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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版清单计价标准关于工程索赔条款的解析与应用(四)

发布于:2025-11-06 14:38:06 来自:工程造价/造价成本管理

来源: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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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澜晨讲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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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8.11.10 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第8.11.9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1 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2 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3 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4 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5 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6 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7 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8 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解析】 明确因发包人责任原因,承包人可索赔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及利润的情形。

1.因发包人原因取消合同工程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按工程变更第8.9.8条规定计算工程变更费用;

2.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导致承包人需要调整施工组织计划、工期、人员与机械设备等物资迟滞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可索赔;

3.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导致承包人需要调整施工组织计划、人员迟滞等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可索赔;

4.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5.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指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视同项目验收合格,提前占用之日为竣工时间;如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作业降效等承包人可索赔费用;

6.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保卫人员、待工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7.本条内容合并列入第8.11.9条表8.13《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事项和内容》。

【示例】 

例1:某项目第二层主体结构施工完成,经监理见证商品混凝土取样送检检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需返工处理,导致工期延误16天(其中停工2天、拆除该批次钢筋混凝土构件7天、重新修建该部位钢筋混凝土结构7天)。此商品混凝土为甲供材,经发包人确认工期不顺延,通过赶工保证工期,增加费用(其中包含拆除费用、重新修建费用、窝工费用、赶工费)

例 2:某工程合同工期 240天,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为配合集团内部重大活动,发出暂停施工指令10天,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需全员在岗等待复工。实际停工 15 天后复工,经发包人及监理核定:停工期间承包人管理人员8人(工资10,000元/月)、门卫4人(工资5,000元/月)、工人40人(工资7,500元/月)、塔吊2台(租赁费3万元/月)、升降机2台(租赁费2万元/月)、临时设施租赁费3万元/月、水电费2万元/月,确认工期顺延15 天,增加费用 27.5万元(其中人工费 20 万元、机械租赁费5万元、临设费 1.5万元、水电费1万元)。

【条文】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1 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2 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3 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4 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解析】 明确因发包人其他原因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损失和(或)工期,但不包括利润的情形。

1.本条第1款中如重新检测合格,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损失、直接费用、工期延误;如重新检测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检测费用、返工修复费用及由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2.本条内容合并列入第 8.11.9条表8.13《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的事项和内容》

【条文】 8.11.12 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1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3 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4 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解析】 本条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发承包双方损失承担的原则。

1.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在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工(机)具及施工措施设施的损失可以理赔的,可通过发包人向保险人理赔。

2.工程索赔提出方应在工程索赔事项初发时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工程索赔额计算。

3.发承包双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因此本条中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发承包双方确定费用和工期的工程索赔原则,即根据风险属性确定承担方。由于工程的物权归发包人所有,因此实体工程及在施工现场用于实体工程的物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但在施工现场用于施工的工(机)具及施工措施设施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示例】 某工程项目因台风影响发生特大暴雨导致施工暂停及施工条件恢复停工 30天,承包人提出工期及费用的工程索赔(如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发包人确认工期延长 30天,经双方协商活动板房、塔吊、升降机的费用各承担50%,各自承担己方人员费用、财务费用,增加费用9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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