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对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实施依据: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实施要点:
2.3.3 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有文物、化石、古迹遗址或遇到可能危及安全的危险源等,应立即停止施工和采取保护措施,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2、实施对象: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实施依据: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16-2014
实施要点:
GB55003:
4.1.2 地基基槽(坑)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
4.4.5 地基基槽(坑)开挖时,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成果报告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及时会同有关单位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4.4.6 地基基槽(坑)验槽后,应及时对基槽(坑)进行封闭,并采取防止水浸、暴露和扰动基底土的措施。
GB50202:
3.0.4 地基基础工程必须进行验槽,验槽检验要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
A.1.1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
A.1.3 当设计文件对基坑坑底检验有专门要求时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验槽。
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
A.3.1 设计文件有明确地基处理要求的,在地基处理完成、开挖至基底设计标高后进行验槽。
A.3.2 对于换填地基、强夯地基,应现场检查处理后的地基均匀性、密实度等检测报告和承载力检测资料。
A.3.3 对于增强体复合地基,应现场检查桩位、桩头、桩间土情况和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测报告。
A.3.5 经过地基处理的地基承载力和沉降特性,应以处理后的检测报告为准。
A.4.1 设计计算中考虑桩筏基础、低桩承台等桩间土共同作用时,应在开挖清理至设计标高后对桩间土进行检验。
A.4.2 对人工挖孔桩,应在桩孔清理完毕后,对桩端持力层进行检验。对大直径挖孔桩,应逐孔检验孔底的岩土情况。
A.4.3 在试桩或桩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对出现的异常情况、桩端岩土层的起伏变化及桩周岩土层的分布进行判别。
GB51004:
4.1.6 地基验槽时,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应进行补勘。
DGJ32/J16-2014:
4.1.2 钻孔 ( 人工挖孔 ) 灌注桩应对持力层岩 ( 土 ) 性质进行鉴别验收,在清孔、孔底沉渣 ( 虚土 ) 厚度满足设计要求后,及时封底和浇筑混凝土。入岩桩的岩性判定应由勘察单位的专业人员对每个孔底岩样进行签字确认。
3、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实施依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实施要点:
A.2.3 天然地基验槽前应在基坑或基槽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检验数据作为验槽依据。轻型动力触探应检查下列内容:( 1 )持力层强度和均匀性;( 2 )浅埋软弱下卧层或浅埋突出鄞硬层;( 3 )浅埋的会影响地基承载力或基础稳定的古井、墓穴和空洞;( 4 )轻型动力触探宜采用机械自动化实施,检验完毕后,触探孔位处应灌砂填实。
A.2.4 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应按表 A.2.4 执行。
A.2.5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石层厚度大于 1m 时;( 2 )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 1.5m 时。
4、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实施依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实施要点:
4.1.3 地基承载力检验时,静载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特征值的 2 倍。
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 300m 2 不应少于 1 点,超过 3000m 2 部分每 500m 2 不应少于 1 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
5、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实施依据: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实施要点:
4.4.2 处理地基施工前,应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地基处理方法的适用性和处理效果;当处理地基施工采用振动或挤土方法施工时,应采取措施控制振动和侧向挤压对邻近建(构)筑物及周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6、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实施依据: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实施要点:
4.1.3 处理后的地基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评价、处理范围和有效加固深度内地基均匀性评价。复合地基应进行增强体强度及桩身完整性和单桩竖向承载力检验以及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施工工艺对桩间土承载力有影响时尚应进行桩间土承载力检验。
4.4.8 处理地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换填垫层地基应分层进行密实度检验,在施工结束后进行承载力检验。
2 高填方地基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且处理后的高填方地基应满足密实和稳定性要求。
3 预压地基应进行承载力检验。预压地基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进行检验。
4 压实、夯实地基应进行承载力、密实度及处理深度范围内均匀性检验。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强夯置换地基施工质量检验应查明置换墩的着底情况、密度随深度的变化情况。
5 对散体材料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密实度检验;对有粘结强度复合地基增强体应进行强度及桩身完整性检验。
