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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5年第五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类案件)

发布于:2025-09-18 13:35:18 来自:环保工程/固废处理

来源:工业固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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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强化部门合作,加强联合监管,坚持追根溯源,深挖扩面,不断提升固体废物执法监管能力,查处了一批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和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问题 。为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现将 4起涉固体废物类典型案例 予以公布, 并对办案单位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和晋中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一、汾阳市某洗煤有限公司涉嫌委托无资质方处置煤矸石案

【案情简介】

3月24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以下简称“汾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汾阳市阳城镇文侯村农田旁煤矸石违规堆存,占地约19平方米,大约70吨,距离基本农田约20米。通过走访周边种地群众,确定倾倒人为汾阳市阳城镇文侯村村民齐某某,煤矸石来源于汾阳市某洗煤有限公司。

经查, 该公司 于2024年4月25日与介休市云其浩废弃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了固废排矸协议,但2024年至今,处置公司还未进行拉运处置,产生的煤矸石一直在该洗煤有限公司煤棚内堆放。村民齐某某以每吨6元的价格雇佣郭某某的车辆,于2024年9月21日从该公司拉运煤矸石共68.4吨(2车)倾倒至阳城镇文侯村农田小路旁。

汾阳分局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进一步联合溯源调查, 发现2024年10月期间 齐某某 先后从该 公司共拉运12车约600余吨煤矸石,其中在阳城镇文侯村农田道路共倾倒4车,在汾介路路南德才饭店后院内倾倒8车。

【查处情况】

3月25日,汾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依法立案,以吕环移字〔2025〕3004号文号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于3月30日对齐某某、郭某某分别处以15日行政拘留。

4月27日,经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审议领导小组讨论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6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汾阳分局执法人员循微知著,从看似少量固体废物倾倒的线索入手,抽丝剥茧、层层深入,最终完成查清了600余吨固体废物的全部去向。整个过程充分体现了执法人员严谨细致、精益求精的办案作风,体现出敏锐的洞察力和一查到底的专业执着。执法者唯有保持如磐的初心、如炬的慧眼,才能筑牢环境安全的法治防线。

二、泽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煤矸石案

【案情简介】

2025年6月9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泽州分局(以下简称“泽州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巴公镇兴王庄村东南1500米处一个场地内倾倒有大量的煤矸石。泽州分局当即联合公安部门开展溯源工作。两部门执法人员通过公安部门离煤矸石倾倒地最近的“天眼”视频监控(即“城区至巴公交界处视频”)排查过往车辆,发现多辆载有煤矸石的货车在2025年6月6日至7日凌晨通过该“天眼”视频,其中6辆矸石运输车辆多次往返,轨迹可疑,最终公安部门通过“天眼”系统锁定了这6辆可疑矸石运输车的牌照信息。

经查,泽州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违法行为人郭某某、焦某某雇佣6辆运输车辆擅自将1309吨煤矸石运输并倾倒在泽州县巴公镇兴王庄村东南1500米处的一个场地内。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泽州分局责令其妥善处理。6月11日,该公司将非法倾倒的煤矸石清运至填埋场合规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之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6的规定,6月26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7月17日,泽州县公安局对郭某某、焦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该案中,“天眼”视频监控系统成为锁定违法车辆、追溯倾倒行为的关键。泽州分局与公安部门通过科技联动,精准研判轨迹,迅速破案。这一案例表明,强化“人防+技防”融合,充分运用智能监控、大数据溯源等科技手段,能够极大提升环境执法的精准性与时效性。

三、交城县窑底村历史遗留煤矸石治理期间擅自倾倒固废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山西汾西某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源煤矿)和山西汾西某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兴煤矿)于2000年至2010年期间陆续在交城县天宁镇窑底村朱家河沿岸倾倒了煤矸石5万余吨。原交城县环境保护局对两户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治,督促两户企业履行清理固体废物的主体责任,按时完成违规倾倒煤矸石的治理任务。

2025年5月20日,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以下简称“交城分局”)执法人员巡检发现,某源煤矿和某兴煤矿在该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将煤矸石全部清运至具备合法手续的固废填埋场,为减少成本支出,擅自将1500余吨煤矸石倾倒至距离窑底村口约700米处的猪场附近土地堆存。

【查处情况】

针对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交城分局于5月30日对两户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分别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随后,两企业按规范要求处置违法倾倒的矸石。目前已全部清运至交城县玖珑腾固废处置工程有限公司妥善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吕梁市生态环境局对两公司分别处罚20万元。

【案件启示】

交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企业环境问题实行全过程监管,从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到违法倾倒行为查处,再到后续整改、处置,紧盯不放、一跟到底,确保了环境问题整治到位。污染治理并非“一罚了之”,更需要以“零容忍”态度亮剑违法行为,以“钉钉子”精神推动整改闭环,以监管的“全周期”保障生态的“长续航”,筑牢环境安全防线。

四、寿阳县某煤业有限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处置固体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寿阳分局(以下简称“寿阳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寿阳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在贮存煤矸石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现场检查发现,寿阳县某煤业有限公司在拦矸坝东侧、排矸道路西南侧两处地方填埋矸石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采取“填埋4.7米矸石覆盖一层30厘米黄土”的要求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本案是通过群众举报发现涉固体废物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网络媒体广泛告知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危害后果,同步畅通全市举报渠道、明确奖励标准,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积极性,激发了社会共治合力。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固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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