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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调度管理制度汇编

发布于:2025-08-20 06:52:20 来自:环保工程/环保厂商和产品 [复制转发]

煤矿调度管理制度汇编

  

1.调度值班管理制度                        3    

2.调度会议管理制度                        6    

3.调度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11    

4.调度汇报制度                            13    

5.调度信息汇总分析制度                    16    

6.调度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18    

7.调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20    

8.调度文档管理制度                        22    

9.影响生产事故调度管理办法                 24    

10.单班入井作业人数限员管理规定                                        28    

11.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32    

                 41    

               

调度值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调度指挥中心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指挥、协调、上传下达等重要职能。为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体系,规范调度值班行为,全面、科学、有预见性地组织、指挥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             

第二章 调度指挥中心值班制度

第三条 调度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设调度长(员)(以下简称调度员)各一名,实行三八工作制。

第四条 负责全面协调指挥矿井安全生产工作;随时掌握安全生产现场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问题;传达安全生产指令,按规定做好安全生产信息统计上报;出现险情或安全生产事故时,正确行使调度人员应急处置权,出现险情时,协助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按程序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 针对现场汇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信息,调度员要及时落实处置,并向相关业务部门领导汇报,影响到安全生产的及时向值(带)班领导及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汇报。

第六条当班调度长负责主持召开班调度班前会。

第七条负责落实矿领导24值班制和矿领导带班下井(坑)制度,确保领导值(带)班不空岗。

第八条负责各单位停送电、风机停运工作票、安全措施作业单的审批。     

第九条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影响,保证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第十条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分析,填写各类报表、台账,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信息。

第十一条 负责接收到的来文、来函要及时报调度指挥中心主任签阅,并按规定或指令转发相关领导、部室。

第十二条 调度员对上级通知、通报、传真、指令的接收、传达、反馈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及时做好收发记录;在处理来文、来函过程中不得积压、拖延,并对来文、来函单位、时间、署名及领导签阅情况等做好记录、编号归档。

第十三条 积极深入现场,掌握安全生产现场情况,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第十四条 所有调度人员要对机密资料、视频、数据、记录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 矿领导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 矿领导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主值班由矿领导担任,副值班由采煤副总工(生产技术部部长)、安全副总工、掘进副总工、地测防治水副总工(地测部部长)、防突副总工(防突部部长)、质量办主任、机电部部长等领导担任,矿长负责全面落实本制度。

第十六条 矿领导24小时值班时间从当日8:00至次日8:00,当日值班矿领导须参加当日调度协调会。    

第十七条 需调班时,由值班、换班领导双方提前一天填写《矿领导24小时值班调班表》,签字确认后留存调度指挥中心备查,调度员负责在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值班领导在矿值班值守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保证通讯畅通,接到调度通知后须在10分钟内到达调度指挥中心。

第十九条 值班领导必须全面了解当日公司安全生产运行状况,巡查重点场所,发现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 对值班当日发生的险情或事故,负责组织和指挥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有权采取果断措施,调动人力、物力积极组织抢救,按程序启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同时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组织上报。

第二十一条 值班结束后,值班领导须认真填写当日值班记录。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九条值班期间所有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否则在公司调度协调会上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报公司进行追责。

第二十条 值班领导接到调度指挥中心通知后,10分钟内不能到达调度指挥中心的,在公司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进行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未按要求填写值班记录,考核值班人员每次100 元。

        

调度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调度会议,部署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有效地指挥协调、解决好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各类问题和隐患,保障各系统运行可靠,实现安全生产均衡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生产调度协调会管理制度

为规范生产调度协调会会议流程,保证会议秩序,提高会议质量,特制定生产调度协调会管理制度。

第三条会议时间:每日730

第四条第四条会议地点:调度会议室

第五条参加人员: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当日值班领导;生产技术部、安全科、防突部、通风部、机电部、经营管理部、地测部、质量办、劳资科、维修中心、采购部、销售部、洗煤厂、救护队等部门经理及各基层队队长。

第六条会议流程:

会议由生产技术部部长(副部长)主持。

1.各区队汇报上日工作情况、当日工作安排以及需要其它部门或区队协调解决的困难,涉及部门需及时回应解决办法;    

2.各部门汇报上日影响到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和当日需重点关注的工作以及需其它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3.公司领导针对部门、基层队汇报情况进行安排部署;

4.会议主持人总结发言,明确落实问题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落实时间。

5.生产技术部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对调度协调会安排的重点工作进行跟踪督办。

第七条会议要求:

1.参会人员要求:在矿公司领导按时参加会议,部门(基层队)领导带班或休息的可委托副经理(副队长)参会,特殊情况须提前向生产技术部部长请假;

2.参会人员本人在《生产调度协调会签到表》上签字,严禁代签;

3.为提高会议质量,参会人员针对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在会前与相关单位充分沟通,避免在会议中进行讨论沟通,发言要言简意赅;

4.会期间,参会人员将手机调成震动或静音,禁止吸烟,不得随意走动;

5.无故迟到、早退或手机铃响以及未参加会议的及时在公告上进行通报。    

第三章 调度班前会管理制度

第八条会议时间:每日63014302200;会议地点:生产楼二楼调度会议室。

第九条 参加人员:当班带班矿领导、当班及接班调度长、各基层队当日值班队干。

第十条 会议流程:

1.调度长主持会议,通报本班各队组工作完成情况,传达调度协调会精神及上级文件或公司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当班隐患及影响情况。

2.基层区队对下班工作安排进行汇报,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3.调度长根据生产作业计划对下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影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

4.调度长负责审批作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作业单、井下停(送)电申请单等。

5.带班领导对本班生产工作、高风险作业和关键环节注意事项进行强调。

第十一条会议要求

1.参会人员做好调度班前会会议记录并在本单位班前会上进行传达、贯彻,保证调度班前会各项精神能传达到下井全部员工。

2.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将手机调成震动或静音,禁止吸烟,不得随意走动。    

第四章 月度生产计划会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月度生产计划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提前召开生产计划预备会,相关生产部门针对采、掘、机电运输、抽、通风、瓦斯、地测等问题进行提前沟通,确保生产计划会顺利召开。

第十三条 会议由生产副矿长主持,生产技术部组织生产相关领导、生产各部门及基层队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会议流程:

1.生产各部门针对采掘及辅助工程计划情况,汇报计划生产区域的地质、通风、抽放、机电运输等情况,汇报顺序为:地测部、通风部、防突部、机电部、维修中心、洗煤厂、生产技术部;

2.各基层队根据下月生产作业计划安排,提出存在的困难及需要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3.相关部门针对基层队提出的问题予以回复;

4.公司领导对下月安全生产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与安排。

第十五条 会议要求:

1.为提高会议质量,各基层队和生产部门须在预备会上充分沟通,避免在会议中进行讨论沟通,汇报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

2.参会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提前向生产技术部部长请假,并指定专人参加;    

3.参会本人在《生产计划会会议签到表》上签字,严禁代签;

4.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将手机调成震动或静音,禁止吸烟,不得随意走动;

5.由生产技术部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并负责保管;

6.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旷会。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会议,对责任人处罚100/次。

第十七条 迟到、早退、手机铃响处罚责任人50/次。

           

调度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调度值班人员交接班。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更好的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调度指挥中心。

第二章 制度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调度班前会由当班调度长主持,下班调度长参加,全面了解矿井当班安全生产动态及下班工作安排;下班调度员到达调度指挥中心后和上一班调度员全面了解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需要填报的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及台账等,确保不漏项。    

第四条交接班要求

1.接班人员要提前到岗进行交接班,了解当班重点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2.当班调度员将本班安全生产遗留问题记录在交接班记录本上,并向下一班做好交接工作。

3.交接班双方必须在记录薄上签字,并认真交清当班的值班情况、未完成的工作等,如因交接不清楚,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追究双方责任。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交接班:

1.遇突发事件正在处理时,不得交接班;

2.接班人酒后上班或精神状态不佳的,不得交接班;

3.接班人员未到岗的,不得交班;

3.各类台账、记录不清楚、不能掌握真实情况的,不得交接班;

4.交、接班人不签字的,不得交接班。

第三章

第六条交接班过程中交接班不认真,遗漏、隐瞒需要处理的问题,扣除月度业绩考核5/次,造成影响按三违处理。

第七条影响安全生产或造成事故的,报安全科按公司严重三违处理。

           

           

               

           

调度汇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有序进行,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解决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以下汇报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制度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调度汇报

第三条 调度指挥中心向矿领导\上级调度汇报

1.按时向矿领导及上级调度上报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日、周、月报及矿领导值带班表,内容包括原煤、掘进的完成情况及欠量原因,重点工程的进展情况,集团公司生产影响,需要各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2.每月25日前向市调度指挥中心和集团公司总调度室上报矿领导跟值班计划表。