6 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验收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对有粘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7 注浆加固处理后地基的承载力应进行静载荷试验检验。
7、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实施依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实施要点:
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0.5 %,且不应少于 3 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0.5 %,且不应少于 3 根。
4.7.1 施工前应检查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及注浆设备性能。
4.7.2 施工中应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及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
4.7.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地基土强度和变形指标检验。
4.10 高压喷射注浆复合地基
4.10.1 施工前应检验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浆液配比,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并应对压力表、流量表进行检定或校准。
4.10.2 施工中应检查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施工参数及施工程序。
4.10.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平均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等。
4.11 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
4.11.1 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并应对各种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或校准。
4.11.2 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
4.11.3 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桩体的强度和直径,以及单桩与复合地基的承载力。
4.13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
4.13.1 施工前应对入场的水泥、粉煤灰、砂及碎石等原材料进行检验。
4.13.2 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成孔深度、混合料充盈系数等。
4.13.3 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单桩及复合地基承载力进行检验。
8、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素土灰土地基、粉煤灰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的配合比、压实系数、承载力应达到设计要求。
实施依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实施要点:
4.2 素土、灰土地基
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
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
4.2.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3 砂和砂石地基
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
4.3.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4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
4.4.1 施工前应检查土工合成材料的单位面积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质量等。土工合成材料以 100m 2 为一批,每批应抽查 5 %。
4.4.2 施工中应检查基槽清底状况、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
4.4.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4.5 粉煤灰地基
4.5.1 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质量。
4.5.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
4.5.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
9、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
实施依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实施要点:
3.0.5 主控项目的质量检验结果必须全部符合检验标准,一般项目的验收合格率不得低于 80 %。
3.0.7 地基基础标准试件强度评定不满足要求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对实体进行强度检测,当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时,可按合格验收。
1 当地基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地基处理技术方案经设计、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地基处理,并形成处理记录。
2 地基处理记录包括地勘处理综合描述记录(应对地基处理的状态、处理方案、处理部位、处理过程、处理结果作综合的描述,必要时附图)、试桩试夯试 验验记录、地基处理施工过程记录等,施工单位应根据确认的处理方案做好相应的记录。
3 处理后的地基应满足建筑物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要求,地基处理的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经处理后的地基,当在受力层范围内仍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地基承载力验算;②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③对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1.1 地基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在施工完成并在间歇期后进行,间歇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4.1.4 素土和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每 300m2 不应少于 1 点,超过 3000m2 部分每 500m2 不应少于 1 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 3 点。
