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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之水利专项:支持范围、比例、要求

发布于:2025-08-06 16:00:06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来源:水利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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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之水利专项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4〕1761号)  

二、支持领域及比例
1、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60%、70%、80%、80% 予以支持。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分省份打捆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

2、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50%、60%、70%、70% 予以支持。
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3、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 建设内容 不含 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
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投资的 40%、50%、70%、70% 予以支持。

新建大中型灌区、大中型水库、大中型引调水,以及大型灌区改造提升等工程, 由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

           
三、项目要求            
1、原则上项目需纳入国家级相关规划或方案;            
2、 已完成审批或核准、备案程序;            
3、用于计划 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一般要求已完成投资不超80%);            
4、 不得重复申报 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5、 项目资金拼盘完整, 明确除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            
6、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            

四、支持方式
1、 以直接投资为主, 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
2、 以直接下达到项目为主, 并明确资金安排方式;少量项目类型通过打捆、切块方式下达,由水利部或地方分解投资计划时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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