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
关于 实施全市 建筑领域工程监理费 专户
管理 工作的 通知(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履职尽责, 切实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新体系 。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建设工程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山东省住房和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5 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 市 实际 ,现就 在 全 市 建筑领域 实施 工程监理费 专户管理 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实施 范围
全市新开工、未完成主体验收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理费专户存储制度。
二 、监理费 用 存储
(一)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住建部门、专户银行在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且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之前 签订《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费专户存储监管协议》(附件 1 ), 本通知实施前已开工且未完成主体验收的项目,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 15 日内签订监管协议并开设监理费用专用账 户;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开设 监理费用 专用账户 。
(二) 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首次拨付后,建设单位 10 日内向 监理专用账户存储 监理费,逾期未存的,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住建部门核实后,通知相关科室暂缓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其他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在监理费 用 专用账户 开设 10 日内 存储监理费 。
(三)监理单位应及时 提供 监理合同、监理费用存储凭证及《 监理费专户存储 确认 单 》( 附件 2 )报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门。在工程项目每个主体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应完成监理服务费全额存储,监理企业应当查验存储证明后方可上报验收;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住建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应查验监理服务费足额存储证明。
( 四 )监理费用存储,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监理合同额在 50 万元及以下的,应一次性存入专户银行;
2. 监理合同额在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 ,首次应存入 50% 监理费,余额在工程项目主体验收之前一次性存入 ;
3. 监理合同额在 200 万元及以上或有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可提供 银行保函 或 制定分批次存入计划 ,向 住建部门 申请分批存入 监理费专户 。
三 、 监管责任区分
(一)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全市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费专户资金监管工作。
(二)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各行政区域内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费专户监管工作。
(三)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
(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照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 监理 履职 行为 检查
工程项目施工至监理合同约定付款节点时, 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发起监理费用支付申请, 住建部门、 建设单位发现监理企业有以下不规范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在整改合格后,监理费用延期 2 个月支付:
( 1 ) 监理企业未按法律规定配备项目监理人员的; 项目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未纳入实名制管理或到岗率低于 80% 的。
( 2 ) 未按要求对承包单位(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施工合同、资质及标准、安全生产条件、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及施工人员到位及持证上岗情况、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落实情况等条件进行审查的。
( 3 )监理单位未对工程款拨付、落实保障工资支付制度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的,也未及时向 住建部门 反馈的。
( 4 )违反监理见证、旁站管理规定,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建筑材料和隐蔽工程验收的。
( 5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施工隐患或者停工整改期间擅自施工,监理单位未向 住建部门(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报告的。
( 6 )专项工程方案审查不严,施工过程监督不到位,未履行关键环节管控责任,风险管控措施缺失的,危大工程管控不符合要求的。
( 7 )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隐患未上报 住建部门 的。
( 8 )混凝土质量管控不力,导致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 9 )未 及时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及使用情况进行考核、监管的。
( 10 ) 建筑工地扬尘管控不力、问题突出,被相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或通报的。
( 11 ) 在住宅工程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经比对性复核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以及分户验收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的。
( 12 )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 、监理费 用 支付
( 一 ) 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履职检查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具《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费拨付意见书 》(附件 3 ),专户银行将监理费用支付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监理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进行拨付的,监理企业及时向 住建部门 反馈,经核实,监理企业履职到位且事实清楚,确需拨付的,由 住建部门 通知专户银行拨付。
( 二 ) 专户银行收到 《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费拨付意见书 》 后,按照监理单位申请金额进行 拨付 。项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2 年后,由建设单位申请,各方不再对该专户进行管理,余款和利息返还至建设单位原支付账户。
( 三 )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解除合同的,监理费用专户不再进行监管;建设单位重新进行监理招标,并确定监理单位后,需重新签订四方协议,并按照要求存储监理费 用 。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同配合。 各区 县功能区住建部门 、各 相关 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协同配合,细化工作举措,确保落地见效 ; 对 实施专户管理工作 监督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 各 区 县功能区住建部门列入 “双随机一公开”考核扣分项,相关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 加强监督管理,提高监管质效 。各 区 县功能区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监理单位有签订 “黑白”合同或与甲方串通套取监理服务费,低于同期监理行业平均成本价竞争、转包监理业务或使用外单位人员监理工程等行为的,住建部门依法查处并通报抄送招标机构等部门。
(三)加强信息发布,规范市场秩序。 监理行业协会应充分调研采集监理市场服务价格,配合造价机构定期发布监理行业平均成本指导价信息,配合住建部门修改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推动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本 通知 自 20 25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
附件: 1 .工程 建设项目监理费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2 .监 理费专户存储确认单
3 . 工 程建 设项目监理费拨付意见书
附件 1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费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甲方( 住建部门 ) :
乙方(建设单位) :
丙方(监理单位) :
丁方(专户银行) :
为着力解决我市建筑领域项目质量安全突出问题, 进一步强化监理企业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创新监理工作机制,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专户存储制度。经协商,甲乙方共同 委托丁方开设监理费用专户。为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协议如 下:
1. 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丁方开设监理费专户,监理专户由乙方开设,账号为: (以下简称该 专 户 ) , 乙方将按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费用存入 专 户,甲方 和 乙方对监理进行 检查 ,经 检查合格 ,由乙方向丙方进行监理费用拨付。 乙 方无正当理由不按监理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进行拨付的,丙方及时向甲方反馈,经核实,丙方履职到位且事实清楚,确需拨付的,由甲方通知丁方拨付。
2. 乙方在该账户内交存的监理费用只能用于支付给监理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3. 丙方需确定接受乙方拨付监理费用的银行 专 户:
开户银行 账号 :
4. 丁方根据甲乙丙三方共同出具的合格意见书,通过银行系统将监理费用支付给丙方。
5. 丁方擅自从该账户支取或挪用监理费用的,丁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6.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盖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 乙方( 签章 ):
丙方( 签章 ): 丁方( 签章 ):
年 月 日
附件 2
监理费专户存储确认单
工程名称 |
|
|||
建设单位 |
|
监理单位 |
|
|
监理合同总价 |
|
规模 |
|
|
存储方式 |
□一次性存储□分次存储 |
|||
本次存储金额 (万元) |
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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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写 |
|
|||
建设单位监理费用存储情况: 附监理合同及监理费用资金存入专户银行回单。
(盖章) 年 月 日 |
||||
监理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住建部门各一份。
附件 3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费拨付意见书
基 本 概 况 |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
监理单位 |
|
|
考 核 情 况 |
本次申请节点:
本次申请金额:
累计拨付金额: |
|
监理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
建设单位意见: 年 月 日 |
||
住建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
注:本意见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住建部门、专户银行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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