4.1.5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的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力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0.5 %,且不应少于 3 点。有单桩承载力或桩身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0.5 %,且不应少于 3 根。
4.1.6 除本标准第 4.1.4 条和第 4.1.5 条指定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可按检验批抽样。复合地基中增强体的检验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 20 %。
10、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灌注桩成孔深度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实施依据: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实施要点:
JGJ94:6.2.3 成孔的控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摩擦型桩:摩擦桩应以设计桩长控制成孔深度;端承摩擦桩必须保证设计桩长及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应以标高为主,以贯入度控制为辅。
2 端承型桩:当采用钻 ( 冲 ) 、挖掘成孔时,必须保证桩端进入持力层的设计深度;当采用锤击沉管法成孔时,桩管入土深度控制以贯入度为主,以控制标高为辅。
GB50202:5.6.2 施工中应对成孔、钢筋笼制作与安装、水下混凝土灌注等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查验收;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和入岩深度进行检验。
5.7.4 人工挖孔桩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应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干作业成孔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表 5.7.4 的规定。
5.8.2 施工中应对桩位、桩长、垂直度、钢筋笼笼顶标高等进行检查。
11、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灌注桩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其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实施依据: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实施要点:
6.2.5 钢筋笼制作、安装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笼的材质、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6.2.5 的规定:
2 分段制作的钢筋笼,其接头宜采用焊接或机械式接头 ( 钢筋直径大于 20mm) ,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 107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 18 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的规定;
3 加劲箍宜设在主筋外侧,当因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置于内侧;
4 导管接头处外径应比钢筋笼的内径小 100mm 以上;
5 搬运和吊装钢筋笼时,应防止变形,安放应对准孔位,避免碰撞孔壁和自由落下,就位后应立即固定。
12、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成品桩进场应组织检查验收,几何尺寸、强度、抗弯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
实施依据: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JGJ/T406-2017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 DGJ32-TJ109-2010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 DGJ32/J16-2014
实施要点:
GB50202:
5.5.1 施工前应检验成品桩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
GB51004:
5.5.3 混凝土预制桩的混凝土强度达到 70 %后方可起吊,达到 100 %后方可运输。
3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和抗裂性能等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JGJG/T406:
9.1.2 监理人员和施工单位应对运到现场的管桩成品质量进行下列内容的检查和检测:
1 应按照设计图纸要求,根据产品合格证、运货单及管桩外壁的标志,对管桩的规格和型号进行逐条检查。当施工工艺对龄期有要求时,应核查龄期,管桩的龄期应满足施工工艺要求。
2 应对管桩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进行抽检。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管桩桩节总数的 2 %,管桩的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13476 的有关规定。同一检验批中,当抽检结果出现一节管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加倍检查,再发现有不合格的管桩时,该检验批的管桩不准使用。
3 应对管桩端板几何尺寸进行抽检。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管桩桩节总数的 2 %,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端板》 JC / T947 的有关规定,凡端板厚度或电焊坡口尺寸不合格的桩,不得使用。
4 应对管桩的预应力钢棒数量和直径、螺旋筋直径和间距、螺旋筋加密区的长度以及钢筋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进行抽检。每个检验批抽检桩节数不应少于两根,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13476 的有关规定。同一检验批中,仍有不合格的管桩时,该检验批的管桩不准使用。
DGJ32-TJ109:
4.3.4 检查构造尺寸及外观质量、产品合格证、强度报告、型式检验报告、抗裂性能检测报告,并按设计或相关规定组织现场抗弯性能检测。管桩桩身的抗裂弯矩和极限弯矩检验值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检验方法应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 (GB13476-2009) 的规定。