3.每月月底汇总矿领导带班统计表,并在井口显著位置公示。

4.每天调度协调会汇总前日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和超欠原因及当天各班次工作安排;

5.及时汇报生产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安全生产和设备运行情况。    

第四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矿领导指示和调度工作部署,当遇有特殊情况、季节性或临时性工作,按照任务要求、按规定时间、内容和程序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题汇报。

第五条 发生影响生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当日值班、带班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主任汇报。

第六条 出现无计划停产且在2小时内无法恢复正常生产时要及时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汇报。

第二节 各单位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 基层区队实行每班三汇报,即班前汇报:班组长在接班前先检查工作范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在接班后30分钟内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当班人员的出勤人数、人员分布情况、当班的工作计划;班中汇报:班组长汇报现场安全生产进展情况;班后汇报:交班前1小时由班组长汇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并在交班时将当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汇报调度指挥中心。

第八条 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工作,必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九条 现场安检员每班下班前1小时,汇报作业地点施工进展情况、存在的安全隐患、隐患处理情况、下班注意事项等,发生紧急情况时随时汇报。

第十条各单位出现人身事故和非人身事故时,现场负责人和安检员必须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第十一条 调度协调会安排的重点工作,各单位须及时向调度指挥中心反馈。    

                         

第三章

第十二条 因不报、瞒报、误报,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报安全科按三违论处。

第十三条 调度员未按要求记录,扣除月度业绩考核2/次,造成影响的报安全科按三违论处。

第十四条 调度员在岗期间,对井下各作业地点信息不清楚,扣除月度业绩考核2/次,因指挥失误影响安全生产的报安全科按三违论处。

           

调度信息汇总分析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同时为公司提供科学、及时、有效的决策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三条各采掘、辅助队跟班队长或带班长负责向调度指挥

中心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当班生产进度和工作面情况、各类影响及当班遗留问题及处置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各生产、辅助单位必须在召开班前会半小时内,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将当班出勤人数、带班队长、班长姓名、生产作业计划等报调度指挥中心。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故障和事故影响,要及时、准确、详细的汇报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员要详细记录,重大问题及时向当日值班领导或有关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做出妥善处理,缩短影响时间。

第六条各掘进队施工贯通时,必须清楚准确的汇报当班进度和剩余量及工作面的安全情况,调度员要详细记录。

第三章 信息汇总分析

第七条调度员认真填写调度指挥中心各类记录和《调度值班及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台账》,每日零点班调度员对当日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对未完成指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详细记录,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调度员是承接任务、接收通知、接收电文的第一责任人,对接收任务负责,要做好信息登记与报送工作。

第九条 每月5日前,调度长负责将上月调度指挥中心记录、台帐、文件资料整理,交调度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集团公司调度报表统计周期:周报表为上周日至本周六,月报表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市局调度报表统计周期为自然月。

第十一条 调度统计分析员做好日、周、月的生产数据及影响数据的统计,分析总结生产指标完成情况、未完成原因、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二条 调度员未按要求记录,扣除月度业绩考核2/次。

第十三条提供虚假信息的,对责任罚款200/次。

第十四条各单位未按要求上报信息,对责任人给予考核100元/次。

调度人员入井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调度人员入井管理,提高调度人员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调度指挥中心。

第三章  制度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随时掌握井上下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制止三违

第四条 建立《调度人员下井统计台账》,调度员认真填写台账。

第五条 调度人员入井规定:

1.调度指挥中心主任10次;调度指挥中心副主任、主任工程师11\月;

2.调度员5\月(如遇放假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下井的,可以酌情按比例减少),调度员下井要以重点区域、重点工程事项、采掘工作面为主;

3.调度员入井到现场后,对于发现的隐患现场能解决的要督促相关人员立即整改,不能现场处理需协调解决的及时汇报调度指挥中心。    

第三章 考核

第六条 调度指挥中心人员严禁互相替带或委托他人携带入井定位卡入井,发现一次对带卡人和被带卡人各扣除月度业绩考核20/次。

第七条 因特殊原因实际入井次数不足5次时,说明原因免于考核,否则扣除月度业绩考核5/次。

第八条 未按要求入井的,扣除月度业绩考核2/次。

第九条 入井记录填写不规范的,扣除月度业绩考核1/次。

           

           

调度业务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调度指挥中心管理,提升调度员业务技能,确保调度指挥中心各项工作正常运行,特制定调度业务学习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调度指挥中心。

第二章  制度内容与要求

第三条 调度人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第四条 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方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上级来文来电(调度相关文件)及领导指示、 应急预案、矿井各系统、调度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等。

