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阐述
某房地产项目采用模拟清单计价,合同约定主要材料按内部指导价格结算。负一层消防专业的外墙预留的柔性防水套管,在清标确定价格期间无内部指导价,故按定额套取制作与安装子目。结算时,承包人提供了内部指导价,双方就计价方式产生争议。审核方认为应套用安装子目,主材按内部指导价计算;承包人则坚持应按定额套取制作与安装子目。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在清标确定价格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内部指导价格。清标完成后,已确定的价格即为合同约定价格。清标工作不仅包括核对施工图纸工程量,还应客观、准确、全面地纠正报价偏差。清标后,双方确认的价格保持不变,结算时仅考虑实际发生的变更增减。因此,清标时确定的按定额套用的制作与安装子目在结算时亦不应变动。
发包人立场: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论在清标阶段还是结算阶段,一旦发布内部指导价格,均应严格遵照约定执行。合同约定条款效力高于清标,清标仅对已认可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确认,并不代表未认可事项的最终确定。例如,柔性防水套管属于未认可事项,清标时并未明确规定此项在结算时不再调整,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此项价格是合理的。
3 .案例解析
防水套管若为成品采购,则执行防水套管安装子目;若为现场制作,则应套用相应的制作与安装子目,材料价格按合同约定的内部指导价进行计价。合同规定施工期间执行内部指导价,但内部指导价仅在结算阶段才有,存在矛盾。实际上,合同条款明确,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若无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和定额单价,应由承包人报价,经监理 工程师 审核,报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单价。建议在今后施工过程中,双方以签证单的审价形式确认价格,以减少日后结算争议。
清标是对投标报价的审核和修正过程 , 其目的是纠正明显偏差 , 而非确定最终结算价格。清标后的价格虽然得到双方确认 , 但并不能当然视为最终的合同价格 , 尤其是在存在明确合同条款的情况下。虽然在清标阶段未提供内部指导价 , 但合同约定了一旦发布即应执行的机制。这体现了双方对于价格调整的共同意愿 , 应当予以尊重。
本项目争议的焦点是清标认定价格是否应作为结算价格。内部指导价应在清标时给出,因为中标价是双方商定的成交价。清标时未明确需调整的项目,可视为双方已认可其价格。然而,本案中内部指导价的效力应当大于清标价。建议按照合同约定,采用内部指导价对柔性防水套管进行结算。尽管合同约定了内部指导价,但此价格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认可,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内部指导价的认价流程。因此,承包人可以以约定不明确为由,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款计算方式。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同时,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当预见到这种价格调整的可能性,并将其纳入风险考虑范围。
4 .相关依据
( 1 )根据房地产市场交易规则、行业公认的交易方式、模拟清单计价的清标定义,以及本项目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尊重合同中关于以清标价作为结算依据的约定,内部指导价主要用于企业内部成本控制,对外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二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依照规定履行”。
0人已收藏
0人已打赏
免费0人已点赞
分享
造价成本管理
返回版块1.36 万条内容 · 322 人订阅
阅读下一篇
政务信息系统审计的实践路径与方法创新政务信息系统作为政府履行管理服务职能的数字化支撑平台,其建设质量与运行效能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当前,随着政务信息化建设规模持续扩大,财政资金投入逐年增加,系统重复建设、绩效不佳、安全隐患等问题逐渐显现。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审计,既是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系统集约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文基于审计实践经验,系统梳理政务信息系统审计的核心思路与实操方法,为提升审计质效提供参考。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