5.1.9
4 施工用管桩在施打前应双控,即桩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 100% 的设计强度,同时应满足锤击静压管桩混凝土龄期常温养护不小于 28d 和高压釜养护管桩龄期不小于 3d 的要求。
6.2.5 应对管桩预应力钢筋数量和直径,螺旋箍的直径、间距和加密长度,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检查。对质量有怀疑时,应在工地随机抽取 3 节桩经人工破碎后检测,也可利用设计标高以上且不小于 2.5m 长的余桩进行人工破碎后检测。
DGJ32/J16:
4.2.2 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预应力管桩进场检验时,对同一项目、同期施工的同一生产厂家、同一规格的产品,抽取数量不宜少于总节数的 0.1 %且不得少于 1 节,对管桩预应力钢筋的数量和直径,螺旋箍的直径、间距和加密区长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应进行破损检验和见证取样抗弯试验。
13、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少挤土效应的处理措施。
实施依据: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实施要点:
5.3.2 饱和软土地基中采用挤土桩或部分挤土桩时,应采取减少挤土效应的处理措施。
14、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
实施依据: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实施要点:
5.4.1 桩基工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混凝土预制桩和钢桩的起吊、运输和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拖拉取桩;
15、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接桩质量应经检查和检测。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5.1.2 桩基所用的材料、桩段之间的连接,桩基构造等应满足其所处场地环境类别中的耐久性要求。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7.3.3 采用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 81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节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 0.5m ;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偏差不宜大于 2mm ;接桩就位纠偏时,不得采用大锤横向敲打;
3 桩对接前,上下端钣表面应采用铁刷子清刷干净,坡口处应刷至露出金属光泽;
4 焊接宜在桩四周对称地进行,待上下桩节固定后拆除导向箍再分层施焊;焊接层数不得少于 2 层,第一层焊完后必须把焊渣清理下净,方可进行第二层 ( 的 ) 施焊,焊缝应连续、饱满;
5 焊好后的桩接头应自然冷却后方可继续锤击,自然冷却时间不宜少于 8min ;严禁采用水冷却或焊好即施打;
6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可靠的防雨措施;
7 焊接接头的质量检查宜采用探伤检测,同一工程探伤抽样检验不得少于 3 个接 头。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5.5.10 焊接接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节桩接头端板表面应清洁干净。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置导向箍,接桩时上下节桩身应对中,错位不宜大于 2mm ,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
3 预应力桩应在坡口内多层满焊,每层焊缝接头应错开,并应采取减少焊接变形的措施。
4 焊接宜沿桩四周对称进行,坡口、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夹渣、气孔等缺陷。
5 桩接头焊好后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合格后必须经自然冷却,方可继续沉桩,自然冷却时间宜符合表 5.5.10 的规定,严禁浇水冷却,或不冷却就开始沉桩。
6 雨天焊接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JGJ/T406-2017
8.3.2 焊接接桩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中二级焊缝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入土部分桩段的桩头宜高出地面 1.0m ;
2 下节桩的桩头处宜设置导向箍或其他导向措施。接桩时,上、下节桩段应保持顺直,错位不超过 2mm ;逐节接桩时,节点弯曲矢高不得大于 1 / 1000 桩长,且不得大于 20mm 。
注:上文中提及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12 已废止,已替代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 。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规程》 DGJ32-TJ109-2010
3.4.3
6. 抗拔管桩接头必须采用机械连接,当处于弱酸腐蚀性环境场地时,宜同时采用焊接连接,接头数量不应超过 1 个。
5.3.5
7 、接桩和桩尖焊接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 二级焊缝的要求。
注:上文中提及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12 已废止,已替代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5-2020 。
16、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终压条件应根据试验结果确定,锤击桩应以桩端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控制为辅,静压桩应以标高为主,压力为辅,必要时应通过试验与设计协商确定。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7.5.9 终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现场试压桩的试验结果确定终压标准;
2 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 8m 的桩,复压次数可为 2 ~ 3 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 8m 的桩,复压次数可为 3 ~ 5 次;
3 稳压压桩力不得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 5 ~ 10s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5.5.24 锤击桩终止沉桩的控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终止沉桩应以桩端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控制为辅,当桩端达到坚硬、硬塑的黏性土,中密以上粉土、砂土、碎石类土及风化岩时,可以贯入度控制为主,桩端标高控制为辅;
