材料、装饰物料、设备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a.洪水、地震、暴风雨、山崩、冻灾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b.爆炸、空中飞行物体的坠落、火灾等不可预料且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坏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c.盗窃、工人或技术人员缺乏经验、过失、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是公众责任保险的一种,一般将其作为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予以承保。用于承保建筑工程险保单项下的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上及附近地区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所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等。
2.在购买工程保险,考虑保险的费用承担原则时需要注意保险的免赔额、赔偿限额及不负责赔偿的项目等对价格的影响。其中免赔额是指各类损失的免赔额设定,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同类型的损失是否有不同的免赔额。赔偿限额是指各类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物质损失、第三方损失等。不负责赔偿项目中应列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战争、核辐射、故意破坏等。
3.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宜,并按时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由于工程的物权归发包人所有,因此本条文明确发包人需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相关保险条 款规定可以理赔的可通过发包人向保险人理赔,保险理赔款可由发包人随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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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下签订的合同,清单漏项该如何结算?在建设工程领域,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 - 2024)签订合同后,若出现清单漏项问题,依据最新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该标准自202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为解决清单漏项的结算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 。 一、明确漏项责任归属 1. 单价合同:在单价合同模式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这意味着若出现清单漏项情况,责任在于招标人。例如,某建筑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基础工程部分的钢筋绑扎项目在清单中遗漏,但该项目确实属于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此时招标人需对漏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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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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