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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重复,综合单价价格不同时,结算应如何处理?

发布于:2025-09-10 11:59:10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看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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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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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阐述    

某综合楼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招标清单中存在满堂基础混凝土项目重复列项(如表 1-3 中第 14 项和第 25 项)。投标人在报价时对相同清单项填报了不同价格,而合同未就相同清单项综合单价不一致的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在项目核对的过程中,对于重复项的处理及采用哪一条清单的综合单价为准,产生了争议。

1-3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与计价表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单位      

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单价      

合价      


   

   

14      

010501004001      

满堂基础      

1. 混凝土种类 : 预拌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C35p8
   3.
包含但不限于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泵送等工作内容
   4.
混凝土外加剂结合施工需求综合考虑
   5.
具体详见图纸(包括为满足设计、验收规范规定施工所需的一切工序)
     

m 3      

11804.24      

538.94      

6361777.11       


   

25      

010501004001      

满堂基础      

1. 混凝土种类 : 预拌
   2.
混凝土强度等级 :C35p8
   3.
包含但不限于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泵送等工作内容
   4.
混凝土外加剂结合施工需求综合考虑
   5.
具体详见图纸(包括为满足设计、验收规范规定施工所需的一切工序)
     

m 3      

11804.24      

510.36      

6024411.93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第 4.1.2 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清单中出现满堂基础的清单重复,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不予删减重复列项的费用。

在投标过程中,成本测算采取建筑面积测算方式,并采用总价控制方式分析。建筑专业的总价是通过比较中标价格与成本测算总价,并考虑适当利润后确定填报中标价格。若删减某一项清单,由于该项参与了成本测算,将影响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是其他清单项填报价格降低了。

发包人立场:

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根据清单计价规范第 8.2.1 条规定,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工程实际计量的工程量为准。重复的工程量必须删减,若承包人对同一清单项报价不同,应按较高的综合单价 538.94 /m 3扣除费用。

承包人采用建筑面积价格进行测算属其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与清单计价不同。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应按单价合同要求填报综合单价,单价组成方式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 .案例解析    

单价合同中,发包人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人承担单价的风险。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应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为准。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中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从责任角度考虑,发包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存在过失,承包人填报综合单价亦有疏漏,双方应共同承担责任。两项清单在合同中具有同等效力,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价款约定不明确时,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 号)第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重新组成价格。

4 .相关依据    

1 )依据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6.2.7 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 , 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8.2.1 条单价合同的计量:“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 )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依照规定履行”。

4 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 [2004]369 号)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 )中,第 3.1.8 条:“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 ,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发包人负责 ;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 , 已标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应由承包人负责。建设工程无论是采用单价合同或总价合同 , 按项编制的措施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 )中,第 6.1.9 条:“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 , 投标人应按要求完整填报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 ( ) 总价计价项目的价格 , 且每个清单项目应只填报一个报价 , 未按要求填报 ( 漏填或未填 ) 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 ( ) 清单项目价格的 , 宜按本标准第 3.5.4 条的规定完成相关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 相关清单项目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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