2 贯入度已达到设计要求而桩端标高未达到时,应继续锤击 3 阵,按每阵 10 击的贯入度不大于设计规定的数值予以确认,必要时施工控制贯入度应通过试验与设计协商确定。
5.5.25 静压桩终压的控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压桩应以标高为主,压力为辅;
2 静压桩终压标准可结合现场试验结果确定;
3 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 8m 的桩,复压次数可为 2 次~ 3 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 8m 的桩,复压次数可为 3 次~ 5 次;
4 稳压压桩力不应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 5s ~ 10s 。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JGJ/T406-2017
8.1.12 沉桩的控制深度应根据地质条件、贯入度、压桩力、设计桩长、标高等因素综合确定。当桩端持力层为黏性土时,应以标高控制为主,贯入度、压桩力控制为辅;当桩端持力层为密实砂性土时,应以贯入度、压桩力控制为主,标高控制为辅。
17、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沉桩顺序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当打桩可能影响附近构建筑物时,应采取减少振动或挤土影响的措施。
施依据/ 实施要点 :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5.5.16 锤击沉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沉桩顺序应按先深后浅、先大后小、先长后短、先密后疏的次序进行;
4 密集桩群应控制沉桩速率,宜自中间向两个方向或四周对称施打,一侧毗邻建 ( 构 ) 筑物或设施时,应由该侧向远离该侧的方向施打。
10.0.9 沉桩时减少振动与挤土的措施宜为开挖防震沟、控制沉桩速率、预钻孔沉桩、设置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设置隔离桩、合理安排沉桩流程。
18、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当采用引孔沉桩工艺时,引孔直径、孔深、数量应由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实施依据/实施要点:
《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技术标准》 JGJ/T406-2017
8.1.13 采用引孔辅助沉桩法时,引孔的直径、孔深及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孔直径不宜超过桩直径的 2 / 3 ,深度不宜超过桩长的 2 / 3 ,并应采取防塌孔的措施;
2 引孔宜采用长螺旋钻机引孔,垂直偏差不宜大于 0.5 %,钻孔中有积水时,宜用开口型桩尖;
3 引孔作业和沉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 12h ;
4 采用引孔辅助沉桩法的终压 ( 锤 ) 标准应根据相应的沉桩工艺,依据本标准第 8.4 节、第 8.5 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7.5.14? 引孔压桩法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孔宜采用螺旋钻干作业法;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 0.5 %;
2? 引孔作业和压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 12h ;在软土地基中不宜大于 3h ;
3? 引孔中有积水时,宜采用开口型桩尖。
7.5.15? 当桩较密集,或地基为饱和淤泥、淤泥质土及黏性土时,应设置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消减超孔压或采取引孔等措施,并可按本规范第 7.4.9 条执行。在压桩施工过程中应对总桩数 10 %的桩设置上涌和水平偏位观测点,定时检测桩的上浮量及桩顶水平偏位值,若上涌和偏位值较大,应采取复压等措施。
19、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桩基工程施工完成后应组织检验验收。
实施依据/施工要点: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5.4.3 桩基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竖向承载力检验,承受水平力较大的桩应进行水平承载力检验,抗拔桩应进行抗拔承载力检验;
2 灌注桩应对孔深、桩径、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嵌岩桩应对桩端的岩性进行检验,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3 混凝土预制桩应对桩位偏差、桩身完整性进行检验;
4 钢桩应对桩位偏差、断面尺寸、桩长和矢高进行检验;
5 人工挖孔桩终孔时,应进行桩端持力层检验;
6 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视岩性检验孔底下 3 倍桩身直径或 5m 深度范围内有无溶洞、破碎带或软弱夹层等不良地质条件。
20、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实施依据/实施要点: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5.1.3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与桩身质量检验。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 %,且不应少于 3 根,当总桩数少于 50 根时,不应少于 2 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5 %,且不应少于 10 根。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9.4.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荷载试验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检测数量应根据桩基设计等级、施工前取得试验数据的可靠性因素 . 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 106 确定:
1 工程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异常时;
2 施工前工程未按本规范第 5.3.1 条规定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
3 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4 采用新桩型或新工艺。
9.4.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高应变动测法对工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进行检测:
1 除本规范第 9.4.3 条规定条件外的桩基;
2 设计等级为甲、乙级的建筑桩基静载试验检测的辅助检测。
《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 JGJ16-2014
8.3.9 大直径扩底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检测承载力时,检验数量不应少于同条件下总桩数的 1 %,且不应少于 3 根;当总桩数少于 50 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 2 根;
2 在桩身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条件下,后注浆桩承载力检测应在注浆 20d 后进行,浆液中掺入早强剂时可于注浆 15d 后进行。
21、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工程桩应进行完整性检验。
实施依据/实施要点: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 %,且不应少于 10 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抽检数量不应少于 1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14
3.3.3 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 3.1.1 条的规定;当一种方法不能全面评价基桩完整性时,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 %,且不应少于 20 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20 %,且不应少于 10 根;
2 除符合本条上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 1 根;
3 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在本条第 1 、 2 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 10 %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
4 当符合本规范第 3.2.6 条第 1 、 2 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
3.4.5 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桩身完整性类别的桩或 Ⅲ 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进行验证检测。
8.3.8 大直径扩底桩可采用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进行桩身完整性检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30 %,且不应少于 10 根;采用低应变法检验桩身完整性时,检验数量应为 100 %。钻芯法或声波透射法检验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 的规定。
10.3.2 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桩身直径不小于 800mm )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 800 ),按不少于总桩数 10% 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施工时声测管埋设应符合 JGJ16-2014 要求, 800-1600 不少于 3 根,大于 1600 不少于 4 根。
22、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试块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
实施依据/ 实施要点: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6.2.7 检查成孔质量合格后应尽快灌注混凝土。直径大于 1m 或单桩混凝土量超过 25m 3 的桩,每根桩桩身混凝土应留有 1 组试件;直径不大于 1m 的桩或单桩混凝土量不超过 25m 3 的桩,每个灌注台班不得少于 1 组;每组试件应留 3 件。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5.6.21 每浇注 50m 3 应有 1 组试件,小于 50m 3 的桩,每个台班应有 1 组试件。对单柱单桩的桩应有 1 组试件,每组试件应有 3 个试块,同组试件应取自同车混凝土。
《大直径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 JGJ/T225-2010
8.3.7 每灌注 50m 3 混凝土必须有 1 组试件,每根桩必须有 1 组试件。
23、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大体积混凝土在入模温度基础上温升值不宜大于 50 度,里表温差不宜大于 25 ℃ ,降温速率不宜大于 2C/d ;拆除保温覆盖时表面温度与大气温差不应大于 20 ℃ 。
实施依据/实施要点: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标准》 GB50496-2018
2.1.1 大体积混凝土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尺寸不小于 1m 的大体量混凝土,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生的混凝土。
3.0.2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体积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宜为 C25 ~ C50 ,并可采用混凝土 60d 或 90d 的强度作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强度评定及工程验收的依据;
2 大体积混凝土的结构配筋除应满足结构承载力和构造要求外,还应结合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方法配置控制温度和收缩的构造钢筋;
3 大体积混凝土置于岩石类地基上时,宜在混凝土垫层上设置滑动层;
4 设计中应采取减少大体积混凝土外部约束的技术措施;
5 设计中应根据工程情况提出温度场和应变的相关测试要求。
3.0.4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温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体在入模温度基础上的温升值不宜大于 50 ℃ ;
2 混凝土浇筑体里表温差 ( 不含混凝土收缩当量温度 ) 不宜大于 25 ℃ ;
3 混凝土浇筑体降温速率不宜大于 2.0 ℃ / d ;
4 拆除保温覆盖时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与大气温差不应大于 20 ℃ 。
5.5.1 大体积混凝土应采取保温保湿养护。在每次混凝土浇筑完毕后,除应按普通混凝土进行常规养护外,保温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专人负责保温养护工作,并应进行测试记录;
2 保湿养护持续时间不宜少于 14d ,应经常检查塑料薄膜或养护剂涂层的完整情况,并应保持混凝土表面湿润;