第五条 矿井系统出现新变化、出台新的规章制度、劳动组织发生变化等情况时随时组织调度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章 培训要求

第六条 所有参加培训人员必须在签到表上签字。

第七条 所有参加培训人员要认真做好培训笔记。

第八条 每年年终要组织一次考试,考试成绩纳入年度评优评先考核范围。

第四章

第九条 上级检查抽查应知应会受到表扬的每次加2分,回答错误受到批评的每次扣除月度业绩考核5分。

第十条 未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的每次扣除月度业绩考核2分。

调度文档管理制度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调度文档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文档管理与要求

第二条 图纸管理

1.各类图纸明确责任单位及更新时间;附图1

2.图纸由生产技术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3.图纸交接时间:各相关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审批后的图纸交生产技术部。

4.重要图纸(包括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未经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电子版或纸质版提供给外单位人员。          
    第三条 台账记录管理

1.调度值班和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台账应当记录调度值班、交接班及产、运、销、存、和安全生产信息、包括(班、日的采掘进尺和煤炭产量)、安全状况、矿领导值(带)班等信息。

2.调度值班和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台账设为电子台账,内容应完整、数据准确。

3.公司领导24小时值班台账(值班领导填写)、领导下井带班相关记录表(带班领导填写)、调度员交接班记录、调度汇报记录台账、调度协调会记录本、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调度班前会议记录、调度人员入井统计表等记录本(调度台记录)在调度指挥中心保存。

第四条 调度文档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记录规范、无涂改。

第五条 调度文档保存期:    

1.调度值班及安全生产信息统计台账、调度日报表保存不少于2年。

2.上级通知、通报、传真电文以及本单位下达的通知、通报、传真电文原稿,保存不少于1年。

3.矿领导带班资料、季节性专项调度、灾害预防演练、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检查资料保存不少于2年。

4.每月将上月储存备查图纸移交档案室永久保存。

5.其它资料保存不少于1年。

6.计算机上保存的电子版台帐、报表、资料和信息要定期进行备份。

7.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各项生产数据和资料不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借和对外公布。

第三章 考核

第七条 无故丢失文档、文件的,给予责任人扣除月度业绩考核2/次。

第八条 未按要求时限保存文档、文件的给予责任人扣除月度业绩考核2/次。

           

           

影响生产事故调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生产环节的日常管理,确保各类影响生产的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及时处理,便于领导和相关部门迅速了解情况、快速高效组织恢复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事故是指造成生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各类非伤亡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事故调度管理领导组

 长:生产副矿长

 员: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安全科、机电部、通风部、防突部、地测部、安全生产标准化办公室、维修中心、各基层队及有关单位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责:对事故进行调度、跟踪、督办、落实、追责。

第三章 事故分类

第五条 根据事故的原因,结合公司生产实际,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生产组织管理不力影响生产的;

2.机电设备、电气、仪表故障影响生产的;

3.井下瓦斯影响及瓦斯抽采系统不正常影响生产的;

4.供气、供电、供水等系统故障影响生产的;

5.其它非伤亡事故影响生产的;    

第六条 按照事故的影响范围分为整体影响事故(全矿)和局部影响事故(包括影响一个采煤工作面、一个掘进工作面或一个施工单位)。

第四章 调度管理

第七条 根据事故的影响时间和范围,事故调度管理实行以下管理。具体如下:

1.当发生8小时以内的局部影响事故时,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区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区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调度汇报后,必须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到达现场解决问题,调度跟踪处理进展情况。

2.当发生局部影响事故影响生产超8小时或整体影响事故影响生产超4小时,调度员在通知区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同时,应立即汇报公司事故调度管理领导组和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并跟踪事故的处理进展情况。

如事故在24小时内处理完毕且恢复生产,则由公司事故调度管理领导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考核;否则由集团公司事故调度管理领导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考核。

3.当发生局部影响事故影响生产超24小时或整体影响事故影响生产超8小时,调度员在通知区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同时,应立即汇报公司事故调度管理领导组和矿长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并跟踪调度事故的处理进展。由集团公司事故调度管理领导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考核。    

第五章 考核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上报时间内上报的(事故发生1小时内)视为迟报;未按实际情况如实上报的视为谎报;超过规定上报时间一倍以上未上报的视为瞒报;每迟报一次,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处罚;每谎报一次,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处罚;每瞒报一次,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2000-5000元处罚。

