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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承包人在投标中采用不平衡报价时,如何进行工程结算?

发布于:2025-09-08 10:33:08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看工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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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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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实阐述    

某学校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建筑公司为承建单位。 2023 11 月签订的施工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出现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若投标报价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按专用条款 76.1.1 条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或低于该单价的 70% ,则视为不平衡报价”。专用条款 76.1.2 条规定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式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2.2 条款约定核减综合单价,修正投标文件的不平衡报价”。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项目是否应按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是基于当时行业环境和企业经营状况自主确定的,与预算定额组价存在一定差异。然而,合同约定将高于标预算额组价的投标单价认定为不平衡报价,这一做法有失公允。招标文件仅提供了投标限价总额,未提供各清单项综合单价,而承包人的投标总价符合最高投标限价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第 13.4 条规定,中标后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列出项目的综合单价在结算时不得变更。因此,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算单价不应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而应按投标报价单价执行。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采用不平衡报价确实违反了招标文件或法律规定,招标人应及时提出异议或否决其投标。若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未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且确定该投标人为中标单位,即使投标文件明显违反了招标文件管理性规定,承包人的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价格也具有要约承诺的意思,具有法律约束力。

发包人立场:

按合同专用条款第 72.2 款约定,仅核减“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算单价应采用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对于原合同清单单价高于重组单价的清单项,根据合同条款 72.2 条按新增变更清单项计价办法进行再次组价,按合同下浮率下浮后,在不高于原合同清单单价的前提下作为最终结算单价。

3 .案例解析    

对于不平衡报价,是国际工程中的惯例, FIDIC 合同也未予禁止。不平衡报价既是承包人后期主张工程索赔的伏笔,也是施工企业的经营策略,同时发包人亦可利用其对合同进行变更等调整,以保护自身利益。

不平衡报价是工程管理中常见的报价技巧。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总价后,在保持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各子项目的工程单价,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然而,不平衡报价是双刃剑,考验合同双方的管理和专业水平。它可能为承包人带来更好的结算效益,但也可能被发包人利用而增加经营风险,降低利润。

在以不平衡报价形成的合同价格中,合同当事人应明知或应当明知价格情况。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即使总价不变,也不应对不平衡报价中的单价进行调整,应按合同单价结算。

例外情况包括:招投标活动或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如串通投标损害合法利益,或合同交易行为本身违法,则按相关规定处理。基于缔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如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直接认定无效情形,不平衡报价原则上应为有效,结算时不得调整。

4 .相关依据    

1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 6.2.7 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该规定允许招标工程量清单所报单价为 0 ,相当于对投标报价异常低价不作干预,而对不平衡报价中所报高价(甚至异常高价)进行干预,这种做法有失公允。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释义对此作了解释:本条规定的“实质性内容”,是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若允许招标人和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则违反了招投标法及招投标活动的初衷,使整个招投标过程失去意义,对其他投标人也是不公正的。

(?)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 )中,第 6.1.9 条:“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 , 投标人应按要求完整填报工程量清单中所有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 ( ) 总价计价项目的价格 , 且每个清单项目应只填报一个报价 , 未按要求填报 ( 漏填或未填 ) 综合单价及其合价和 ( ) 清单项目价格的 , 宜按本标准第 3.5.4 条的规定完成相关的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 , 相关清单项目报价可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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