3 保温覆盖层拆除应分层逐步进行,当混凝土表面温度与环境最大温差小于 20 ℃ 时,可全部拆除。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GB50666-2011
8.7.3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时,应对混凝土进行温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宜大于 30 ℃ ;混凝土浇筑体最大温升值不宜大于 50 ℃ 。
2 在覆盖养护或带模养护阶段,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 40mm ~ 100mm 位置处的温度与混凝土浇筑体表面温度差值不应大于 25 ℃ ;结束覆盖养护或拆模后,混凝土浇筑体表面以内 40mm ~ 100mm 位置处的温度与环境温度差值不应大于 25 ℃ 。
3 混凝土浇筑体内部相邻两测温点的温度差值不应大于 25 ℃ 。
4 混凝土降温速率不宜大于 2.0 ℃ / d ;当有可靠经验时,降温速率要求可适当放宽。
24、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抗浮锚杆的位置、孔径、长度、倾斜度、自由段长度和手拉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
实施依据/实施要点: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
6.1.3 受地下水浮力作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应满足抗浮稳定性要求。抗浮结构及构件、抗浮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 GB50086-2015
4.1.3 永久性锚杆的设计使用期限不应低于工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12.1.6 永久性锚杆工程应进行锚杆的基本试验,临时性锚杆工程当采用任何一种新型锚杆或锚杆用于从未用过的地层时,应进行锚杆的基本试验。
12.1.19 工程锚杆必须进行验收试验。其中占锚杆总量 5 %且不少于 3 根的锚杆应进行多循环张拉验收试验,占锚杆总量 95 %的锚杆应进行单循环张拉验收试验。
11.1.2 抗浮锚杆防水等级及构造应符合建 ( 构 ) 筑物相应要求,耐久性及防腐构造应满足相应地层及地下水环境下的永久性锚杆设计要求。
14.2.1 原材料及产品质量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出厂合格证检查;
2 现场抽检试验报告检查;
3 锚杆浆体强度、喷射混凝土强度检验。
14.2.2 预应力锚杆的受拉承载力检验应符合本规范第 12.1 节 Ⅳ 的规定;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与粘结强度检验应符合本规范 12.2 节 Ⅱ 和 Ⅲ 的规定。
14.2.3 锚杆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应符合表 14.2.3-1 的规定;喷射混凝土的质量检验与验收标准应符合表 14.2.3-2 的规定。
25、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填方工程的施工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实施依据/实施要点: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 GB51004-2015
4.2.1 素土、灰土地基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素土地基土料可采用黏土或粉质黏土,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 5 %,并应过筛,不应含有冻土或膨胀土,严禁采用地表耕植土、淤泥及淤泥质土、杂填土等土料;
2 灰土地基的土料可采用黏土或粉质黏土,有机质含量不应大于 5 %,并应过筛,其颗粒不得大于 15mm ,石灰宜采用新鲜的消石灰,其颗粒不得大于 5mm ,且不应含有未熟化的生石灰块粒,灰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 2 : 8 或 3 : 7 ,灰土应搅拌均匀。
4.2.2 素土、灰土地基土料的施工含水量宜控制在最优含水量 ±2 %的范围内,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也可按当地经验取用。
4.2.3 素土、灰土地基的施工方法,分层铺填厚度,每层压实遍数等宜通过试验确定,分层铺填厚度宜取 200mm ~ 300mm ,应随铺填随夯压密实。基底为软弱土层时,地基底部宜加强。
4.2.6 素土、灰土地基的施工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每层进行检验,在每层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铺填上层土。
2 可采用环刀法、贯入仪、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等方法,其检测标准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采用环刀法检验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位于每层厚度的 2 / 3 深度处。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检验点数量每 50m2 ~ 100m2 不应少于 1 个点;条形基础的地基检验点数量每 10m ~ 20m 不应少于 1 个点;每个独立基础不应少于 1 个点。
4 采用贯入仪或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施工质量时,每分层检验点的间距应小于 4m 。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GB50202-2018
4.2.1 施工前应检查素土、灰土土料、石灰或水泥等配合比及灰土的拌合均匀性。 素土和灰土的土料宜用黏土、粉质黏土。严禁采用冻土、膨胀土和盐渍土等活动性较强的土料。需要时也可采用水泥替代灰土中的石灰。
4.2.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夯实时的加水量、夯压遍数及压实系数。
4.3.1 施工前应检查砂、石等原材料质量和配合比及砂、石拌和的均匀性。
4.3.2 施工中应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
4.3.3 施工结束后,应进行地基承载力检验。
26、实施对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实施内容:
按照规范要求对基础工程进行验收检验。
实施依据/实施要点: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B55003-2021
6.4.2 基础工程施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扩展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2 筏形基础应对轴线位置,钢筋、模板与支架、后浇带和施工缝、混凝土强度进行检验;
3 扩展基础、筏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留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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