第九条 因迟报、谎报、瞒报而延误抢修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技术部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上报公司事故调度管理领导组进行严肃追责。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按本办法要求应到现场而未到的人员,生产技术部上报公司事故调度管理领导组进行严肃追责。

第十一条 考核细则:

1.发生整体影响事故的,根据事故影响时间,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小时(超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发生局部影响事故的,根据事故影响时间,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小时;

3.事故发生后,因处置不主动、协调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视情节轻重,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

4.因设备、配件未及时到货或其他原因影响正常生产的,每发生一次,扣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

           

               

单班入井作业人数限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矿安﹝2023129号)和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煤矿单班入井(坑)作业人数限员规定实施细则》晋应急规发﹝20242号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现对《单班入井作业人数限员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予以下发,望各单位严格执行。

第二条 成立单班入井作业人数限员管理领导组

(一)组长:矿长

(二)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三)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由生产技术部部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各业务部室、各区队队长担任。

(四)职责:

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负责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办公室负责井下作业人数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井下作业人数工作的信息收集反馈和协调落实;负责井下作业人数工作的预警发布和应急处置。

第三条公司核定生产能力为400万吨/年,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单班作业人数限定为≤500人。

第四条综采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第五条 综采工作面单班生产班作业人数≤25人,检修班作业人数≤40人;掘进工作面单班作业人数≤18人,当采用炮掘工艺时单班作业人数≤15人。

第六条 各区队根据调度班前会工作安排填写班报工单,报工单中须填写清楚工作面及其他辅助地点作业人数,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人数,因工作需要调整的,必须确认本工作面单班限员人数不超规定。

第七条 外包工程施工人员统一纳入单班井下作业人数限员管理,由对接单位负责将人员信息提供至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核发定位卡并录入限员信息。

 第八条 停工停产期间由安全监察科负责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落实一停四不停(停产,不得停电、停风、停止瓦斯检测、停止排水)措施。整改时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向上级公司报批,同时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限员人数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等执法人员、煤矿上级公司或主体企业检查人员、煤矿矿级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巡回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当班专职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除外),临时运料(餐)、抽排水、设备调校及检修等人员,上述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时,应严格控制时长,不得影响正常生产活动。

第十条 采掘工作面交接班期间除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外,严禁其他人员在采掘作业现场交接班。交接班期间井下瞬时总人数(不包含采掘工作面)不受限员规定限制,应尽量缩短交接班时间,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瞬时总人数不得超过1000人。    

第十一条 交接班期间井下停止放炮、排放瓦斯、动火、探放水、揭煤、巷道贯通、过地质构造(空巷)、井巷大(扩)修(含更换支护)等危险作业,确因在一个班或一个正规循环难以完成且需要连续施工的危险作业,应在该作业结束后组织该作业地点或区域人员交接班。

第十二条各区队要优化采掘作业、设备检修、巷道修复、物料运输、安装回撤、钻孔施工等作业的劳动组织管理,尽量避免在同一作业地点或区域安排相互影响且可能会造成重大安全风险的平行作业、交叉作业和混岗作业。

第十三条辅助队需进入采掘工作面区域作业的,必须提前在调度班前会上提出申请,调度指挥中心根据当班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情况进行审核,在确保采掘工作面不超员的情况下方可批准作业,未经批准严禁进入。

第十四条调度员随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每班要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和各区队作业人数进行核实比对,加强出入井人员信息比对管理。同时生产技术部要在行人斜井井口醒目位置安设井下作业人数电子公示牌,显示实时入井人数。各采掘队在采掘工作面入口显著位置悬挂限员电子公示牌。

第十五条 井下各采掘工作面严格按照本规定限员人数组织作业。作业区域发生变化的,提前1日将更新区域报生产技术部,

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严格按照《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MT/T1198-2023)要求,在各个人员出入井口设置检测人员定位卡工作是否正常和每位下井人员携带1张本人定位卡唯一性的装置,在采区、采掘工作面等重点关注区域和明确的准入区域、危险区域、限制区域设置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定位或位置监测读卡分站,相关数据应实时上传至上级公司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测预警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及定位卡或识别卡应保证正常运行、实时监测。    

第十七条 生产技术部加强人员定位系统维护工作,保证系统运行稳定。设置人员定位系统限员报警,当人数达到 450 人时系统预警,调度员立即通知井口检身工控制人员入井,保证井下作业人数不超 500 人。

