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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版清单计价标准关于工程索赔条款的解析与应用(三)

发布于:2025-09-16 11:52:16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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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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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8.11.7 按本标准本节相关规定计算工期延误(或延长)及其引起的索赔费用时,索赔工期所对应的工作应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索赔事件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批准给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应是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所有工期延误(或延长)的索赔费用应对每一索赔事件进行独立评估,不应包括前期发生的工期延误(或延长)对后期进行的工程造成相应延误(或延长)的费用索赔。

【解析】 明确工期延误引起的工程索赔,索赔工期及费用的计算原则

1.索赔工期原则:可索赔的工期应为工期延误造成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的时间。

2.索赔费用原则: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工期延误(或延长)的索赔费用应按每一工程索赔事件独立评估,不应考虑相关工程索赔事件的追溯,

【示例】某市政道路路基开挖,在某主千路段有800m 间断淤泥层,需用三合土换填 15000m。承包人及时向监理及发包人提交变更与延期申请,经发包人确认属于关键线路总工期延长7天,原合同对此工期延误无约定。经发承包双方协商:发包人同意总工期顺延7天,核实窝工100工日,按含税价150 元/工日计算,产生窝工费用 15,000.00 元由发包人承担。

【条文】8.11.8 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计算索赔工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误事件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2 延误事件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为索赔的工期:

3 工期延误后事件仍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不发生工期索赔。

【解析】 明确工期索赔的计算规则。

1.延误事件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总时差为0,因此关键线路上延误的工期即为索赔工期。

2.延误事件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由于其工作推迟进而转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转为关键线路上工作后延长的工期即为索赔工期)为工程索赔的工期。

3.工期延误后事件仍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不会对整体工程的工期构成影响,则不发生工期索赔。

4.经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是确定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否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的基准。

5.计算索呋赔工期首先应确定该工程索赔事件造成的延误工期,然后再分析该事件是否对总工期产生影响。

6.延误事件引起的工期延长时间以监理人及发包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条文】 8.11.9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承包人经济损失可按本标准第8.11.10条、第8.11.11条的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误事件可按本标准第8.11.12条~第8.11.14 条的规定执行:

1 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若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斩停施工可按本标准第8.11.13条的规定执行;

2 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但按本标准第8.7.4条规定调整的除外:

3 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

5 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6 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

7 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

8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

9 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解析】  明确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和(或)工期的情形。1.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包括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以及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工程索赔。

2.非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和(或)工期的情形详见下表8.13《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事项和内容》

3.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按合同条款约定或 24计价标准第8.7.4条规定调整。

4.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包括资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违约罚款,可能因此引起的停工损失、工期延误等。

5.因发包人原因取消合同工程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按工程变更第8.9.8条规定计算工程变更费用,不属于工程索赔的范围和内容。

6.延误事件引起的索赔经济损失和(或)工期以监理人及发包人签署的意见为准。

【应用】

【示例】 工期延长措施费索赔

某工程合同工期 300天,因发包人原因主体结构工期延长 30天,承包人诉求增加垂直运输费、综合脚手架、临时设施费。

合同价款中垂直运输费100万元、综合脚手架 60 万元、临时设施费 30 万元,合同约定中期运行费用占比按60%,对工期延长措施费增加无约定。因工期延误是发包人的原因,工期顺延 30天,增加工期延长措施费 11.4万元。

  • shilaoqi
    shilaoqi 沙发

    谢谢楼主的分享!

    2025-09-18 2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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