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水规发〔2025〕4号
各市、县(区)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发展局、建设和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节水优先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打好深度节水控水攻坚战,建设“四水四定”示范区,根据《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水节约〔2024〕208号)要求,自治区水利厅会同市场监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黄河流域 强制性
用水定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持续提高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水平 ,提升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 等法律 法规 和《水利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强制性用水定额,是指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制定 发布 的黄河流域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国家标准 。
第 三 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 境 属于黄河流域。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 用水定额管理 均适用本办法 , 包括:
(一) 高耗水工业:火力发电、选煤、煤化工(煤制烯 烃 、煤制甲醇 ) 、建材(水泥 ) 、钢铁、石化和化工(石油炼制、合成氨、尿素、硫酸、烧碱、纯碱)、铝(电解铝、氧化铝 ) 。
(二) 高耗水服务业:宾馆、游泳场馆、洗车场所、洗浴场所、高校、室外人工滑雪场。
国家 对黄河流域 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施范围 作出调整的,本办法从其规定。
第 四 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 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现有、新建、改建、扩建 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
第 五 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实施后,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实施范围内 宽松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原国家和 自治区 用水定额标准不再适用,按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 自治区用水定额严于强制性用水定额的,按自治区用水定额执行。
第六条 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并组织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各级 市场 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做好 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相关工作 。
第二章 用水单位主体责任
第 七 条 强制性用水定额发布后,用水单位应当 每年 自行开展水效对标, 梳理 本单位年度用水台账 、 主要产品产量(服务规模)和用水量等情况,测算主要产品(提供服务)的水效,分析论证水效是否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 八 条 水效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可采用水平衡测试、节水诊断等手段,全面查找原因,明确节水技术改造需求和水效提升措施。结合强制性用水定额 2级指标值 施行 期要求,制定水效提升方案并加以实施。
第 九 条 需要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用水单位, 应统筹考虑成本投入、生产(服务)周期、销售周期等, 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或国家鼓励的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产品设备,制定改造方案。用水单位可自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水平和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完成情况评估等工作,确保用水效率达到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
第十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 24789)等有关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用水计量设施,依法分别计量各类水源、用途、功能区域、主要用水设备(用水系统)的用水量。
第十 一 条 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 立方米 以上、地下水年许可水量 1 万 立方米 以上的用水单位,均应当在取水口处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传输至全国取用水管理平台 和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 。 办理用水权证的用水单位年用水量 超过 1 万 立方米 以 上 的将用水量数据传 输至 宁夏取用水管理平台 。
第十 二 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要求,建立节水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用水管理,明确责任人员,加强管网日常维护,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现分主要产品(工序)、分主要服务用水统计。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信息合理性分析和水效对标,发现存在数据异常或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 时 ,及时查明原因,解决问题。
第十 三 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负责日常监管的 水行政 主管部门报送涉及强制性用水定额指标的产品(工序)、服务用水信息。
第 三 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四 条 办理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项目取水许可和开展水资源论证时,应当把强制性用水定额作为重要依据,项目供需水量测算、节水目标指标制定等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取水审批机关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按照强制性用水定额核定的取水量,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应当明确取水项目所采用的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十 五 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办理 用水单位的 延续取水许可应当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要求;对用水水平达不到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 责令 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第十 六 条 有关部门 在涉及取用水的相关规划编制中,应当充分发挥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导向作用,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布局和规模,优化调整产业结构。
第十 七 条 各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 部门应当加大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计划用水(水预算)管理,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水预算)的建议、核定、下达、调整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用水定额。
第十 八 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应联合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 监督管理 等有关部门 定期组织开展强制性用水定额对标达标,建立对标台账。把强制性用水定额执行情况作为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采取“双随机 、 一公开”抽查 或者通过 计划用水(水预算)管理加强日常监 管,指导督促不符合强制性用水定额的用水单位限期整改达标。
第十 九 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强制性用水定额执法力度,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同时做好日常监管与执法衔接,实现监督检查与执法办案双向联动,有效形成监管闭环。对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节约用水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统筹协调和协同配合,强化责任落实,合力推进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工作。
第 四 章 附则
第二十 一 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二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8 月11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编辑: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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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甘肃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细则》一、起草背景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提出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有关条款从方案编报、“三同时”落实、跟踪检查、验收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是2022年12月由中办、国办印发实施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依法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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