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价〔2025〕5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及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函〔2020〕38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精神,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用工情况,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发布形式,由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为发布“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建设工程人工”、“建设工程人工单价”、“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仅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确定工程造价时使用,不作为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支付工资的依据。
二、 本通知所指“建设工程人工单价”,是指 工程造价中应计列的从事建设工程现场施工的 生产工人每工日的各项费用 ,主要构成包括: 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性费用 。
三、 本通知所指“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是指 建设工程 人工单价 在各发布期与基期相比的市场价格 变化幅度 ,反映一定时期由于劳务市场价格波动对建设工程人工单价的影响程度。
Ft = Ct / C基
式中:Ft——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
Ct ——发布期建设工程人工单价;
C基 ——基期(2025年下半年)建设工程人工单价。
四、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 可作为确定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的计价参考 ,也可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人工费价差的调整。
五、 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采用定基指数,以2025年下半年为基期,其 指数值设为1.00 ,此后一般每年发布两次 ,发布的指数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执行时间分别为3月1日、9月1日 。当建筑市场用工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应适时增加发布频次。
六、建设工程人工价格指数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采集当地建筑市场劳务用工的具体情况,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统一发布 。
七、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实行动态管理的通知》(苏建价〔2012〕63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前已经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按原合同履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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