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实阐述
对于房建项目中的非标准清单工程,土方工程按 12 元 /m 3定价,且报价中约定包含地下障碍物清除和渣土弃置。现场开挖过程中发现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渣,施工单位要求签证相关费用,提出增加 10 元 /m 3。根据清单约定,是否可以计取该费用?
2 .造价争议
承包人立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在投标时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导致报价偏差较大,应当签证补偿。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 》 (GF-2017-0201) 的通用条款第 2.4.3 条:“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此内容中“有关基础资料”中包括地下土方的情况。
发包人立场:
合同清单中约定了 " 渣土弃置 " 项目,表明报价已包含部分渣土处理费用,符合清单描述,故不应再增加价格。地质勘察报告主要反映地基承载力情况,与土方开挖无直接关联,不能准确反映地表土情况,因此可排除该文件的适用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 》 (GF-2017-0201) 中所述的是地下障碍物的提前告知义务,并未涉及土方硬度种类变化的告知要求。
3 .案例解析
发包人的回应合理,而承包人未能把握争议焦点,其诉求可予以否定。从公平角度考虑,房地产项目遵循自主定价原则,报价后需进行清标,对不合理价格进行议价。本项目此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包含挖渣土风险在内,价格不合理,发包人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挖土方工程初期,由于渣土范围尚未明确,无法准确确定工程量。将单价提高至 10 元 /m 3 ,超出原报价 50% ,属于不当报价行为。建议待挖土方工程完成后,根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并核实实际成本。合同中此项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多项法规明确禁止在合同中使用无限风险条款。
建议承包人先行施工,后续再协商增加费用事宜。若承包人坚持要求签证并调整清单综合价格,发包人可考虑进行合同变更,将该项工作另行发包给专业土方队伍完成。
4 .相关依据
可依据以下条件确定:
( 1 )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报价说明条款内容;
( 2 )土方挖运的市场交易价格;
( 3 )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渣占土方工程量的总体比例。
( 4 ) 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示范文本 ) 》 (GF-2017-0201) 的通用条款第 7.6 条:“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
( 5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第 3.4.1 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可借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 GB/T50500-2024 )中,第 3.3.1 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 , 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量与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 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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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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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