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文件未注明“柴油发电机组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4.1.5 条要求。
2.宿舍居室内配电箱的电源总开关装置未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不符合规范要求。应符合《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第3.2.5 条要求。
3.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额定电流小于该回路计算电流,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图6-1 所示)。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6.3.3 条要求。
图6-1 配电线路的保护电器额定电流小于该回路计算电流,不符合要求
4.配电线路的线缆截面选型偏小,与其保护开关选型不匹配(如图6-2 所示)。 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第6.3.3 条要求。
图6-2 配电线缆截面选型偏小,与其保护开关选型不匹配,不符合要求
5.远方控制的电动机未设置就地控制和解除远方控制的措施。应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第2.5.4 条要求。
1.当变电所的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m 时,未设置两个出入口。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3.2.1 条和《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第6.2.6 条要求。
2.电气设备用房和智能化设备用房(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配电间、控制室、智能化系统机房等)设置在卫生间、浴室等易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不符合规范要求。 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2.0.3 条要求(如图6-3 所示)。
3.变电所内成排设置的配电柜,其柜前和柜后的通道净宽尺寸未标注。应补充尺寸标注,并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4.7.4 条要求。
4.消防控制室、弱电设备间等机房与潮湿场所贴邻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如图6-4 所示)。应符合《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50314-2015 中第4.7.2 条第8 款要求。
图6-4 防控制室与潮湿场所贴邻,不符合要求
1.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未单独设置或未采取防误开措施,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年版)第6.3.3 条要求。
2.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 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配电回路未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4.5.4 条要求(如图6-5 所示)。
图6-5 室内正常照明电击防护示例
(摘自图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图示》24DX002-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3.照明设计中未表达主要场所的照度、功率密度值的设计要求和设计值。应补充主要场所的照度、功率密度值的设计要求和设计值,并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0034-2024 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 的相关要求。
4.电梯井道内的照明采用220V 光源时,供电回路未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如图6-6 所示)。应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中第9.3.6 条要求。
图6-6 电梯井道内照明采用220V 光源时,供电回路未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符合要求
1.变压器低压侧的配电屏上选用的电涌保护器未注明试验级别及相关参数取值。 应补充,并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4.3.8 条第5 款要求。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屋面接闪网格大于10m×10m 或12m×8m,不符合规范要求。 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7.1.3 条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第4.3.1 条要求。
3.高度超过250m 或雷击次数大于0.42 次/a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屋面接闪网格大于5m×5m 或6m×4m,不符合规范要求。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7.1.4 条第1 款要求。
4.高度超过250m 或雷击次数大于0.42 次/a 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雷电防护专用引下线的间距大于12m,不符合规范要求。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7.1.4 条第2 款要求。
5.人员可触及的室外金属电动门、公共厨房用电设备、电辅助加热的太阳能热水器等用电设备未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未采用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 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不符合规范要求。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4.6.10 条要求(如图6-7 所示)。
图6-7 室外金属电动门示例
(摘自图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图示》24DX002-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6.建筑内带洗浴的卫生间未设置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应补充辅助等电位联结作为附加防护,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4.6.6 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12.10.4 条要求(如图6-8 所示)。
图6-8 淋浴卫生间平面图示例
(摘自图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图示》24DX002-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1.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缺少“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并能解除门禁控制”的功能。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5.3.6 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第14.4.3 条要求。
2.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地下机动车库未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5.2.2 条要求(如图6-9 所示)。
图6-9 机动车库一氧化碳浓度的监控示例
(摘自图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图示》24DX002-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3.安防监控中心未设置防止非正常进入的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5.3.3 条要求(如图6-10 所示)。
图6-10 安防监控中心安全防护措施示例
(摘自图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图示》24DX002-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4.公共建筑自动扶梯上下端口处,未设置视频监控摄像机。应符合《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第5.3.8 条要求(如图6-11 所示)。
图6-11 扶梯视频监控摄像机安装示例
(摘自图集《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图示》24DX002-1)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
5.宿舍门厅出入口、旅馆大堂出入口未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应符合《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GB 55025-2022 第2.0.15 条要求。
6.幼儿园的园区大门、建筑物出入口、楼梯间、走廊、厨房等未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年版)第6.3.7 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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