 第十八条各采掘队队长是本队限员管理第一责任人,头面发生变化时,及时安装、延伸人员定位系统分站。

第十九条 监督考核

(一)各区队在当班员工入井前上报报工单,出现报工单与实际不符的,每次处罚责任人 200元。 

(二)采掘队未及时安装、延伸人员定位系统分站,导致不能实时掌握采掘工作面作业人数的,每次处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三)出现超员的,现场带班长、单位负责人按严重三违处理。

 

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处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含外委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制度编制依据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矿安晋函〔2024159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措施的通知》晋市应急煤综发〔2024231

(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管理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 事故报告范围

第四条 事故报告范围包括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人身伤害事故(轻伤、重伤)、非伤亡事故(包括涉险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人身伤害事故分为轻伤和重伤事故,等级划分依据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标准和条例或有资质医疗鉴定单位的鉴定证明材料。

(六)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中断、设备设施损坏、财产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生产安全涉险事故是指事故已经发生,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人员涉险、被困(或下落不明),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 涉险事故

涉险事故分为较大涉险事故和一般涉险事故。

(一)较大涉险事故主要指:

1.涉险3人以上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1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6.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二)一般涉险事故主要指:

较大涉险事故以外的其他涉险事故。

(三)发生以下情形的,直接认定为较大涉险事故:

1.煤矿瓦斯高值超限的。 

2.煤矿煤(岩)与瓦斯突出的。 

3.煤矿发生透(突)水(沙、泥)事故造成人员被困、淹井淹面或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的。 

4.煤矿煤层自然发火出现烟雾、明火、CO超限等,导致工作面封闭的;井下电缆、皮带、车辆、设备设施和进风井口相连的建筑物等发生着火事故的。 

5.煤矿发生冲击地压造成人员被困或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煤矿发生冒顶造成人员被困或影响时间超过24小时的。 

7.斜井(巷)跑车且防护失效的。 

8.煤矿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主扇风机停风超过10分钟的。

9.建筑安装企业基坑坍塌土方量超过10000立方米、土方量不大但对邻近建筑或重要设施构成不利影响的;     

10.大型起重吊装机械发生倾覆或网架整体吊装垮塌的; 

11.50米以上落地式或20米以上悬挑式高大脚手架发生严重变形、坍塌,需拆除或重新搭设的

12.施工吊篮、施工用提升机坠落的; 

13.施工作业场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 

14.其他影响较大的涉险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规定与程序

第六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安全副矿长、总经理(矿长)和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接到事故汇报后,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并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2.调度指挥中心应于30 分钟内完成书面报告(附件1),经总经理(矿长)审签后,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同时,由安全副矿长将书面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二)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管理规定》,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首报、续报和终报。

1.首报: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报告程序执行。     

2.续报:人员伤亡情况或救援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逐级书面报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救援结束前,每日逐级书面报告。 

3.终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结束后15日内逐级完成终报。 

(三)特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 

对党和国家具有重大意义的会议、纪念、庆典等大型活动及节假日期间,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无论大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必须立即报告总经理(矿长)和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1小时内上报书面报告(附件1)。 

(四)人身轻、重伤事故 

1.事故单位现场人员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安全副矿长、总经理(矿长)和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三天内完成书面报告(附件2),经总经理(矿长)审签后,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同时,由安全副矿长将书面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2.发生人身事故无法判定伤害程度的、生产过程中疑似因病伤亡的、疑似自然灾害引发的伤亡,均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于1小时内报告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3.事故造成的伤害程度、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非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1.发生非伤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汇报,调度指挥中心必须立即报告总经理(矿长)和党委书记。 

2.总经理(矿长)在 1 小时内逐级报告至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 

3.非伤亡事故要以快报形式上报(附件2)。 

(六)涉险事故报告

发生较大以上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汇报当日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安全副矿长、总经理(矿长)和党委书记,总经理(矿长)接到事故汇报后,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并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晋城市应急管理局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

第七条事故报告内容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主要包括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生产状态、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煤矿事故类别分为顶板、冲击地压、瓦斯、 煤尘、机电、运输、爆破、水害、火灾、其他。非煤矿山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 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火药爆炸、中毒和窒息、溃坝、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安全升井人数、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涉险人数、失踪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人身伤害(非人身伤亡)事故快报表

           

填报单位:     报告时间:XXXXXXXXXXXX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事故单位


事故当事人


事故单位负




一、事故现场情况(附示意图)

                     

                     

二、事故简要经过

                     

                     

三、初步估计的涉险人员情况

                     

                     

四、已经采取的主要措施及救援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

           

第一条本制度汇编由生产技术部调度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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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煤矿调度管理制度汇编,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2025-08-22 07: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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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环保厂商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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