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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案例!在线超标,罚款38万

发布于:2025-04-21 09:07:21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来源:环保大讲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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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环法〔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湖北粤玻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9R3A6C

地址:黄冈市武穴市城西高新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厅经过调查,因需进一步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本案经我厅负责人于2025年2月24日审批作出延期处理决定,现已审查终结。

我厅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对你公司玻璃窑排气筒外排废气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公司玻璃炉窑排气筒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为157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1540毫克/立方米,均超过《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排放限值,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4年11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监测服务采购合同》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委托第三方取样检测情况等。

3.生产台账复印件1套,证明当事人生产状况。

4.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年产60万吨玻璃瓶新建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武环审〔2020〕32号)、年产60万吨玻璃瓶新建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年产60万吨玻璃瓶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年产60万吨玻璃瓶新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阶段)验收监测报告(节选)复印件各1份,证明玻璃窑生产废气处理措施及排放标准。

5.《检测报告》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各1份,证明玻璃炉窑排气筒外排废气超标的情况。

6.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书、采样原始记录表复印件各1份、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2份,证明检测资格及现场采样的情况。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鄂环责改〔2024〕1号)、《检测结果告知书》(鄂环检告〔2024〕1号)及其送达回证、《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2024年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检测结果送达告知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厅于2025年2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鄂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涉嫌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2025年2月20日向我厅提交申辩书,于2025年2月21日申请听证。

2025年3月13日,我厅就你公司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中,你公司申请免予处罚,理由如下:1.你公司2024年4月已因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处罚,故我厅不能再次以同一违法行为对你公司进行处罚。2.你公司主观上并非故意长期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的性质属于突发设备故障导致的临时超标,此次超标排放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大的污染,且发现设备故障后第一时间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应不予行政处罚。3.此次事件是你公司首次涉及类似情况,近年来也未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首次违法可不予行政处罚。4.你公司已投入巨资建设改造环保设备,行政处罚将会影响企业信用,导致生存艰难。听证会后,你公司提交了《关于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申请附件》及借款7000万元用于购买环保设备和支付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的银行凭证,慈善捐款证明,产值、税收突出贡献奖、《湖北天欧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咨询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等材料。

经复核,你公司2024年4月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与此次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并非同一违法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此次违法也并非你公司首次环境违法。另,《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于2022年10月22日发布,对现有企业给予过渡期至202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而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资料显示,在2024年才与相关厂家签订合同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时间持续到2024年11月底。2024年9月,你公司在线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后,监测数据显示长期超标,故你公司称临时超标不成立。在此期间,你公司生产的废气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外环境。因此,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我厅对你公司免予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在整改期间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且此前涉及大气污染投诉事项已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我厅决定从轻处罚。需要说明的是,环境保护事关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企业作为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在发展企业的同时,积极履行环保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表34-1“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厅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0000元(大写叁拾捌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我厅开具的财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之前,请先联系我厅财务处(办公电话027-87160630)开具财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书有效期为30个自然日),通过湖北省财政厅官网网站(https://czt.hubei.gov.cn/fsjk)或银行核缴。湖北省内的可到已与财政部门接通电子化非税收缴业务的银行柜面办理,湖北省以外的地区以电汇方式缴款(领取财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时请提前说明情况)。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16日

  • yj蓝天
    yj蓝天 沙发

    资料不错,学习了,谢谢楼主分享

    2025-04-23 07: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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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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